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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社會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或稱市民社會、民間社會,意指由具有自我意識與政治意識之獨立個人所組成的平等社會。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與西方資本主義的成熟有密切的關係,是以西方資本主義中所強調的志業、使命的職業倫理觀在近代市民社會中便形成了獨立自主、自我判斷、自我負責的倫理氣氛。
  「公民」(civil)一詞源於古羅馬civitas,與希臘的polis(city-state)為同義字,均指由「自由民」所形成的團體,而且也包括國家在內。在古希臘羅馬時代時,公民社會的意義包括了社會與國家兩者。但在資產階級(bourgeoisie)興起後,公民社會又與資產階段社會發生關係,而形成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與資產階級發生關聯的初期,西歐正處於絕對君主制當道,無論在英、法,君主都積極與大資本家結合推展重商政策,與之抗衡的是由中產階級所形成的資產階層。當時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在其〔政府論〕中從自然法觀點論述了「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認為「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在自然法則的範圍內擁有完全自由,以自己認為最恰當的方式處理自己行為,處置自己所有物與格的狀態」。洛克遂以此「所有權」關係為基礎,建構其公民社會的理論,強調公民社會的人際關係是由獨立自主的人格主體交換其「所有」而形成,並以此觀點將國家納入公民社會中。十八世紀時史密斯(Adam Smith, 1723~1790)則改以感情上的「共感」(sympathy)原則為正義本身奠立主體內在的倫理基礎,並以之作為不同立場與利害關係者的社會溝通原理,希望公民可以自發地形成公民社會中的秩序。在洛克與史密斯等人在英國為公民社會建立理論時,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們也受其影響,主張依據理性解除魔咒,建立公民社會的理想。一七八九年發生的法國大革命即可視為資產階級的一項大勝利,但在大革命的發展過程中,卻也使得國家與公民社會分離,從此國家專指政治權力的領域,公民社會則指經濟生活領域。黑格爾(G.W.Fr. Hegel, 1770~1831)認識到此種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裂,一方面在他的〔權利哲學〕(Philosophy of Right)將資產階級社會與公民社會統稱為公民社會;另方面則認為公民社會中所有階層都應統合在國家普遍項下,因為國家是自我完滿的客觀精神,個人或團體只有統合在國家下,才能獲得客觀性。黑格爾雖然有意克服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分裂,但卻倒轉了洛克以來國家與公民社會的關係,使得公民社會中個人的自由、平等空洞化,成為國家的隸屬物。到馬克斯(K. Marx, 1818~1883)企圖重新扭轉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使公民社會能重新吸納國家,認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個人應該透過勞動及與別人協同合作的力量,將自己轉化為「社會個人」,以自主地形成新的社會力與社會空間,積極參與政治,恢復自由平等的公民社會。不過馬克斯的理想並沒有真正達成,反而促使法西斯主義與共產主義興起,在當代許多共產國家中形成了極權的國家主義,公民社會徹底地被統合在國家機器中,個別公民的自由平等更未受到重視。格蘭姆西(A. Gramsci, 1891~1937)重新基於馬克斯觀點,主張以意識型態鬥爭方式獲得社會整體的「知識與道德的統一性」,以期重建公民社會,並將國家重新納入公民社會中。一九七○年後,公民社會的概念漸受重視,此時的公民社會理論已開始注重十八世紀獨立自主、自由平等的個人,並由此與黑格爾、馬克斯、格蘭姆西等人的觀點結合起來,形成新的關於社會聯結的論述。
  總之,現代意義下的公民社會是西方啟蒙運動下的產物,理想的公民社會承認每個公民都其有獨立自主行使自己判斷及平等享有的權利,在公民社會所蘊含的是充滿創造力及活力的各種社會力量。公民社會並不限於經濟的領域,而應包括政治領域及社會領域在內,都應該是一種自發的由下而上的組合,而不是被動地由上而下的管制。由此可知,公民社會必須以經過啟蒙的個人為其先決條件,也唯有透過尊重個人、強調自主自律與民主精神的教育活動,公民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社會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