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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學鴻詞科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葉憲峻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博學鴻詞科為歷代帝王對優學之士,特別開科掄才而舉行之直接考試。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載:制科者,天子親詔以待異等之才。唐、宋設科最多,視為優選。清代科目取士,垂為定制。其特詔舉行者,曰博學鴻詞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若經學,若巡幸召試,雖未設科,可附見也。……(康熙)十七年(1678),詔曰:「自古一代之興,必有博學鴻儒,備顧問著作之選;……凡有學行兼優、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在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在外督、撫、布、按,各舉所知,朕親試錄用。其內、外各官,果有真知灼見,在內開送吏部,在外開報督、撫,代為題薦。」嗣膺薦人員至京,詔戶部月給廩餼。明年三月,召試體仁閣。凡百四十三人,賜宴,試賦一、詩一,帝親覽試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命閣臣取前代制科舊事,查議授職。尋議:「兩漢授無常職;晉上等授尚書郎;唐制策高等授尊官,次等予出身,因有及第、出身之目;宋分五等,一、二等皆不次擢用,三等為上等,恩數視廷試第一人,四等為中等,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五等為下等,賜進士出身。」得旨,俱授為翰林官;……俱入史館,纂修[明史]。
  博學鴻詞科於清康熙年間開科一次後,歷數十年未再舉行,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下詔薦舉召試,但延至高宗即位後才舉行一次。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載:雍正十一年,詔曰:「博學鴻詞之科,所以待卓越淹通之士,康熙十七年,特詔薦舉,召試授職,得人極盛。數十年來,未嘗廣為搜羅。朕延攬維殷,宜有枕經葄史、殫見洽聞、足稱鴻博之選 ,當特修曠典,嘉予旁求;…朕臨軒親試,優加錄用。」詔書初下,中外大吏以事關曠典,相顧遲回。逾年,僅河東督臣舉一人,直隸督臣舉二人,他省未有應者,詔則諸臣觀望。高宗即位,再詔督促。……乾隆元年(1736)御史吳元安言:「薦舉博學鴻詞,原期得湛深經術、敦崇實學之儒,詩賦雖取兼長,經史由為根柢。若徒駢綴儷偶,推敲聲律,縱有文藻可觀,終覺名實不稱。」下吏部議,定為兩場,詩、賦外,增試論、策。九月,召試百七十六人於保和殿,賜宴如例。……取一等五人……授編修,二等十人……授檢討、庶吉士。二年,補試體仁閣,首場制策二,二場賦、詩、論一。取一等萬松齡,授檢討;二等張漢授檢討,朱荃、洪世澤授庶吉士。
  由上可知,博學鴻詞科為自唐、宋以來之制科,其有別於科舉,以詩、賦、策論為主;乃起於皇帝對優學之士特予拔擢之意,故歷朝均授予高職;清代以異族統治,雖仍開科網羅博學之儒,惟基於政治穩定目的,授以修撰明史之職為主,亦見漸失原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博學鴻詞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