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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mí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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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公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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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mín |
解釋:
1.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依其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國家賦予公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公法上義務之國民。清.徐珂《清稗類鈔.譏諷類.亦公民也》:「公民,人民之有公權得選舉議員者也。」 2.為公眾利益著想的人。《韓非子.五蠹》:「行貨賂而襲當塗者則求得,求得則私安,私安則利之所在,安得勿就?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 3.君王的百姓。漢.劉向《古列女傳.卷六.齊傷槐女》:「妾父衍,幸得充城郭為公民。」《魏書.卷七一.列傳.裴叔業》:「今大計已爾,勢不可追。恐民非公民,吏非公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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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itizen |
作者: | 張秀雄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一詞,涵義甚多。我國古代韓非子在其所著〔五蠹篇〕中說,社會上自私自利的人太多,「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國家破亡,王朝消滅就是由於五種腐食王國的蛀蟲「私人」之害。但是在嚴刑峻法與極權統治之下的「公民」,與今日民主政治以民為主的「公民」,涵義大不相同。我國古代常用「士民」一詞,其意義與「公民」略為相近。〔穀梁傳〕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管子〕載:「其士民貴武勇,而賤利得。」〔論語〕謂:「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遠。」可見春秋時代的士民,被認為重義輕利、任重道遠的社會成員。在我國文獻中,「士」常與「君子」或大夫相提並論,顯示「士」是具有品德學問和社會地位的人,與現代「公民」的涵義相近但不盡相同。公民的觀念,主要來自歐美的影響。 西方遠自古希臘時代,即有「市民」(citizen)之稱;市民為「城邦國家」中施行直接民主的主體,可以參與政治的決定及執行,出席公民大會,稱為「自由民」。但其資格限制甚嚴,凡女子、工人、商人、奴隸均被排除在外。 其後,公民的觀念隨著希臘、羅馬、中古世紀、歐美革命等時期的歷史更替,而經歷了興起、衰微、復興與發展等階段,其內涵與意義不斷地演變,逐漸發展成現代的公民觀念。尤其是工業革命,造成中產階級的興起,打破了封建的階級制度,擴大了平民的教育機會,提升了平民的社會、政治地位。加上民主政治思想的發展,導致公民資格觀念的平民化,使具有公民身分的人日漸普及。歐洲的民主革命及美國的獨立革命,則奠定了現代公民的地位。尤其是美國〔憲法〕的制訂,採納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提倡的「公民一方面是分享國家最高的主權者,一方面是國家法律管轄的對象」觀念,確立了「主權在民」的精神。 現代的公民,同時具有統治者與被治者的雙重身分:公民享有國家的主權,可以制訂法律行使統治權;但公民同時也是國家法律管轄的對象。要之,公民的身分和地位主要是基於政治社群的成員而來,由人造的法律賦予其權利與義務,不同於家庭、宗族、種族的成員係基於血緣、宗教、種族或世襲地位的關係。依據我國〔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才是我國的公民。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無論年齡多大,都不是我國的公民。具有公民身分的人,有權行使公民的權利,亦有責任擔負公民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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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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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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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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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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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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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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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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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公民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公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kong-bî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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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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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公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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