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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地贈與學院(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nd Grant College (USA)
作者: 單文經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八六二年七月二日,美國林肯總統(A. Lincoln, 1809~1865)簽署了國會通過的〔毛銳爾法案〕(Morrill Act)。聯邦政府因而得以公地贈與的方式,鼓勵各州政府籌設以農業和工程學程為主的州立高等教育機構。因此而設立的大學,或是在原有大學設立的學院,即統稱為公地贈與學院(或譯贈地學院、捐地學院)。
  由聯邦贈與公地以興學的作法,可溯自美國獨立之初。為了開發西北的領地,聯邦政府以一七八五年公布的〔西北律令〕(Northwest Ordinance)鼓勵國民前來屯墾。該項法令要求各州詳作調查,並且把領地畫分為許多六平方英里大小的鎮區,並將每個鎮區畫分為三十六分,然後把其中第十六分土地上的收入,保留為興學的基金。此一不必增稅即能鼓勵興學的作法,為聯邦政府一項影響深遠且頗見效果的政策。
  以後,凡是新加入聯邦的各州,即贈與相當二個鎮區大小的公地設置州立大學,以示聯邦政府對高等教育機構的重視。首先接受此作法的為俄亥俄州,在〔准許俄亥俄州加入美國聯邦的法律〕(Ohio Enabling Act)中,即訂有運用聯邦贈與的公地設置州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條文,後來加入聯邦的各州,紛紛引為典範。雖然陸陸續續有好幾所州立的大學,受惠於聯邦贈與公地的收入,但是一直到一八六二年公布的第一次〔毛銳爾法案〕,才明確地以農業和工程學程為主的州立高等教育機構,為公地贈與興學的目標。
  當時社會大眾,特別是西部的各州民眾,對於設立以農工學程為主旨的學院及大學,有強烈的需求。但是,當時以文理科學程為主的大學,無法因應此一比較進步的思潮。因此各農工團體屢次透過其所支持的民意代表,爭取以公地贈與的方式辦理農工大學。一八五三年,伊利諾州的州議會即向國會提出此項請願。後來由維蒙特州選出的眾議員毛銳爾(Justin S. Morrill),即依據聯邦公地贈與各州的往例,提出了鼓勵籌設公地贈與農工大學的〔毛銳爾法案〕。該法案有三個目的:其一,改變文理科學程控制高等教育的現況;其二,在大學的階段提供實用的教育;其三,為農工階級作就業的準備。
  國會初次通過〔毛銳爾法案〕,尚在布坎蘭(James Buchanan)總統的任內。他對於憲法的解釋非常嚴謹,因而否定了該項法案。直到一八六二年,態度比較開明的林肯總統才意志堅定地簽署。自國會通過該法案,至總統簽署公布,前後共費時五年。
  〔毛銳爾法案〕規定,以一八六○年的各州人口所選出的參眾議員人數為基準,每位參議員及眾議員的名額,可獲聯邦贈與公地三萬英畝。每分公地上的收入,至少可用以支付一所農工學院或大學的設置經費。凡是沒有足夠公地以資贈與的各州,則以等值的聯邦公債憑證代之。
  一八九○年所通過的第二次〔毛銳爾法案〕,即直接以現金補助各公地贈與學院或大學,每年美金一萬五千元,逐年增加至二萬五千元的上限。該項法案並且指定,對那些在拒絕黑人入學的公地贈與大學之各州中,凡是允許黑人學生入學的大學,提供特別的經費支助。
  〔毛銳爾法案〕的基本精神在於聯邦政府並非對高等教育機構作一般性的經費補助,而是以達成特別目的為主旨的重點式補助。先是設農工學程的大學,其後則是招收黑人的大學,後來則是指定大學代為培養軍事人才。後者的作法,即是以後各大學設置「預備軍官團」的濫觴。
  自從第一次〔毛銳爾法案〕通過之後,各州紛紛成立新的州立大學。如緬因大學,創立於一八六五年;伊利諾大學、西維吉利亞大學,一八六七年;加州大學,一八六八年;內布拉斯加大學,一八六九年;俄亥俄州立大學,一八七○年;阿肯色大學,一八七一年。比較近的例子,如一九○三年成立的波多黎各大學,及創立於一九○七年的夏威夷大學。另外還有一些州,農業和工業學院以單獨的機構出現,例如,普渡大學創立於一八六九年;德州農工學院,一八七一年;阿拉斯加農礦學院,創立於一九二二年。南方的十七個州,則在一八九○年公布的第二次〔毛銳爾法案〕之後,設立了若干所兼收黑人學生的公地贈與學院。
  公地贈與學院的性質各異其趣。不過一般而言,這些大學皆認為農業乃是科學與實務經驗相互結合而成的產物。這些大學也在與農業有密切關聯的領域,如家政及獸醫等學門,提供研究與教學的機會。為了維持其對工業發展的一貫作法,他們也重視技術、工程及應用科學。除了農工業教育的研究之外,也提供文理及教育的學程。許多公地贈與的大學也建立了大規模的推廣與繼續教育的學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地贈與學院(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