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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學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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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zōng jiào xué |
解釋:
以心理學、史學等為基礎,取各教的經典、遺物、禮儀等,加以分析、比較而研究,以明瞭宗教變遷發展之跡的學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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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宗教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cience of Religion |
作者: | 莊慶信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最先使用宗教學一詞的是牛津大學教授慕勒(F. Max Müller, 1823~1900),宗教學是一門科學的學問,它用科學的、經驗的方法研究古今所有的宗教(含原始宗教和高級宗教),以及宗教與文明、種族、社會、政治、心理、經濟的關係。有的說它是廣義的比較宗教學。 宗教學又借助了其他學問(如心理學)的研究方法,而細分為許多學科;其中,探究各宗教的起源、成長、教義、教儀、教規的基本因素及宗教互動的「宗教史」,是宗教學的基礎學問;而宗教現象學、比較宗教學、宗教心理學、宗教社會學四學科,可說是宗教學的顯學或基本學科。 「宗教現象學」注重宗教自我呈現的各種方式,研究聖物、聖地、神聖空間、神聖時間、口傳或成文的傳統、教儀、聖人及聖職人員、宗教團體等現象,宗教現象學不像宗教史回溯宗教的成長及改變,對歷史背景和歷史事件存而不論,而以宗教史為出發點,只探究上述的宗教現象,用類比和綜合的觀點匯整出宗教的共同成分或相似現象,以便找出其宗教意義。有人說它是狹義的比較宗教學,其實傳統的「比較宗教學」是把某宗教與另一宗教相比較,檢視異同,以評估孰高孰低,做出價值判斷,而成為介於規範性和描述性研究之間的學科。宗教現象學標榜依循經驗方法的程序,類似胡塞爾(E. Husserl)的現象學方法,不預存成見,以存而不論的方式去了解宗教的真象及意義,不作價值判斷,不評估宗教真假,不斷定神的存在與否。一八八七年拉.索塞耶(C. de La Saussaye)拉開序幕後,范德留(G. van der Leeuw)、奧圖(R. Otto)、艾良德(M. Eliade)都是此學的佼佼者。有些學者指出宗教現象學標榜不作價值判斷,但當研究者安排資料及結構時,已涉及價值判斷及規範性的論域了。 「宗教心理學」研究個人的宗教生活以及宗教對主體(個人)意義,包含靈修、虔誠、人的行為之宗教特性、人的宗教經驗(含皈依)等課題;十九世紀末,它採用科學性的心理學方法,屬於宗教學。史塔博(E. Starbuck)、詹姆斯(W. James)、佛洛依德(S. Freud)、阿德勒(A. Adler)、容格(C. Jung)等都是宗教心理學家。由於真實的宗教經驗屬於超自然、超越經驗的領域,超出了經驗科學的研究範圍,所以有的學者認為它至多只能研究宗教行為的自然因素而已。換言之,心理學對宗教所作的科學研究,只是片面的觀察和客觀的分析,只局限於現象的描述和說明而已;要全面了解宗教信仰,仍需要主體的主觀體驗。 「宗教社會學」為探討宗教現象對社會的整合或改革有正面或負面功能,須研究宗教組織制度的內在結構、宗教與社會間的相互關係、教會與宗派的關係等課題。受到進化主義社會學家孔德(A. Comte)、斯賓塞(H. Spencer)的影響,韋伯(M. Weber)、托勒士(E. Troeltsch)、涂爾幹(E. Durkheim)等開創了宗教社會學。它提供了宗教的社會向度的真象,使人類對宗教有多一層的認識,但單憑它的研究仍無法看到宗教的全貌。 此外,宗教學還包含宗教人類學、宗教象徵學、宗教地理學等新興學科;也有學者把「宗教哲學」歸於宗教學。 今日的宗教哲學、神學、佛學都得依賴宗教學所發現的事實,繼續做更正確更客觀的思考研究;同理,宗教學也得參考前者的研究成果,此種關係使雙方都邁入了新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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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教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