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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銳爾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Morrill Act] (USA)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毛銳爾法案〕指十九世紀美國國會分別於一八六二年及一八九○年所通過由毛銳爾(Justin Smith Morrill, 1810~1898)議員所提出之與「贈地學院」(landgrant college)有關的兩個法案。在這兩個〔毛銳爾法案〕中,國會要求各州在聯邦政府的贈地上至少設立一所教導農工學科的學院,此外聯邦政府也提供了對這些贈地學院的撥款。透過〔毛銳爾法案〕所設立的贈地學院,有些直接取名為「農工學院」(agriculture and mechanics colleges)或簡稱「A & M學院」(A & M colleges)。這些農工學院後來對於美國西部各州的農業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力。
  毛銳爾原是佛蒙特州(Vermont)所選出之國會議員,在國會服務長達四十三年之久。毛銳爾本人非常關心農業與教育,他向來主張以實用科目來取代傳統教育中的學科。在他當選國會議員後,毛銳爾發現美國領土雖然拓展快速,但對這些新增的土地卻沒有妥善運用,甚至縱容公家或私人濫用;加以土地價格太低,土地使用價值並未充分發揮,若能及早進行農業高等教育,即能謀取最大的土地利益。此外,一些移居西方或南方的移民往往不熟悉科學的農業技術,造成土地歉收,居民無法安定下來,故迫切需要提供先進技術的高等教育機會,以使這些移民能儘快安居,土地產量也能大增。有鑑於此,毛銳爾乃於一八五七年十二月向國會提出第一個贈地學院的法案,要求聯邦政府能捐出公地給各州及特別行政區,以設立學院從事農業及工藝教育,提高農工群眾的教育水準。這個法案提出時,受到當時南方保守人士與既得利益者的反對,認為會造成國家財政的困難,因此雖然該法案在國會中以些微差距通過,但後來卻遭到當時總統布坎蘭(J. Buchanan, 1791~1868)的否決。
  一八六一年美國南北內戰爆發,反對〔毛銳爾法案〕最力的南方各州議員,因南方脫離聯邦獨立而不在位,白宮也易主,由林肯(A. Lincoln, 1809~1865)繼任總統。在客觀環境改變後,毛銳爾重提贈地法案,在其中規定了聯邦政府所贈與各州的土地或款項必須作為永久基金,不得動用,州政府僅能動用利息來維持或支助至少一所農工學院。與一八五七年的法案相較,〔毛銳爾法案〕有幾項主要改變:(1)贈地不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2)原先以代表各州之議員數為計算的贈地面積,由每位兩萬英畝增至三萬英畝;(3)在贈地學院中必須加強軍事訓練。法案中並規定,當國會通過此案並經總統簽署後,州政府必須在兩年內經立法程序完成立法,五年內必須至少設立一所新的農工學院,或維持支付一所已成立之學院能發揮農工教育的功能,否則州政府必須將聯邦的贈地或捐款退回。此項法案後來在一八六二年經林肯總統簽署通過,成為一項正式的法案。由於該法案較一八五七年法案更能顧及多數人利益,因此廣受農民群眾及教育界人士的支持。經該法案公布實施後,聯邦政府共授與各州達一萬六千平方哩的土地。從表面看來,這些土地面積相當驚人,但實則其中僅有一小部分公地是用於設置農工學院,因此在該法案通過後初期,美國農工學院的發展仍相當緩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毛銳爾法案〕也強調軍事訓練在農工學院中的重要性,這可能並非毛銳爾原意,而與當時南北戰爭的外在環境有關。由於在南北戰爭爆發初期,北方節節敗退,識者歸納係與南方教育傳統中重視軍事訓練有關,因此該法案乃主張新成立之農工學院也應提供軍事訓練課程。
  雖然第一次〔毛銳爾法案〕規定了農工學院的永久經濟來源,但由於當時地價便宜,出售土地的利益也不甚高,因此大部分農工學院每年的經濟收入其實並不穩定,有的州甚至一年收入不及七千美元。毛銳爾有鑑於此,乃又開始主張聯邦政府每年應資助農工學院固定款項,他認為無論州的大小如何,均應給付相同數額的款項。毛銳爾於一八七二、七三、七五及七九年時分別提出上述內容的法案,但直到一八九○年時才成功通過,並經當時總統哈里森(B. Harrison, 1833~1901)簽署後,正式成為法令而施行,此即為第二次的〔毛銳爾法案〕。在第二次〔毛銳爾法案〕中,規定了聯邦政府每年應提供固定的資助金額予每所贈地學院,金額數目第一年為一萬五千元,之後每年提高一千元,至最高兩萬五千元止。此外該法案中也規定凡接受此項資助的學院若實施種族隔離政策時,聯邦政府得撤回此項補助,直到該州建立專供黑人就讀的農工學院為止。這項規定也使專供黑人就讀的農工學院得以出現。影響所及,南方也設立了近二十所黑人農工學院。此後,因聯邦政府贈地所建立的農工學院,可說遍及全美。
  總之,此兩次〔毛銳爾法案〕的通過與施行,象徵了美國高等教育史上的一個新紀元。它除了奠立聯邦政府補助地方高等教育進行的基礎外,也在當時高等教育機構所盛行的文雅科目課程之外,提供了另些有關農、工、礦、林等實用科目的課程,拓展了美國高等教育課程的內容。另外,經由〔毛銳爾法案〕而設立的贈地學院有些也成為頗具規模的州立大學(state universities);目前美國各州至少有兩所州立大學,其中在州名前冠上「州立」之名者即為由贈地學院改建而來的州立大學。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毛銳爾法案〕(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