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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制沿革(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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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趙中建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制沿革係指一個國家學校教育制度的演變與發展。中國近代學制可追溯至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的[壬寅學制],後有[癸卯學制](1903)及[壬子癸丑學制](1912, 1913)。民國十一年(1922),新學制系統即[壬戌學制]公布,亦稱「六三三制」。
  一九五一年,由政務院公布[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正式擬定新的學制(詳見如下圖一所示)。新制的主要特點是小學改為五年,實行一貫制,以取代原有學制的四二分段的六年制。另一特點是在學校系統中納入工農速成學校和業餘學校。但政務院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公布 ]關於整頓和改進小學教育的指示],決定「小學停止推行五年一貫制,小學學制仍沿用四二制,分初高兩級,初級四年,高級二年。」為配合這一決定,教育部在是年九月頒發[試行小學(四二制)教學計畫(草案)]。此外,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於一九五五年七月發表[關於工農速成中學停止招生的通知],決定旨在培養工農及工農幹部迅速掌握科學文化知識而設立的工農速成中學自一九五五年秋季起停止招生,而主要起文化補習作用的工農速成初等學校亦在一九五四年相繼停辦。
  
  一九五八年,全國各地開始進行縮短中小學學制的改革試驗。試驗的新學制主要有:小學五年一貫制、中學五年一貫制;中小學七年十九年、十年一貫制、十二年制;中學四二制、三二制、二二制、四年制等。全日制和半工(農)半讀的兩種教育制度亦於同年提出(參見如下圖二所示)。一九五九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試驗改革學制的規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領導、有計畫地指定個別(不是大量的)小學、普通中學進行改革學制的試驗,……未經省、市、自治區批准的中小學校,不得進行改革學制的試驗」,高等學校如需改變修業年限,「須經中央教育部批准」;並規定 「在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規定新的學制以前,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一般應當執行現行學制和修業年限」。此後,許多學校相繼停止試驗。但到一九六○年,全國各地又開始進行較大規模的中小學學制的改革試驗,試驗的新學制以中小學十年制為主。中共中央另於一九六四年初成立了中央學制問題研究小組,鑒於當時學校教育修業年限長和課業負擔重,認為有必要改革現行學制。該小組於是年七月草擬的[學制改革初步方案(徵求意見稿)]終未形成中央的正式文件,亦未被付諸實施。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大陸地區出現了一種非常時期的學制結構模式。中小學方面各地情況迥異。據國務院科教組一九七三年的統計:十四個省、自治區實行九年制(小學五年、初中和高中各二年);七個省、市、自治區實行十年制(即五三二制或小學六年加中學四年);九個省、自治區農村學校實行九年制、城市學校試行十年制;西藏自治區實行小學五、六年級並存,初中為三年。在高等教育方面,大學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九年期間停止招生。高等學校從一九七○年起開始招收經推薦的有二年以上實踐經驗的「工農兵學員」,學制為三年,實施相當於專科層次的教育。以上海機床廠為代表的「七二一工人大學」和江西「共產主義勞動大學」,也是此時高等院校的組織形式(參見如圖三所示)。此一非常時期的學制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而不復存在。
  
  一九七七年恢復大學招生考試制度,大學本科學制基本為四年,有的專業如醫學為五年,專科教育的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三年。一九八○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頒布更顯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走向正規與完善。中等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也得以恢復和擴大。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一月發出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的通知]仍要求實行五五分段的中小學學制,但到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決定「中小學學制,準備逐步改為十二年制,今後一段時期,小學學制可以五年制與六年制並存,城市小學可以先試行六年制,農村小學學制暫時不動。」教育部據此於一九八一年就城市小學試行六年制一事發出專門通知,並決定將中學學制也逐步改為六年。而在此之前的一九八○年,上海市已率先將高中二年制改為三年制,形成中學三三分段的六年制。隨著一九八六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全日制小學和初中的六三分段和五四分段學制已成為目前大陸地區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主要形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制沿革(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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