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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ducational Vouchers
作者: 蓋浙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券又稱教育憑證券,是對中下所得階層者(特別是低所得者)子女入學時所提供的一種教育補助或津貼,以利其就學,是達成教育機會公平性的較佳方式之一。
  教育經費的分配,從效果上來看有直接分配與間接分配兩種方式。所謂直接分配,就是政府將一部分的教育資源以現金(cash)的方式分配給不同所得階層者,讓貧窮省子女有較多的教育資源,選擇自己所欲進入的學校(公立或私立)。間接分配就是政府將教育資源盡量設立公立學校,以利其就學。問題是公立學校入學策略如果是透過考試選才,在競爭上多不利貧窮者;其次,如果公立學校辦理不善,富者可以選擇私立學校,而貧者限於財力則只有進入公立學校一途,造成入學機會的不公平。
  再從經費使用的效果言,有所謂所得效果(income-effect)與替代效果(substitute-effect)二者。前者即為直接分配;後者則為間接分配。個人所有的所得效果愈多,則愈容易滿足自己的慾望。
  將教育經費直接分配給受教者,源自十八世紀學者裴茵(T. Paine)所著〔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一書中提出的觀念。裴茵認為人的權利是相等的,政府有義務協助貧窮家庭子女獲得同等的教育機會,其最有效的方法即直接給予學生在教育費用上擔保金(The Voucher Plan)。當代美國經濟學家福里曼(M. Friedman)主張採用「教育券」讓學生有更多機會選擇自己滿意的教育,後來威斯曼(W. Wiseman)亦引用此一概念作為英國教育經費分配的方式之一。
  福里曼認為經費分配的最佳效果是將經費收入直接分配給家庭中的受教者,而由受教者根據自己的能力及意願,運用其所獲分配到的教育券選擇所欲進入學校的性質(公立或者私立)及類別。採用教育券分配的方式可以達成下列幾項效果。
  其一,學生選擇學校的機會增多,使他們比以前更為滿意自己所受的教育。學生持有教育券,可以在公私立學校之間作一選擇,以免因不滿公立學校而進入私立學校必須支出雙重費用。
  其二,教育券分配給受教者所持有的數額,係依其家庭經濟、社會背景而定,對於貧困者當能酌量增加分配量,富有者則略減其分配量,使貧困者與富有者一樣,獲得等量教育的機會。
  其三,將富有者的所得及財富經由租稅的轉移(tax transfer)變成教育券分配給貧窮者,讓他們不因貧困而能夠接受更多的教育,可以達成教育、所得與財富重分配的效果。
  其四,教育券代表的是教育的資源,獲得教育券的數額愈多,對於經費的分配與運用則愈有效而方便。各校為爭取更多的經費,莫不競相改善教學環境,提高素質,以吸引學生,激起公私立學校之間的相互競爭。
  除教育券外,直接分配的方式尚有獎學金及貸款兩種。獎學金因受名額的限制,不是受教者均能獲得,並非最佳的分配效果。至於貸款,雖需償還本息,但利率不高,且於學生畢業就業後分數年攤還,故普遍為學生所採用,有助於清寒者的就學。
  貧窮者持有教育券以利其就學,也是社會福利措施模式的一種擴大。學者認為在社會福利上,給予食物、住宅、醫療、交通、以及救濟金等貼補,是消極的效果,只能助一時,不能助長久。如果幫助貧窮者或其子女接受好的教育,獲得知識與技能,不僅增加其謀生能力,且有助於所得重分配效果的達成,及社會成本的減輕。
  教育券除有利於貧窮者子女就學外,另一個效果是邁向教育的自由化,讓公私立學校能夠公平的競爭,所以葛穆斯(W.I. Garms)認為,實施教育券可以使教育機會平等、效率與自由三方面獲致和諧與平衡的實現,此三者亦為財政理財的標準及所欲達成的目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