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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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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tè shū jiào y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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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特殊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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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è shū jiào yù |
解釋:
為特殊學生,如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所提供的教育。簡稱為「特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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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特殊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pecial Education |
作者: | 王振德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教育係針對個別差異顯著,無法適應一般教育之學生所施予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在因材施教,使某些學生能得到適性的教育。為了滿足這些學生學習的需求,特殊教育因應調適的方式主要有三:(1)調整課程及教材教法;(2)提供專門化的訓練(如聽覺障礙學生接受聽能及溝通訓練);(3)改變學習的環境(如特殊班、特殊學校)。 特殊教育的基本原理是「個別化教學」。其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1)鑑定;(2)安置;(3)診斷評量;(4)實施個別化教學;(5)評鑑。疑似特殊教育的對象,通常由級任教師或家長轉介,經由一定的鑑定程序而認定。教育安置的目的在提供一個最有利於這些學生的學習環境。教師在提供教學之前,尚須要進一步的評量與診斷,分析評估學生的學習能力,根據綜合的評量資料擬定個別化的教育方案,作為施教的藍圖。教學過程中,則需不斷的評量學習的結果及進步的情形,期能提供適當的輔導與服務。 特殊教育的設施主要包括:特殊學校、特殊班、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美國學者雷諾斯(M.C. Reynolds)曾提出一個「特殊教育設施架構圖」,他強調特殊教育設施應具彈性而多樣化,以學生的條件與需要考量其最適當的安置方式,並應盡可能讓接受特殊教育學生在普通的教育環境下學習。此一架構圖深受國內外學者之推崇,頗具參考價值。(見下圖) 從特殊教育的發展歷史來看,特殊教育的對象,早期主要是盲、聾、肢體殘障等殘障狀況較為嚴重而無法就讀普通學校之兒童。特殊教育在保障這些兒童受教的基本權益。其後特殊教育的範圍逐漸擴充,包括輕度殘障兒童如學習障礙、語言障礙、重聽與弱視兒童,甚至亦包括了資優兒童。近來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密切配合,逐漸融為普通教育系統中的一部分,以支援普通教育,照顧學習上、行為適應上有特別困難的學生。 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內涵為:(1)特殊教育之目標(第1條):旨在使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之國民,均有接受適合其能力之教育機會,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2)特殊教育之內容(第2條):除以民族精神教育、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外,對資賦優異者,應加強啟發其思考與創造之教學;對於身心障礙者,應加強其身心復健及職業教育。(3)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第3條):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體特性與需要。(4)特殊教育之實施(第4條),分下列三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幼稚園、特殊幼稚園(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中學、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班)實施。國民教育完成後,在高級中學以上或特殊教育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之設施(第6條),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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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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