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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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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公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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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àn |
解釋:
1.官署治理公事用的桌子。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四折:「快把公案打掃的乾淨,大人敢待來也。」也作「書案」。 2.人事爭執的案件。《文明小史》第一六回:「他們拆姘頭拆不好,所以請了包打聽的夥計來,替他們判斷這件公案。」 3.宋人話本分類之一。宋.吳自牧《夢粱錄.卷二○.百戲伎藝》:「凡傀儡,敷演煙粉、靈怪、鐵騎、公案、史書歷代君臣將相故事話本,或講史,或作雜劇,或如崖詞。」 4.以古代禪師開悟的故事、非邏輯的言行,作為參禪時思惟的內容。這類的故事或言行,稱為「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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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鄭阿財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案本義原指官府中公文案牘、判決是非的案例;禪宗則因歷代祖師高僧的言行有判斷迷悟是非,定奪可否的憑式,故將此類言行記錄下來,以為坐禪者之指示,形成一種思考的對象,或習禪者的座右銘,故稱公案。明.蓮池大師〔正訛集〕說:「公案者,公府之案牘也,所以剖斷是非,而諸祖問答機緣只為剖斷生死,故以名之。」 禪宗公案的風氣始倡於唐,盛於五代而大行於宋。在歷代禪門祖師的傳記中,保存大量各自的法門與內省的經驗,最初傳播於叢林間,禪師們往往拈提這些「公案」,既可啟發思想,又可檢驗學人的悟境。隨著禪宗的發展,語錄劇增,且為便於開示,於是有編選彙輯成公案專書的出現,其中以〔碧巖錄〕、[從容錄〕、〔無門關〕、〔正法眼藏〕、〔景德傳燈錄〕以及〔人天眼目〕、〔指月錄〕、〔續指月錄〕等最為稱著。而各類燈錄、語錄收錄的公案,據一般估計,總數多達一千七百則。元.〔天目中峰和尚廣錄.山房夜話〕:「且如禪宗門下,自二祖安心、三祖幟悔、南嶽磨磚、青原垂足,至若擎叉、球輥、用棒、使喝及一千七百則機緣,莫不皆八字打開,兩手分付。」但通常所用的不過五百則而已。又因參悟「公案」,大多在於緊要的字句,故稱「話頭」,例如問:「狗子還有佛性也無?」答:「無!」此一公案中的「無」字即是話頭。 公案的作用在於解除情識的虛妄與束縛,進而達到悟境;因此往往超越言詮、思量,而不可以邏輯推理,或一般常識來加以解釋。其於禪學其有作為悟禪工具、考驗方法、權威法範、印證符信,及究竟指點等重要意義,因此為禪家所推崇,如〔山房夜話〕說:「夫公案者,即燭情識昏暗之慧炬也,抉見聞翳膜之金惧也,斷生死命根之利斧也,鑒聖凡面目之禪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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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