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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夜間部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丘愛鈴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夜間部係為提供社會青年進修機會,並滿足國民就讀大學之需求而設立。我國政府自民國五十四年(1965)正式建立大學夜間部學制以來,設置夜間部的公私立大學校院由七所到民國八十三年(1994)的二十六所;學生數由六十二學年度(1973~1974)的一萬八十一百四十二人到八十二學年度(1993~1994)的四萬八十六百一十六人。多年來,大學夜間部為國家造就許多人才,為產業升級充分發揮功能,在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及促進社會繁榮發展方面有其重要的貢獻。茲扼要說明大學夜間部之設置依據、招生對象、招生方式及角色定位問題如下:
  大學夜間部之設置依據為民國五十四年一月教育部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該辦法其後歷經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及民國七十年二月兩次修正發布。民國七十八年四月教育部組成「大專校院夜間部改進規劃小組」,著手研究大專校院夜間部有關問題之改進,經該小組審慎研議後,認為大學及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目標各異,性質不同,允宜分別訂定設置辦法,乃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修正發布[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及[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民國八十一年七月教育部又修正發布[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作為大學夜間部改進之依據。而後,又基於「學生上課時間有日夜的區別,享受的教育品質則不應有所差別」的目標,故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修正公布之[大學法],已取消「夜間部」之文字。因此大學夜間部設置之法源依據、整體資源及運作制度之調整,面臨重新檢討之迫切性。
  依[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之規定,大學校院設置夜間部,其主要功能為「使社會青年得以一面就業一面進修,以增進其知識技能」,因之其招收學生以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為限。
  然依民國八十年修正發布之[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之規定,夜間部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已無須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始准就讀大學校院夜間部之限制,亦即民國八十年以後,大學日、夜間部招生對象之條件完全相同。
  大學校院夜間部原與專科學校夜間部合併舉辦聯合招生考試,為顧及考生工作地點之便,採分區(北、中、南三區)報名,分區聯招、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方式辦理,惟命題和考試時間則各區均相同。自六十一學年度(1972~1973)起,大學校院夜間部與專科學校夜間部開始分開舉行聯合招生考試,仍分北、中、南三區分區辦理之作業方式,各區聯招會由當地設有夜間部之大學校院共同組成,以辦理各該區夜間部聯合招生考試之有關工作。惟八十二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夜間部單獨舉辦招生考試(八十三學年度又參與夜間部聯合招生考試),八十三學年度國立陽明大學夜間部護理系、私立臺北醫學院夜間部護理系和藥學系、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夜間部護理系和藥學系、國立臺灣藝術學院夜間部、私立高雄工學院夜間部均辦理單獨招生考試。一般而言,設有夜間部之大學校院大多參加各區聯合招生考試,僅部分校院夜間部因招收具有工作經驗之在職青年,而單獨辦理招生考試。
  茲將七十九至八十三學年度大學校院夜間部北、中、南三區聯招考試報考及錄取人數統計如下表。
  
  由表可知,自八十學年度起開放未服兵役男生得以報考大學校院夜間部後,報考人數自四萬餘人增加至八萬餘人,錄取人數維持一萬餘人,競爭的壓力則相對提高。
  民國五十四年教育部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將夜間部定位為「高等教育之推廣教育」,並且規定學生以在職青年為主,設置科系著重實用,學生不得申請緩征。但是,民國六十一年公布施行之[大學法]規定「大學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且「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由此可見,[大學法]中將大學校院夜間部和推廣教育視為性質不同之教育活動。到民國八十年公布的[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規定「教育部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依[大學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大學夜間部才明確地被定位為大學教育的第二部,夜間部學生絕大部分均非在職人員,且可至日間部選課,其修業年限、畢業資格、課程等,均與日間部相同。
  由此看來,大學夜間部之發展,受到社會環境及有關法令變動的影響雖多所改變,然而其在高等教育人力培育及促進社會國家繁榮進步方面的貢獻是受到肯定的。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夜間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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