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認識論 - 教育百科
道 | |
德 | |
認 | |
識 | |
論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Moral Epistemology |
作者: | 王俊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認識論指關於道德知識本質的分析批判與道德思維推理論證的研究;其主要探討的問題包括:(1)有關「善」的知識本質的探討,如道德哲學家對「善」概念的分析,什麼是善,善能不能被認知,善如何被認知等問題;(2)探討道德認識中主客體的關係,如道德知識是主觀或客觀,道德知識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主體理性認識能力是否有其限度;(3)道德知識有效性的問題及其批判;(4)道德認識過程中有關方法論的問題。 西方倫理學有二種不同的傳統來源:希臘倫理與基督倫理。重視道德的認識理論基礎,是西方倫理學的重要特徵之一;此傳統遠自希臘三哲有關「善」與「正義」等諸德本質的探討,蘇格拉底(Socrates)主張「德即知」的道德主智主義,強調德與知的關聯,對後世倫理學影響甚大。中世紀基督教教義,則認為倫理與知識無關,一個人雖無知識,仍可找到純淨的心靈並具有美德,此為希臘倫理與基督倫理重要區別。「知德關聯」與「知德分立」的不同見解,形成西方倫理與知識各自獨立發展的思想背景,也是影響十九世紀以來科學與倫理學發展失衡的原因。 基於不同的認識觀點,道德理論可概分為道德的認知主義與道德的非認知主義:道德認知主義,如自然主義(naturalism)、後設倫理主義(meta-ethicalism),前者包括快樂主義(hedonism)、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認為道德的本質可以經由自然事象來界定,後者則主張道德中立的道德研究,重視道德觀念及道德思維判斷的分析。如康德(Immanuel Kant)倡導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可普遍性;黑爾(R.M. Hare)主張一項有效的倫理規約命題,在相同的情況下,必須能普遍化為全稱的判斷,成為普遍的規範;皮德思(R.S. Peters)則提倡程序原則(principles of procedure),重視道德的理性討論與歷程,尋問道德理由,以獲致道德上互為主觀的共識。道德的非認知主義,如直覺主義(intuitionism)、情緒主義(emotivism),認為「善」無法作客觀的分析與認知,道德知識不具普遍性,純屬於一種主觀的判斷或情緒偏好的表達。羅素(B. Russell)認為善與惡的觀念與人本身的欲望(desire)有關,倫理學是在個人欲望之上賦予普遍意義的嘗試;艾爾(A.J. Ayer)及司帝文生(C.L. Stevenson)則認為倫理語詞不僅在表達感情,同時也在激發情緒與行動。 道德認識論關涉方法論的問題;杜威(John Dewey)曾謂,現今有關價值問題的研究,最重要的就是方法論的問題。方法論在認識論上重視的是:「你怎麼知道?」和「你怎麼圓說你是對的?」倫理學是人文社會科學的典型學科,道德知識是社會科學知識類型之一。以自然科學方法論為主的知識觀,經驗學者關心的是知識體系中「邏輯一致性」和「經驗真理檢證」的問題,至道德知識因為涉及人類自身的意義與價值的問題,其知識目的既不限於解決問題,也無法進行純經驗的分析與驗證。考弗曼(F. Kaufmann)曾列舉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區別,認為自然科學方法不適用於社會科學研究的原因為:(1)人類自由意志在社會預斷(social prognoses)中是一不確定因素,且人類的決定常受非理性的因素影響,因此難以期待有一種普遍的規則存在;(2)經驗觀察是發現物理規律的主要依據,但在社會科學中,經驗的影響僅占有限的比例,任何以經驗為唯一依據的方法論,不適於社會科學;(3)物理規律不受時空限制,但社會科學則涉及特殊的歷史社會環境;(4)社會科學缺乏客觀的有效性,而與社會科學家個人觀點有關。自然科學可以免除價值,但社會科學不能是價值中立;(5)物理規律的精確性來自數學形式,但數學形式並不適應用於社會現象。因此,屬於社會科學的道德研究必須走出自然科學研究典範,應屬學者的共同看法。巴哈斯卡(R. Bhaskar)認為,科學雖然能夠而且必須解釋,但最後仍無法「安頓」實踐的道德與行動的問題,因為在科學之外,必然存在著有關價值和社會實踐的問題。知識的性質也絕非僅止於認知的價值;倫理知識是一種價值關聯的「應然知識」,與自然科學祛除價值的「實然知識」具有本質上的差異。但不同的知識不一定表示是互斥的,或彼此獨立的。相反的,巴哈斯卡的觀點,說明了不同的性質的知識彼此應具有相容性與互補性。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認識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