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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dǎo shī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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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導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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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dǎo shī |
解釋:
1.指導學生研究學術及擔負訓育責任的老師。如:「在一年的導師任內,他和班上同學建立了深厚的情誼。」 2.佛教用語:(1)指引導眾生去迷就正的人為導師。《新名詞訓纂.學屬.導師》引《佛報恩經》:「導師者,導以正路,示涅槃經,使得無為長樂故。」(2)指僧伽中的上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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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導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蘇永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導師是學校中兼負教誨與訓導雙重責任的教師。由於教育除了是知識的傳授,還包括良好習慣的養成、品格的培養等,因此常有「經師」、「人師」之分,而一位成功的教師,必須既是經師,同時也是人師。事實上,導師除了當人師,在學術上仍負有統合各科,予學生一個完整的學術內容,並以之輔導學生的學習,尤其在今日學科分化日細,更需要人來統整,但也因此更難覓得適當的導師人選。 我國各級學校都實施導師制度,由於國民小學採包班制,級任老師即為導師,且任教絕大部分的科目。另一方面因為學生年紀較小,對導師的倚賴和認同較高,可算是導師制度實施較成功者。中等學校以上,由於分科日細,一方面每一位老師由於專長的限制,只能任教某一班一個科目,任何人擔任導師,與學生相處的機會都相當有限。另一方面,由於學生次級文化的形成,導師也往往不再是學生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在學生的求助對象中,導師的地位往往低於其同儕團體。以上的主、客觀因素使得導師制度在中等以上學校較不易發揮,可是就教育機關而言,仍有必要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和統整,以達成教育的目標。 導師的職責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對學生之個別輔導;導師對學生的學業、行為、品德等各方面都負有輔導的責任,尤其當學生行為有偏差時,更要配合學校人員來分攤導師的部分工作。 2.全班之團體輔導:學校中以班級為單位之競賽或各種團體活動,目的在培養學生合作、團結的群性,這些活動大都由導師來指導。另一方面,導師也可舉辦各種團體活動來促進學生群性的發展。 3.導師為學校與家庭溝通的橋樑:家長與學校都負有教育的職責,而兩者之協調與配合,可使教育方式具一致性,如此學生才不會無所適從。尤其當學生產生問題時,更需導師與家長配合來解決。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導師的責任是無限的,相當繁重。在導師制度的實行上,原先認為這是每位教師分內的義務職,擔任導師者,除了減少上課時數,只給予象徵性的導師費,但由於導師工作繁瑣,人人視為畏途,以爭取擔任「科任老師」為尚,許多學校因而採輪流的方式來解決此一問題。教育機關也視此一問題,已逐年提升導師費,以提高教師們擔任導師的意願,另一方面也希望導師制度能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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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導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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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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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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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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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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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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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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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導師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導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