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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 教育百科
ˋ
  • 部首 ㄉㄠ
  • 部首外筆畫 5
  • 總筆畫 7
  • 漢語拼音 pàn
教育部國語小字典
注音:
解釋:
  1. ㄐㄩㄝˊㄉㄨㄢˋㄕˋㄈㄟㄑㄩㄓˊㄖㄨˊ:「ㄆㄢˋㄅㄧㄝˊ」、「ㄆㄢˋㄉㄨㄢˋ」、「ㄆㄧㄥˊㄆㄢˋ」、「ㄘㄞˊㄆㄢˋ」。
  2. ㄈㄚˇㄐㄧㄍㄨㄢㄉㄨㄟˋㄢˋㄐㄧㄢˋ˙ㄉㄜㄘㄞˊㄐㄩㄝˊㄖㄨˊ:「ㄆㄢˋㄒㄧㄥˊ」、「ㄆㄢˋㄢˋ」、「ㄆㄢˋㄌㄧˋ」、「ㄕㄣˇㄆㄢˋ」。
  3. ㄇㄧㄥˊㄒㄧㄢˇㄧㄡˇㄙㄨㄛˇㄑㄩㄅㄧㄝˊㄖㄨˊ:「ㄆㄢˋㄖㄢˊㄅㄨˋㄊㄨㄥˊ」、「ㄆㄢˋㄖㄨㄛˋㄌㄧㄤˇㄖㄣˊ」。
  4. ㄐㄧㄥˋㄙㄞˋㄓㄨㄥㄓˊㄒㄧㄥˊㄆㄧㄥˊㄆㄢˋㄍㄨㄥㄗㄨㄛˋ˙ㄉㄜㄖㄣˊㄩㄢˊㄖㄨˊ:「ㄘㄞˊㄆㄢˋ」。
  5. ㄍㄨˇㄍㄨㄢㄇㄧㄥˊㄖㄨˊ:「ㄓㄡㄆㄢˋ」、「ㄆㄢˋㄍㄨㄢ」。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小字典_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pàn
解釋:
  1. 分明、辨明。
    【例】判別、存亡未判
  2. 決斷、斷定。
    【例】審判、判刑、裁判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pàn
解釋:
[動]
1.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2.區別、分辨。《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3.分明、辨明。如:「存亡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4.決斷是非曲直。如:「審判」、「判刑」、「判案」。
5.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名]
1.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2.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3.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形]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四縣音
海陸音
大埔音
饒平音
詔安音
南四縣
釋義: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phuànn
屬性: 主詞目
解釋:
  1. [[動] ] 決斷、論定。
  2. [[動] ] 分明、辨明。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1. 分、分開。《說文解字·刀部》:「判,分也。」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2. 分明、明朗。如:「存亡未判」。唐.李白〈大鵬賦〉:「橫大明而掩晝,若混茫之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3. 有所分別。如:「判若兩人」、「判然有別」。《野叟曝言》第五九回:「一敬一肆,相去天淵,一聖一狂,亦判若黑白矣!」

4. 決斷事情之曲直好壞。《儒林外史》第一四回:「這是他們請仙判斷功名大事,我也進去問一問。」《文明小史》第一六回:「他們拆姘頭拆不好,所以請了包打聽的夥計來,替他們判斷這件公案。」

5. 審判訴訟之裁決或指其判決文書。宋.鄭文寶《南唐近事》卷二:「王魯為當塗宰,頗以資產為務。會部民連狀訴主簿貪賄於縣尹,魯乃判曰:『汝雖打草,吾已蛇驚。』」《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當下提筆把遺書圈斷,家財悉判還張一飛,眾人拱服而散。」

6. 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7. 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列傳.韓琦》:「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8. 古官名。如「通判」、「州判」。宋代始於諸州府設置「通判」,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然具有實權,可共同處理政務。

9. 文體之一種。仿判獄之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之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注音: ㄆㄢˋ
資料來源: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_判
授權資訊: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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