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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論 - 教育百科
目 | |
的 | |
論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eleology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目的論主張,存在於自然界的所有東西都具有他們個別存在的目的,他們自身的價值,不是在別的,正是在於他們的活動或運行與實現這個目的不謀而合。某些受目的論影響的生態學家認為,自然生態系統具有一個目的,那就是維持本身所具有良好而和諧的秩序,不僅如此,其中所有的構成物種與個體都具有自己的位置,以自己獨特的方式為整個系統的秩序做出貢獻,因而都具有他們自身的價值,完全不依賴於人類是否能夠利用他們維生或創造文明。他們甚至認為,以人為的方式去干擾或騷動自然的生態系統是不應該的。由於實證科學的發達,目的論逐漸受到質疑,「目的」不再是我們解釋自然(或自然界的任何物種與個體)為什麼存在所必須訴諸的項目,因此將一套環境生態哲學建立在目的論之上是否明智,便有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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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目的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Teleology |
作者: | 但昭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目的論」一詞包括三個不同的概念:一是神學中的目的論論證(Teleological Argument):二是科學中的目的論解釋(Teleological Explanation);三是倫理學中的目的論倫理學(Teleological Ethics)。 1.神學中的目的論論證試圖證明上帝存在,又稱為設計的論證(argument from or to design);其主要論點為:在這個宇宙中,萬事萬物搭配得如此巧妙協調,人者如星球之運行,小者如手與眼的關係,這協調的整體絕不是偶然的,而是出自一個設計者,這個設計者就是上帝。目的論的論證、存有論的論證(Ontological Argument)和宇宙論的論證(Cosmological Argument)是十八世紀歐洲神學中圓述上帝存在的三大論證。這種論證今人不滿意處有三:第一,宇宙的和諧運作也許只是機緣湊巧,也許是自然演化的結果,未必是上帝設計的結果。第二,英哲休姆(D. Hume, 1711~1776)認為,只有在兩件可觀察的事物狀態之間才可能有因果關係,但是上帝並不是可觀察的事物狀態,所以宇宙與上帝之間不可能有因果關係;換言之,上帝不可能是宇宙的創設者。第三,假如上帝是宇宙的創設者,誰又創造了上帝?假如說是上帝創設了自己,宇宙中就有一個東西是不能解釋的;假如上帝是由他物所創,那麼這他物又是由誰所創呢? 2.就目的論是科學上的一個概念言,在科學中,尤其是生物學及心理學,以事物(如植物、動物、人類或某一現象)所可能有的功能或目的來解釋或了解事物就是目的論的解釋,如用動物求食為動物的生活目標來解釋動物的行為,用棋手追求贏棋來解釋下棋活動的性質。目的論的解釋所遭致的主要批評是:在許多目的論的解釋事例中,如果拋開「功能」和「目的」兩個概念,仍然可以把事物解釋清楚,所以目的論的解釋並不是絕對必需的。 3.就目的論的倫理學是道德哲學中的概念而言,與之相對的是義務論的倫理學(Deontological Ethics);其基本主張為:判斷行動是否合乎道德的要求或是否應為義務的標準,在於行動的結果是否能創造人最大的利益,如果能,即合乎道德,並為所應負之義務。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就是典型的目的論的倫理學。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道德哲學也是一種目的論,主張行動之所以成為道德的行動,在於其能促成人之為人所應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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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目的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