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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師培育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盧美貴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我國幼教觀念可遠溯至孔、孟、荀及朱熹、王陽明等人,不過真正形成制度及設校則始自清光緒二十九年之〔奏定學堂章程〕中設立的蒙養院。蒙養院以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敬節堂內,經費由該堂等開支,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之幼兒。蒙養院規定每日授課不得超過四小時,師資由女子師範生擔任,課程主要為遊戲、歌謠、談話及手技四項,不過因師資素質欠佳,實施未臻理想。我國第一所幼兒教育機關,是由基督教傳教士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於武漢設立,同年吳朱哲女士自日本保姆養成所學成歸國,於上海創辦保姆傳習所。
  民國元年,〔師範教育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1)女子師範學校於附屬小學外,應設蒙養院。(2)第十一條規定女子師範學校得設保姆講習科。民國六十八年,〔師範教育法〕第三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以培養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為目的;……師範專科學校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為目的。」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第四條規定:「師資……,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依〔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七至十三條的規定,幼稚園園長或教師必須具有其中資格之一者,始得申請為園長或教師的登記:
  第七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幼稚園教師之登記:
1.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民國七十六年改為師範學院)2.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4.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第八條幼稚園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以考試定之;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定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及考試方法,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一個月登報公告。
前項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及試教。
第十三條幼稚園園長應辦理教師登記,並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用之:
1.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2.各級師範院校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民國八十三年〔師資培育法〕公布,設有幼教學程之大學,學生在修習二十六個學分後,經檢定亦可取得幼教師資格。
托兒所所長、教師、社工人員及保育員,依內政部民國七十年公布第九至十二條的資格如下:
第九條托兒所所長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幼兒教保工作經驗者。2.師範或家事職業學校幼教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幼兒教保工作經驗者。3.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曾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並具有三年以上幼兒教保工作經驗者。專辦托嬰部之托兒所所長以領有醫師、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之證明者為合格。其為高中或高職畢業者,以曾受育嬰專業訓練,並從事托嬰工作以上為限。
第十條托兒所教師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修畢兒童福利及幼兒教育有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者。2.師範或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幼教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教保經驗者。3.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修習幼兒教育二十個學分以上,或曾參加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並具有二年以上教保經驗者。4.幼稚園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5.國民小學級任老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至於其他各國幼兒教師培育情形大致如下:
1.英國(1)施教機構-幼兒學校、嬰兒學校、幼稚園。(2)師資條件-取得教育學士學位或參加全國幼兒教育。2.法國(1)施教機構-幼兒學校、幼稚園、小學附設幼兒班。(2)師資條件-受過師範學院專業訓練、修畢幼教學分通過考試,才能取得證書。3.德國(1)施教機構-托兒所、學校幼稚園、幼稚園。(2)師資條件-在師資養成機構如教育學院或設有教育系之大學結業,參加考試合格。4.美國(1)施教機構-幼稚園、托兒所、嬰兒學校。(2)師資條件-修習幼教學分或受專業訓練,有些州要求通過教師能力測驗。5.日本(1)施教機構-幼稚園、保育所。  (2)師資條件-通過幼教師考試取得免許狀、保姆養成學校考試及格。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教師培育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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