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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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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yì shù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yì shù
解釋:
  1. 人所創作,以形象、聲音等表達概念,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如詩詞歌賦、戲劇、音樂、繪畫、雕塑、建築等。
    【例】真正的藝術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歷久彌新。
  2. 比喻富有技巧或創造性的方法或模式。
    【例】溝通是人際相處上的一門藝術。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藝術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yì shù
解釋:
對自然物及科學,凡人所製作之一切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如詩詞歌賦、戲曲、樂譜、繪畫、雕刻、建築等,統稱為「藝術」。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藝術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rt
作者: 劉文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藝術」一辭的定義相當紛歧。最廣義的藝術定義為:凡是含有技術與思想的活動及其產物,都是藝術。這種定義實與「技術」無異,雖能涵蓋藝術的範疇,卻很難凸顯藝術的特質。
  歷來對藝術的概念,大概可歸為六項。
  1.藝術之特徵在於產生美:這是古典的定義,主張藝術乃是人類一種有意的活動,其目的在達成美。
  2.藝術之特徵在於再現,或再造現實:這種定義係基於「藝術模仿現寶」之藝術理論。
  3.藝術之特徵便是形式的創造:藝術乃是將形式賦予事物。
  4.藝術之特徵便是表現:這種定義將注意力從活動轉移到主體上,並且集中於藝術家的立意上。
  5.藝術之特徵在於產生美感經驗:注意到藝術品加於觀賞者之效果,主張藝術的效果乃在於產生美感經驗。
  6.藝術之特徵在於產生激動:主張藝術在於產生令人難以抗拒的,深具顛覆性的,或徹底激動的經驗。
  藝術所蘊涵的範疇,也因時而異。
  「藝術」一辭在占希臘、羅馬與中世紀,甚至在近代的文藝復興時期,都表示製作事物所需之技巧。由於凡是技巧都需以規則為其基礎,因此在這種概念之下,藝術實指一種有規則的技巧。當時的藝術範疇比今天通行的用法來得廣泛,舉凡生產技巧的規則之精通與專業性之知識,都被名之為藝術。不但繪畫或裁縫可以視作藝術,文法與邏輯也被視作藝術。但是希臘人不把詩歌算在藝術之內,因為詩歌是出自靈感,而不靠規則。
  中世紀的學者按照「藝術」創作時勞心與勞力的不同加以區分。前一類的藝術,名之為「自由的藝術」(liberales),而後一類的藝術,則稱之為「粗俗的藝術」(vulgares)。中世紀的自由藝術包括:文法、修辭、邏輯、數學、幾何、天文與音樂等七類。本質上它們既非實用技巧的科目,也非美術的科目,而完全是理論科學。雕刻與繪畫因為需要身體的操勞,是屬於一種粗俗的藝術。詩歌則被當作一類哲學或預言看待,也不視為藝術。
  文藝復興時代才產生出一種當今通用的藝術概念,手工藝與科學被排除於藝術範圍之外,而詩歌則被列入藝術的範圍之內,其餘藝術凝為一個整體。十五世紀末,石工、金工、木工、泥工、蠟工等五種範疇是區分開來的。到了十六世紀時,才以Sculptore當作雕刻的共名。同時,由於雕刻作品和繪畫及建築類似的性質,使他們被包括在同一個概念之內,稱為「設計的藝術」(arti del disegno)。十五世紀至十八世紀,「設計的藝術」進一步與音樂、詩歌、戲劇的藝術關聯在一起,形成一個與工藝和科學有別的獨立藝術集團。
  十七世紀時,藝術包括繪畫、雕塑、建築藝術、文學、音樂、舞蹈等,以別於具有實際用途之工藝美術。一七四七年巴多(Charles Batteux)提出「美術」一辭,這個名詞就此確定。巴多將「美術」的數目限制為繪畫、雕刻、音樂、詩歌、舞蹈、建築與雄辯等七種。十八世紀中,詩歌與雄辯獨立出去,而使「美術」減為五種;十九世紀時,「美術」被視覺藝術所占用,音樂與舞蹈被減除,而只剩下繪畫、雕刻和建築三種視覺藝術。另一方面,十八世紀產業革命後,商業美術、工業美術、工藝美術品類日多,美術範圍益見擴大。
  但是,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到底如攝影、電影、景觀造園、工業建築、海報繪畫、傳播媒體、藝術家具、藝術物品、小型歌劇等作品算不算是藝術品?對於這些作品,巴多並沒有把他們包括在藝術的系統之中。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都冠以「藝術的」形容詞,並且被藝術館及博物館所收藏。
  由於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的藝術哲學主張藝術必為精神的,非功利的。這種唯心哲學的觀念在十九世紀時,支配了絕大部分的藝術界,因而反對上述作品在藝術上的地位。理由是:它們是出於人類的手工,而非精神;它們創作的目的在於功利,而不在於美。
  然而今天有人強烈反對把純粹藝術與功利藝術強作區分的主張。純粹藝術與實用藝術之間的界線在現代美術中已非無懈可擊。許多作品當初雖為實用而設計,但其激發的藝術效果比起純粹藝術,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土魯塞──勞垂克(H.M.R. de Toulouse-Lautrec, 1864~1901)為夜總會設計的海報,或道米埃(H. Daumier, 1808~1879)的諷刺畫,是高品質的藝術品。現代的媒體獲得藝術的特徵,而現代的繪畫也採取了媒體的特徵。
  現代藝術有所謂「八大藝術」一辭,包括文學、音樂、繪畫、雕刻、舞蹈、建築、戲劇、電影等。然而今日所謂的「藝術」,如前所述,實際上已超過了這八大項。
  傳統上認為藝術家可以有模仿者、發現者或創造者三種不同的身分。或是藉著對於實在的模仿,使得實在免於湮沒;或是設法探索,找出自然的法則和大美;或是從事創造,產生出前所未有的東西。
  現代藝術家的任務,便是創造。過去習見以為沒有美便沒有藝術;現在則以創造性為藝術的先決條件。然而由於創造性的特徵除了藝術之外,同樣也出現在學者、科學家、技術家的成果之中,因此藝術必另有其特徵。這個特質乃是虛構性的創作,這樣的創造性的確只是顯現在藝術之內,而不在學識科技之中。
  今日的藝術觀念大不同於傳統。傳統藝術的特徵,首先是符合原理;然而,當今的藝術則反對原則。傳統的藝術致力於產生美好的事物,而當代藝術則是產生新奇的事物。傳統希求取悅於它的觀眾,而當代藝術則在震撼他們。
  其實,藝術具有許多不同的功能,可以再現於現存的事物,也可以構成並不存在的事物;處理外在於人的事物,也可以表現其內心的生活;刺激藝術家內心的生活,也刺激感受者內心的生活。在此觀點之下,可以將「藝術」定義為:藝術乃是一種有意的人為活動,或是再現事物,或是構成形式,或是表現經驗。此種出乎再現、構成或表現的作品,必屬能夠激發快感、情緒或是驚駭者。而將「藝術品」定義為:藝術品或是事物之再現,或是形式之構成,或是經驗之表現,凡此均能激發快感、情緒或震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藝術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gē-su̍t
屬性: 主詞目
解釋:
  1. [[名] ] 人所創作,以形象、聲音等表達概念,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藝術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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