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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買加學校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System in Jamaica
作者: 單文經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牙買加為地處於中美洲加勒比海中的島國。根據一九九○年的統計資料,人口約為二百四十三萬。
  牙買加的教育史可以溯及一六六五年,英國國教教會在當地設立以白人子弟為對象的學校。其後的教育也都僅及於白人子弟。直到一八六五年,才普及於黑人子弟的學校教育。一八七九年,牙買加學校委員會成立,開始設立中等學校。其後英國政府並未特別注意牙買加的教育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開始以經費補助發展牙買加的教育。一九六二年,牙買加獨立後,進行了多項教育的改革,但因為其社會階級差距大,兼以經濟狀況不佳,因此距離教育現代化的理想,尚有一段路程。
  現行牙買加的教育主要以一九四四年頒佈的〔憲法〕以及一九六五年通過的〔教育法〕為法律根據。依據這些法律的規定,牙買加的國民自六歲至十五歲,必須接受九年的強迫教育。牙買加的學制基本上為六三四制。四至五歲入幼兒童校或基礎學校,六歲至十一歲入小學,十二至十四歲入前段中學,十五至十七歲入後段中學。小學生十歲時必須參加普通入學考試,十四歲時再參加一次入學考試,才可進入後段中學。後段中學結業時,可參加中等教育文憑考試,也可參加中學成就測驗,或者是加勒比海考試審議會舉辦的考試。凡通過A(進階)級者,才可進入Form VI(大學預科)就讀;通過O(普通)級者,則可離校就業。牙買加藝術、科學和科技學院為牙買加唯一的高等教育機構。另外,屬於英國倫敦大學一個部分的西印度群島大學,則早在一九四八年即在牙買加的孟那設立教學中心。
  教育行政係由教育部掌理,地方亦設有教育行政官署,由督學銜教育部之命監督學校的運作。教育財政直到一九七三年才由政府負責,以前都是民間自籌或教會募款。一九八二年通過的〔人力雇用與資源法案〕,規定受雇人每月薪資在一定額度以上者,必須繳納薪資百分之三作為教育基金。一九八三年通過的〔教育稅法〕,則規定所有受薪者必須繳交百分之一的基金。目前,牙買加的全國教育預算約占政府預算的百分之十八。
  牙買加的學校教育體制中所使用的語言為英語。學年的起迄為九月至翌年七月。一學年分為三個學季,每個學季約為十三週,每週上課五天。小學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中學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過去牙買加的教科書多購自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等國。這些教科書反映的不是牙買加的文化價值,而且價格昂貴。不過,現在牙買加小學的讀書及數學科教科書已經自行發展。根據一九八八年的統計,牙買加的初等教育入學率為百分之九十九,中等教育入學率為百分之六十二,高等教育入學率為百分之四點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牙買加學校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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