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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zhěng t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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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整體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關連字詞
相似詞: | 全體 |
相反詞: | 部分、局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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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zhěng tǐ |
解釋:
全體。如:「處事應以整體利益為先,不能只考慮小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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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整體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Whole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整體」與「部分」(part)是相對的名詞;「整體」通常用以指生物學、心理學及社會學中不能僅以機械論或計算總和方式來分析的現象。事實上,大多數學者在運用「整體」概念時,常會提到下列的「整體-部分原理」(whole-part principle):即整體大於部分的總和。進一步解釋,所謂的「整體-部分原理」包括兩種解釋方式:(1)整體中含有部分所不具備的某些特質,因此要了解整體,須在了解部分之外,還要了解部分間的相互關係;(2)整體中的每個部分間都相互依存,其中一個部分發生改變時,其他部分也會被波及,因此使得「整體」結構多於「部分」的總和。 西方關於整體的思想,早在柏拉圖(Plato, 427~347 B.C.)、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等人的哲學中就已占有重要地位。如亞氏即認為「整體先於部分」,亞氏之意應為,整體最重要的並非組成整體的各部分,而是使其成為整體的秩序與統一性。此種重視整體性的傳統,在西方哲學史中始終未曾斷過。二十世紀初,歐洲思想界開始感覺到原子論(atomism)思考方式的缺失,因此除了哲學外,關於整體的概念在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都有了重要性。如德瑞希(H. Driesch, 1867~1941)在生物學方面提出了「有機體都具有特殊的整體性因素」,即圓極(entelechy)的看法。埃倫費斯(Ch.von Ehrenfels, 1859~1932)則將整體應用於心理學上,反對將知覺僅視作感覺的集合,以為人類個別的體驗及整個心靈生活實際上無法以最簡單的基素(直接的感覺)來加以解釋,而必須訴諸於具有整體性的「基體」。後來完形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也主張心理現象中最基本的特徵是在意識經驗中所呈現的整體性,認為整體並不等於部分之和,意識經驗不等於感覺或情感等元素之總和,而人類的思維也不是觀念的簡單聯結。在社會學方面,整體性的思想他一反十九世紀時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主張整體論(holism)的社會學者相信,任何個人的行動唯有放在社會文化環境中,將其視作社會文化的角色扮演者或呈現者,方有意義;而社會整體(social whole)則是獨特的,不僅藉分析即能了解,而必須將其視為「發展中」的整體來加以研究。綜括而言,關於整體的思想,後來發展為一種針對人性解釋的「整體論」,持整體論者主張,對於人類行為的解釋,必須自整個人或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不能單憑個人的片面反應或行為,作為普遍推論的根據。 「整體」的觀念在教學理論方面的應用,則是在學習的方法中,有所謂「整體學習法」(whole method of learning)或稱全部學習法,指將學習材料視為一個整體,在練習時不分段落的學習方法。整體學習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使學生每次的學習與練習都能首尾一貫,沒有中斷。一般來說,整體學習法適用於一篇文章的閱讀和了解,也適用於某種技能活動的練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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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整體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