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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軒轅教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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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曾迺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宗教法人軒轅教」是目前臺灣地區依法登記有案的宗教法人團體;非營利性組織。三百多年前,鄭成功開府臺灣,當時除原住民之外,閩南人之漁商耕種者,約有二萬五千人;突增鄭氏官兵約二萬五千人,糧食將告短缺。鄭氏因行屯墾政策,寓兵於農,獎勵開墾;曾派員赴閩沿海,招納被迫逃亡居民,來臺開墾,以軍隊編制之鎮營為屯墾單位,自彰嘉以南,而至臺南、鳳山一帶,勞動生產力大增加,軍民遂有餘糧。鄭氏開臺其理政治軍,積極移民拓墾,皆本於儒家道德。漳泉族群的社會,反映閩南地緣色彩,其風俗習慣,均具特色。鄭氏來前,民信的廟宇,僅有吳真人廟一所,奉祀醫神保生大帝;其後明鄭時期二十三年間,所建廟宇三十八所,屬佛教者,有準提觀音三所,彌陀一所,其餘為純中國神祇廟宇,奉祀與尚武、開墾、文治有關之純中國神祇。諸神祇對於傳統的道德,有其貢獻,以神道設教,深植人心。中華文化,儒家道德觀念,早已在臺生根成長;尊天、法祖,實是全民信條。 民國四十四年(1955),立法委員王寒生在革命實踐研究院,以研究員身分,報告院長蔣中正,擬申請設立軒轅教。經年而後,由國民黨中央黨部與內政部核定,不予登記,但個人可自由傳播,內政部通知王寒生,文曰:「台端為重整中國固有宗教,定名為軒轅教,請予備案到部。經查信仰宗教之自由,為憲法所明定,政府對人民之宗教信仰及活動,只須不違背國家法令及善良風俗,自不加以干涉。至所請備案一節,在有關宗教立法尚未完成以前,尚屬無從核辦。然亦無礙於台端之自由傳播也。」王氏自以軒轅教總部大宗伯名義,自費講演,十年奔走,惟未有政府明文核准,雖非為營利,頗難取信於人,故甚感困惑。 民國六十三年(1974)六月,王寒生以創始人名義,特彙集財產捐獻,擬定〔財團法人軒轅教捐助暨組織章程〕,申請設立為全國性法人。宗教法人章程,從私人性質修正為法人章程,歷經十年,與法院主科、院長、推事等數十次討論,刪增條文,訂正字句;最後刪除「總部」與「依照本教宗法及辦事規則行之」文字。又「本章程經大宗伯核定後,報請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其中刪除「大宗伯」字樣,改為「董事會」經遵照訂正,報准領到證書,永久存立。七十八年(1989)八月四日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董事長王寒生報告云:「既經登記財產為財團法人,即屬政令系統所轄,登記後一切財產均屬法人所有,如須轉移,必須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並經主管部門核准,方得轉移,絕對不容私人侵占。故登記為財團法人,對本教頗有幫助,因財產之管理,極為方便,倘由私人管,難免發生糾紛。」極力杜絕公款私用,建立純正宗教。 財團法人軒轅教設立登記,為中華民國六十三年(1974)七月十日,目的是以繼承軒轅黃帝道統,重建中國固有宗教,啟發中國新機運,鑄成新中華魂,促進人類達到大同盛世為旨;重要工作為宏道,志願擔任聖功;神職為義務性而負責任,絕對純正的為聖神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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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教法人軒轅教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