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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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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Historical Method |
作者: | 彭慰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歷史的意義可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龍冠海綜合各家的解釋,認為廣義的歷史係指任何過去現象或事件的記錄與敘述;狹義的說,歷史專指人類社會的過去活動之紀錄與敘述。研究歷史可以使我們承受前人文化上的遺產,了解現在社會的由來,並啟示我們創造未來的途徑。歷史學是社會及行為科學中的一門,要研究歷史,自然要像研究其他社會及行為科學一樣,以科學的方法研究人的行為及行為的結果。並且可以將研究歷史所用的方法應用到其他社會及行為科學上。因此歷史法由於應用到不同的學科而產生不同的意義。依奧班(W. F Ogburn)說,在史學上,我們視歷史法為利用文獻紀錄及權威來作事件的描述;在人類學上,歷史法是我們文化事實的蒐集與利用,以說明人類的現象;在經濟學上,歷史法大半是用來描述而不是分析經濟發展現象的;在社會學上,「歷史的」一詞是用來形容歷史社會學家的研究程序,特別是用來研究社會史、文化發展、及社會制度的演化之方法。在教育學上,歷史法是彙集教育設施的史實或教育思想,重加整理,以便成為較有系統的記載。在政治學上,歷史法則是運用歷史資料和方法來敘述政治制度的建立與發展,說明及解釋其各部分的關係以及與其他制度間的關係,以至從政治制度過去的歷史推測其未來發展的方法。在圖書館學,歷史法亦是運用歷史資料和方法,敘述圖書館的建立與發展,說明解釋各部分的關係,與其他學科的關係,以及從圖書館過去的歷史推測其未來發展的方向。 歷史法之名稱甚多,在史學方面或稱史學方法、史學研究法,亦有人稱歷史研究法或歷史方法。在英文名稱,除了Historical Method,有稱Historical Research,亦有稱Historical Approach。歷史法可被視為一種文件研究法(Documentary Research),因史料來源以文卷及物件為主,但文件研究法不限於歷史之研究,亦可用於現況之研究。歷史法亦可視為事後回溯研究的一種方法。何炳松曾為歷史法下了一個很貼切的定義:「歷史研究法者,尋求歷史真理之方法也。言其步驟,則先之以史料蒐羅與考證,次之以事實之斷定及編排,次之以專門之著作,而史家之能事乃畢。蒐羅史料欲其博,考證史料欲其精,斷定史實欲其嚴,編比事實欲其整。然後筆之於書,出以問世。其為法也,似簡而實繁,似難而實易也。」 歷史法之步驟可分為:(1)選定問題;(2)擬定假設;(3)蒐集史料;(4)鑑定史料;(5)歸納、比較、綜合、分析;(6)尋求歷史因果關係;(7)闡述發現,編製史論。 歷史法的優點有:(1)歷史法以客觀的方法蒐集事實,不加論斷,適合科學的精神;(2)歷史法能發現社會現象的原委,能察既往而知來,多得事實的證據;(3)歷史法所得的推論,可以作社會改變研究的引導,做更精細的研究,使由綜合幾千百年的歷史事實,而可尋出社會改變的大勢;(4)歷史法在社會學上重在批評及駁斥古典學派的抽象理論,而以歷史為參證,以歷史為重要依據,藉以增加社會學的材料,充實社會學的內容,有此依據,社會學的具體理論乃能求得一定的基礎;(5)歷史法常利用既有資料,可節省收集資料之經費,既有資料經研究可以看出一件事在時間序列上的長期發展,私人文件可反映出個人生活歷史之演變,在做個案研究時亦可用歷史法了解其生活史,利用既有資料,不必求取研究對象的合作。但歷史法也有缺點,如:(1)歷史法偏重過去事實,而忽略現在事實,故不宜單獨使用;(2)歷史法偏重過去的社會現象,不免忽略了其他重要方面;(3)歷史法的大敵是武斷、附會與詐偽;(4)歷史研究有許多困難和限制,由於被考驗的資料過於豐富與複離,由於不能建立控制條件,由於缺乏成套的標準以應用到分析過去事件上,由於缺乏在各種見識與動機之下而寫成的標準;(5)歷史法利用既有資料有利也有弊,可能保有資料者不肯合作,不願意提供資料協助研究,既有資料也可能不夠詳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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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歷史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