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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三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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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hree Laws of Thought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思考三律(Three Laws of Thought)或稱「思考三原理」(Three Principles of Thought),包括同一律(Law of Identity)、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與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三項原則。傳統邏輯(traditional logic)主張,所有合乎邏輯的思考都必須依據這三項基本原則,在現代邏輯(modern logic)中,「思考律」變成為「同語反覆」(Tautologies)。 傳統哲學中認為,思考律具有下列三種性質:(1)本體方面的真實(ontologically real)-描述實在(reality)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徵。(2)認知方面的必要性(cognitively necessary)-任何前後一貫的思想、邏輯系統都必須符合思考律才有可能。(3)不須經過推論即可得到的知識(uninferred knowledge)-是一種對於共相(universals)作理性考察所立即直接獲得的結果。在現代的用法中,思考三律被視為是眾多原理原則或推論規則(Rules of Inference)中的三個,這些規則是可以制作並在邏輯中運用,是確然為真且為不可拒斥的「同語反覆」。 思考律的形成,可回溯至柏拉圖(Plato, 427~347 B.C.)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B.C.)。亞里斯多德曾清楚地說明了三律中的兩律,認為某樣事物在同時間內,不可能在同一方面屬於又不屬於另樣事物;矛盾的兩部分之間亦不能存在有任何事物。前者是矛盾律,後者則是排中律。亞里斯多德為了論證其演繹邏輯(deductivelogic)中前提(premiss)的成立,預設了「第一原理」(the First Principle)的存在,其中矛盾律便是最高的第一原理,若無矛盾律的存在,一切語言的傳遞、知識的探求與邏輯的論證推理皆不可能。而其他的排中律及同一律亦屬第一原理,與矛盾律一樣,只經由「理性」(nous)的直觀而成立。至中世紀時,思考律進一步確立了在傳統邏輯中的意義:(1)同一律-A是A。(2)矛盾律-A不是非A(not-A)。(3)排中律-任何事物若不為A,便為非A。在命題演算(Propositional Calculus)的系統中,思考律則是以下列形式來表達:(1)同一律,-P P和P P;(2)矛盾律,~(P‧~P);(3)排中律,P ~P。由於這三種原則在真值表(Truth Tables)中均為真,所以也是恆真「同語反覆」。二十世紀匈牙利哲學家保勒(A. von Pauler, 1876~1933)在思考三律外又加上了關係律(Law of Connection)而成為四律,保勒爾的關係律是:每樣事物都與其他事物有所關聯,而由其關係律出發,又蘊含了充分理由、分類與相關性的觀念。但布勞威(L.E.J. Brouwer, 1881~1966)及其他直觀論者卻否認了排中律所具有的有效性。 思考三律在傳統看法中被視為思維作用的最普遍原理,其意義可簡述如下:(1)同一律:若p為真時,那p即為真。亦即是A為A,每件事物都是它本身。(2)矛盾律:p不可能同時為真和假。或A事物不可能同時為A和非A。(3)排中律:p不是真便是假。每件事物若不是A,便是非A。從思考三律的意義看,其理論依據實際導源於肯定與否定的對偶性。所謂對偶性即是當我們將A否定後,便得一反項非A(或稱~A);而當我們將~A否定後,又可得回A。A與~A間的關係雖為互斥,但又可窮盡全體,也就是A+(~A)=1。這種「既排斥又窮盡」的二分法,正是思考律的基礎。不過在現代邏輯中,許多邏輯學家都不再將思考三律視為一切邏輯系統構作的「原始語句」(primitive sentences),如在羅素(B. Russell, 1872~1970)與懷德海(A.N. Whitehead, 1861~1947)的〔數學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中,思考律只是三個被推論出來的語句,而在其他學者的邏輯系統中,也由於思考三律在記號結構上不夠豐富、缺乏衍生力量,而未將它們當作原始語句。(參見「思想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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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思考三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