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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廷芳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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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ǔ tíng fāng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wǔ tíng fāng
解釋:
人名。(西元1842~1922)字文爵,號秩庸,廣東新會人。創《中外新報》,為中國有日報之始。留英習法律,為清修律大臣,草民刑律,開中國法律新紀元。武昌起義,首倡清帝退位之議,民軍推為議和代表。後歷任司法總長、代國務總理、外交總長等。陳烱明叛變,憂憤而卒。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伍廷芳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程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號秩庸,廣東新會縣人。父伍榮彰,於新加坡從事商業;廷芳生於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年四歲返國就傅,已不屑從事帖括之學。年十四,入香港聖保羅書院肄業凡六年,卒業後供職香港司法界,以非其素志,乃節衣縮食,除生活所需外,均加儲存,為他日留學所需。公餘並與友人創辦 〔中外新報〕,我國有日報自此始。
  早年,廷芳即懷經世之志,見中國積弱,發憤以匡救國家為己任,會合肥李鴻章慕名招致,乃就李鴻章幕府,鴻章方任直隸總督,厲行新政,如建津沽鐵路,創辦北洋大學、北洋武備學堂、電報局等,廷芳均多方襄助,於外交締約事務,尤多盡力。
  年三十三歲,赴英倫入林肯法律學院,治法學,越三載,應試取得大律師執照,以奔父喪返國;嗣即在港操律師業。四年後,受聘為香港立法局議員;國人得為外國律師、香港僑民得為立法局議員,以廷芳始。
  後奉派擔任美、日、祕三國大使,庚子義和團事起,在各國間奔走協調,多所補救;任滿返國,任商約大臣,駐上海,與各國締約,樹整頓圜法、裁量加稅、收回領事裁判權、畫一度量衡之基礎。尋遷商部左侍郎,再遷外務部右侍郎,復與沈家本同任修律大臣,成民刑法草案;旋刑律頒行,凡前清凌遲、連坐、刑訊等條,皆汰去,為中國刑法奠定良好基礎,由是名聲益重。然終洞知清廷不足以有為,根本窳敗,非摧陷擴清無法致治,意鬱鬱,乃謝病引退。
  辛亥革命起,時南方光復已十餘省,廷芳被推為外交總代表,駐上海,代表光復諸省與各國交涉,各國由是承認光復諸省為交戰團體。旋兼議和總代表,廷芳主張今日當合南北共建民國;及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孫中山為大總統,以廷芳為司法總長,仍兼議和總代表,經訂定清室優待條件,清帝退位,民國遂以統一。
  南京政府既移北京,廷芳退休凡五年;嗣黎元洪繼任大總統,任廷芳為外交總長,未數月並兼代國務總理。時軍閥毀法,以兵脅迫黎元洪下解散國會令,廷芳拒不副署,黎元洪解廷芳國務總理職,以江朝宗繼之,副署解散國會令。廷芳憤司法凌夷,喪亂無日,乃決志戡亂討賊,與孫中山、程璧光等建「軍政府」,以護法號召天下,而兩廣軍人,陰懷異端,頻加阻撓,孫中山辭大元帥職,廷芳則仍留廣州,改組軍政府,任總裁,兼長外交、財政;終以軍人跋扈,無法共事,乃離職返滬,國會議員多相率從之。
  民國九年(1920),孫中山回廣州,恢復軍政府;十年五月,國會推舉孫中山任大總統,廷芳為外交總長兼財政總長。是年冬,孫中山赴桂林督師北伐,廷芳代行大總統事;十一年,陳炯明阻撓北伐,免其職,由廷芳兼任廣東省長。後陳炯明叛變,圍攻大總統府,且分兵襲韶州大本營,北伐軍事頓挫,護法事業亦功敗垂成,廷芳憤鬰得疾,於六月二十三日逝世,享年八十一歲。
  廷芳彌留時,猶諄諄囑其子朝樞以護法本末,昭示國人,無一語及家事,其以身許國,數十年如一日之志節於此可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伍廷芳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