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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名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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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wéi míng lùn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wéi míng lùn
解釋:
既不承認普遍概念存在於實在事物之中,亦不承認其存在於思想之中的哲學主張。認為事物先於概念而存在,概念只是空名,不能反映事物的特性和本質。相對於實在論而言。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唯名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ominalism
作者: 林永喜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唯名論文稱名目論,其基本主張為:共相、抽象觀念或普遍只是各種名稱或各種字而已。這些名稱與字和實在性毫無關係。進一步說,人類對某單獨或個別事物命名而被多數人所認同,只是具有歷史性,久而久之,成為約定俗成的名稱,並無真正實在性。又認為普遍或共相只是名目而非實在,並且由個別事物之相似性綜合而來,所以姑且承認之共相與普遍也是起於個別事物有名稱之後,而非起於個體事物之前。這個觀點與柏拉圖(Plato, 427~347 B.C.)認為普遍或共相先於個別事物而存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主張普遍與共相存在個別事物之中相對。
  最早主張唯名論者為卡培拉(Capella),其唯名論主要在於反對波富利(Porphyry)及艾利基納(J.S. Erigena)的唯實論(realism)。卡氏認為個別事物之名目必先於普遍而存在。想以唯名論改變教會正統派所獨斷之神性三位一體論者,則是羅色林(Roscellinus, 1050~1120),認為教會正統派所稱之神三位一體(Trinity)應該是三神論(Tritheism),因為神性是三種不同的本質,而這三種本質在某種性質上相合。他說,普遍觀念只是規定個別事物之用,人由對個別事物用途之體會而形成語言和字者,並不是實在。實在僅在個別事物。三位一體所指之「神」之實在,只不過是普遍概念之名目而已,並非所謂「神」之實體存在。聖父、聖子、聖靈均應為個別實體,所以應該是真實的實在,三位一體之全稱或共相或普遍只是名目,應為偽而沒有實在性。教會無法容忍這種主張,於一○九二年在法國開會,迫使羅色林收回其說,逼他出走英國。因此唯名論中斷二百餘年。司考特斯(Duns Scotus, 1266~1308)雖力倡以普遍為實在,但他說,從神的意志形式來看,是存在於個別事物之前,若從個別事物的特性來看,是存在該事物之中。但若從該事物被人認知而形成抽象概念看,是存在於個別事物之後,因此從理論上來看,又必須承認個別事物為實在,普遍為非實在。
  奧克漢(William Ockham, 1285~1349)因力倡唯名論反對實在論,被教會視為異端而逐出教會。他認為共相是個別事物與群體事物的名詞而不能獨立存在。一般人之所以誤認共相能獨立存在,主要原因是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實在觀點的矛盾與錯誤,柏氏與亞氏認為宇宙各事物均源於理念、原型或純型式之共相。其實這只是邏輯上的意義,可做為思考與溝通的要素,而不是分析萬事萬物之實在與存在。
  唯名論者最大的困難是在廣泛的範圍內,最常見的是名稱和內容不符。所有的個體,不論是物件或實質,都用相同的名稱來稱呼。例如「桌子」這名稱並沒有任何理由為何如此命名,也無法敘述包含或不包含那些範圍。實在論者則認為其所以如此命名,是因為它是桌子,為什麼是桌子,因為它符合柏拉圖原型桌子與亞里斯多德純形式桌子的範圍與要件。但唯名論者認為桌子是因為被稱為桌子,沒有辦法回答為何會如此稱呼,或為何不用其他名稱。極端唯名論者董普地(Humpty Dumpty)說,我選用最適當的名稱來稱呼它。溫合派的唯名論者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認為保留名稱是一般共相的觀點,是為了避免各事物相同點上用字的主觀。一個普遍的名稱是利用許多事物某些內容的相似處,所以桌子這個普遍的名稱可適用於任何有相同點的物體。事物的內容及關係都是獨立的,而唯一的共相是它們之間相同的程度。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認為知識的一切材料,都是從印象而來。事物不過是一簇印象,心則是一連串的知覺。印象與知覺原本是各自獨立的單位,人的認知過程是靠相似律(The Law of Resemblance)、接近律(The Law of Contiguity)與因果律(The Law of Causation)的作用結合而來。所以他認為研究唯名論和概念論(Conceptionalism)的輻合點之方法不同,並且超出實體(Substance)之外。唯名論到了最後必須由相似律學說所取代。唯名論一直強調名稱具有普遍性,否定各事物之普遍性,事物乃個別存在的,個別事物均有其個別的屬性,但是各名詞間的普遍性必依賴各事物間的相似原理,因此唯名論必須依賴相似學說來說明認知歷程,不要將唯名論的共相與實在論的共相混為一談。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唯名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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