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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成規前期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reconventional Level
作者: 沈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成規前期是道德認知發展的第一期,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郭爾保(Lawrence Köhlberg, 1927~1987)於一九五八年在其博士學位論文〔十歲至十六歲青少年道德思考與選擇模式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Modes of Moral Thinking and Choice in the Years Ten to Sixteen)中所提出;此層次通常是四歲至十歲的兒童,以及大多數犯罪的青少年或成人。
  郭爾保述說在此層次的兒童,服從於文化的規則和是非善惡的標準,但是根據行動之身體的或快樂的結果(如懲罰、獎賞、交換利益),或根據宣布這些規則和標準者的身體的力量,來解釋這些標準。
  在道德成規前期,當兒童聽到某些事情是善或惡時,有一個非常異於成人的行為圖像,就是除非成人也滯留在此一層次,否則兒童與成人對善或惡的標準迥異。如當兒童說:「欺騙是不好的」時,他所說的是:「欺騙將受懲罰」,或者「欺騙不會帶給我任何獎賞」,或者「老師說過不能欺騙;同時,老師和我的父母親是聯合的,他們都比我偉大;如果我欺騙,我將會被迫拉回以前幼稚無知的位置」。在此層次,個人受到社會規範的影響較少。
  在此層次的兒童,從他自己的具體經驗獲得一個很狹隘的社會觀念。以從自己所表現的一些行為帶來痛苦或快樂以為為斷。如觸及一根燃燒的火柴而得到痛苦的經驗,或吃冰淇淋帶來快樂。此層次的兒童單純根據期望的結果來判斷行為,某些結果是自然的,但其他則來自別人(社會)。在社會中,為了接受大量的快樂,或避免痛苦,承認自己小、弱、依賴別人,因此在權威的控制中,心理上傾向於把自己看作是低劣的,而順從於權威;因為權威在兒童的生命中,是快樂與痛苦的工具。
  道德成規前期,對兒童而言,規則(rule)和社會期望是自我以外的事。兒童生活於規則之下,規則不是在發展中,就兒童所知,規則時常是靜止的。兒童看規則本身是無價值的,規則僅是帶來快樂與痛苦行為的表示者而已。這種觀念產生自我主義(egoism),即關心自己;這種自我主義缺乏認同於社會或團體的情感。
  在道德成規前期,對社會而言,個人感覺如同社會的局外人,社會不是一個單位,而是別的個體,此個體使個人服從於規則。
  在此層次的兒童,根據他們的經驗,年長的人倔強、較大、與眾不同,且要求一種不切實際的抽象概念。兒童也經驗到年長的人知道他們所不知道的事。因而知覺的推理模式受到一種暗示性的威脅,即做不到的事,將帶來不快樂。
  從社會道德觀點的概念而言,此層次的社會觀點是具體的個人觀點(concrete individual perspective);此種觀點在社會情境中是個別行動者的觀點,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及可能照顧到的別人的利益。以法律而言,此層次的人認為法律僅僅是由警察執行的東西,服從法律的理由是避免懲罰。
  除了兒童的道德推理是在此層次之外,某些成人的道德推理也在此層次,郭爾保對犯人做了一些研究,發現某些犯人的道德推理也屬於此層次。
  郭爾保依其發展特徵,將此層次分為下列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懲罰與服從導向。此階段大約自兒童的十歲開始。此階段的意義為:兒童以行動所導致的結果來決定行動的善惡,忽略了這些結果對人類的意義或價值。以他們本身的能力和條件而言,避免懲罰與不問是非的盲從於權力,就是有價值的;而不是根據尊重基本的道德秩序來評價行動的價值。
  第二階段:工具性相對主義者導向。此階段的兒童認為正當的行動就是包括那些能夠當作工具,來滿足自己的需求,以及偶爾能滿足別人的需求;把人際關係視為如同市場交易一樣,公平、互惠與平等共享的元素,已呈現出來,但是這些道德觀念常用以一種物質或實用的方式來解釋。兒童認為互惠就是「你搔我的背,我也搔你的背」,而非忠誠、感激或正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成規前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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