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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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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ào yù xué chéng |
解釋:
未設教育院、系、所之大學院系為培育中小學及幼稚園師資所開設之課程。開設此學程所需師資及設立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按規定,只有各校大二以上和碩、博士班在校生才可以修習,畢業生不可以返校補修,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學分數的上限,由各大學自行規定。各類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為:中學廿六學分、國小四十學分、幼教廿六學分、特教四十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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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教育學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建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學程是我國師資培育制度的一種新措施。 自臺灣光復以來,特別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師範教育法]公布實施至民國八十三年二月這段期間,我國中等以下學校的各級各類師資,大抵是由師範校院負責培育。國立臺灣、彰化、高雄等三所師範大學,職司中等學校(包括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部分類科)師資培育之責,國立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屏東、花蓮、臺東等八所師範學院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這九校則負責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師資之培育。當時除了國立政治大學設有教育系所,得以培育中等學校師資外,其餘各大學校院基本上皆未具備此一功能。 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原[師範教育法]為[師資培育法]之後,各大學校院自此取得培育師資的法源依據,我國的師資培育制度,也邁入一個全面開放參與的新里程。根據該法第四條之規定,大學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者,即可如同師範校院一般,從事中等以下學校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工作。所謂「教育學程」,同一條文亦規定,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且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據估計至八十五學年度為止,約有三十餘所大學校院,已據此奉准或籌設各類教育學程。是項行政命令的主要內容如下:(1)行政組織方面,大學校院為辦理教育學程得設專責單位,所需員額由各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教學編制方面,各校應置三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2)「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內容包括教育基礎科目、教育方法學科目、教育實習科目;「國民小學師資」及「幼稚園師資」教育學程內容,除上述三種科目外,另加教學基本學科;「特殊教育師資」教育學程內容包括一般教育專業科目、特殊教育共同專業科目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科目。(3)中等學校師資及幼稚園師資之教育學程,應修二十六個學分;國民小學師資及特殊教育師資之教育學程,應修四十學分。(4)教育學程每班以五十名學生為原則;各校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各校得訂定修習教育學程之申請規定,以及每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分之上限;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該學校發給教育學程證明書。(5)擬設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經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洽定與其所設學程性質相符之各級各類學校(班)或教育機構供學生實習。(6)師範校院得為他校開設教育學程,但須依其原有師資、設備及培育師資類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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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學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