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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圖書館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w librarianship
作者: 廖又生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律圖書館學顧名思義,其乃圖書館學與法律學科兩個社會科學領域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下的產物,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民主法治成為人類社會的主流價值,致使法律圖書館學的地位和功能日漸重要,二十一世紀之當代圖書資訊學裡,法律圖書館學與醫學圖書館學、金融圖書館學皆屬跨領域研究的顯學,其分別以律師、醫師、會計師作為專業角色之代表,而該三者共同構成應用圖書館學的重要專屬領域。  首先,就操作定義解析,法律圖書館學係以法律圖書館(law library)的組織及運作作為探討對象。狹義而言,其專指各級法院、檢察署圖書館(室)即司法審判機關蒐集、整理、保存及運用圖書資訊之結構與功能概況研究。廣義而言,其對象尚擴及法學院圖書館(law school library)、司法人員研習所圖書館、律師事務所圖書室之結構與功能實況。最廣義而言,更兼賅立法機關(如國會圖書館等)、準司法機關(如軍事審判機關、各機關訴願會所附設的圖書室等),簡言之,法律圖書館屬專門圖書館的一支,法律圖書館專業館員的養成必然要具備法治素養及資訊素養,亦即須有跨法律學與圖書館學兩項專業根基。  其次,如從探索客體觀察,法律圖書館學係以法律文獻(law documentation)為主要內涵,其屬於成文法的部分主要有:(1)憲法;(2)法律;(3)命令;(4)自治法規;(5)條約。而屬於不成文法的部分則包含有:(1)習慣;(2)法理;(3)判例;(4)學說;(5)外國法。申言之,成文的法律文獻是法典化的資訊,另不成文的法律文獻則為非法典化的資訊。現今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與英美法系(以不成文為主)法律文獻相互浸染、匯合為一之際,該二部分齊備始能組成法律圖書館的核心館藏,法律文獻不僅是法學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師生養成教育或專業薰陶不可或缺的工具,更是司法官、律師定分止爭、追求正義的準繩,司法人員透過審判追求公平正義,其背後應以堅實的法律文獻為論據,諒係不二法門。  再者,復就縱面發展區分,法律圖書館學與法律博物館(law museum)、法律檔案(law archives)亦密不可分,舉凡法律圖書館館舍、器物隨歷史推移具備文化資產保護價值者則法律圖書館性質將蛻變成法律博物館,當然館藏內容之典章制度、律令、規章也就成為古物保存對象,屆此法律圖書館將會對珍貴文獻辦理移撥予國家檔案館或國史館之法定作業。故說今日的法律圖書館將有可能變成明日的法律博物館,殆非虛言。  總之,法律圖書館學隨著法律思想變遷而內容日趨豐富,並且在無紙社會或數位出版的衝擊之下,無論法條、判例、判決、解釋、釋示等法源,遍及民事、刑事、行政、公務員懲戒、專利、商標、醫療、科技等諸多議題除紙本刊行外,線上法律資料庫不斷推陳出新,法律圖書館虛擬化(virtualizes)為不可避免的趨勢,其間主要關鍵,在審、檢、辯三方與當事人間之互動,各國採錄音、錄影等全程電子化開庭模式,職是,司法審判實務深切影響法律文獻之組織與整理,法律圖書館成為智慧型組織(smart organization),乃世人有目共睹。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法律圖書館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