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bā fǎ |
解釋:
1.周代治理官府的八種方法。《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辦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2.我國書法中的側、勒、弩、趯、策、掠、啄、磔八種筆法。參見「永字八法」條。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八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邱德修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八法指用官屬、官職、官聯、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計等八種管理官員的方法,典出〔周禮〕。〔周禮.天官.大宰〕云:「(大宰)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辨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鄭玄〔注〕引鄭司農之說云:「官屬,謂六官,其屬各六十。……官職,謂六官之職。……官聯,謂國有大事,一官不能獨共,則六官共舉之。……官常,謂各自領其官之常職,非聯事通職所共也。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祀,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官刑,謂司刑所掌墨辠、劓辠、宮劓、刖辠、殺辠也(辠為古罪字)。官計,謂三年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為了讀者方便起見,將〔周禮〕原文語譯作:「大宰用八法治理官府。第一是官府各有下屬,用以推行國家的政事;第二是官府各有職責,用以畫分國家的政務;第三是官府有聯辦公務的制度,用以會協國家重大的政事;第四是官員各有常職,用以聽斷職內的政事;第五是官府有辦成事的品式,用以治理國家的政事;第六是官員各有所主之法度,用以整飭國家的政事;第七是官府中有刑罰,用以糾舉國家的政事;第八是官府有考核官吏的制度,用以考核國家政事的得失。」 總之,這八種方法是大宰管理百官的法則。大宰八法也可充作〔周禮〕全書的總綱領來看。所以孫詒讓說:「〔古經〕五篇,文毓事富,而要以大宰八法為綱領,眾職分陳,區畛靡 。其官屬一科,敘官備矣。至於司存攸寄,悉為官職;總楬大綱,則曰官法;(原注:若〔大宰〕六典八則之類。)詳舉庶務,則曰官常;(原注:若〔大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以下,至職末,皆是也。)而官計、官成、官刑,亦錯見焉。(原注:若〔大宰〕職末受會,則官成也。大計群吏,則官計也。詔王廢置誅賞,則官刑也。)六者自官職、官常外,餘雖或此有被無,詳略互見,而大都分繫當職,不必旁稽。唯官聯條緒紛毓,脈絡隱互, 見百職,鉤竅為難。今略為甄釋,雖後疏闕孔多,或亦稽古論治之資乎!」(〔周禮正義略例.十二凡〕語)衡諸孫氏所說,係對〔周禮〕全書作了提要鈎玄之概括,為初學所必讀,其有功士林,嘉惠後學,厥功甚偉。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八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