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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學校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System in Japan
作者: 方炎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日本學校制度係指近代明治維新時所建立,經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加以修訂之學制而言。日本為亞洲東北的海上島國,其領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大島和附近許多小島所組成,面積約為三十七萬七千平方公里,人口一億二千三百二十餘萬人(1991年)。全國行政區分為一都一道二府三十六縣,其島群斜列在西北太平洋上,四面臨海,自古即注重漁撈業,全年漁獲量居世界第一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淪為戰敗國,百業凋蔽,惟因教育的普及,科技的進步,加上韓戰及越戰之影響,工商業迅速復興,今日尤以鋼鐵、機械、造船、電器、紡織、鐘錶、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質良價廉,成為國際市場上之強力競爭對手。日本在政治上採君主立憲制,國家〔憲法〕於一九四七年通過,規定天皇為象徵性國家元首,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制國會,行政權則由以總理大臣為首之內閣行使。
  日本現代學校制度建立於明治五年(1872)所公布之〔學制〕,迨昭和二十年(1945)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始接受美國教育使節團(U.S. Education Mission to Japan)之建議,自昭和二十二年(1947)四月一日起實施六三三四學制,並依教育機會均等之理念,公布〔教育基本法〕及〔學校教育法〕,以為實施學校教育之依據。至於課程,則由文部省訂定之〔學習指導要領〕為準繩,以審定教科書。
  幼兒教育亦稱就學前教育,設有幼稚園及保育所辦理。幼稚園依照〔學校教育法〕規定為學校招收年滿三歲至進入小學校前之幼兒;其就園率全國平均約達七成。幼稚園每班人數以收容四十人以下為原則,每班至少設專任教師〈日本稱為教諭〉一人,唯有特殊情形時,在三分之一範圍內得以專任助理教師〈日本稱為助教諭)充任。至於課程及設備,則須依文部省制定之〔幼稚園教育要領〕及〔幼稚園設置基準〕辦理。保育所則收容年滿一歲之幼兒,係屬福祉設施;其收容率約占同年齡層之百分之二十。
  日本自一九四七年開始將義務教育年限由六年延長為九年,從年滿六歲起在小學校〈六年制〉及中學校〈三年制〉實施,現在就學率已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以上。日本義務教育採無償制度;除免繳學費外,尚免費發給教科書,且對於家庭貧困者發給補助費,其項目包括學用品、通學用品、校外活動、新生學用品、上學交通、畢業旅行、學校午餐、醫療等費在內,均由國家或地方編列預算支應。日本為了謀求義務教育機會均等及其水準之維持與提高起見,自一九五○年起,基於免費與國庫負擔之原則,制定〔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依據此法國庫約須負擔地方義務教育總經費之四分之一。
  連接九年義務教育之學校日本稱之為「高等學校」,其入學資格為中學校畢業者,修業年限全日制課程為三年,定時制及函授制則為四年以上,就學率已高達百分之九十五(1993),因此可說是準義務教育學校。高等學校型態多採兼施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之綜合制學校,以適應學生身心發展之需要。高等學校如有需要,得設置「專攻科」及「別科」;前者招收高等學校畢業生,修業一年以上,並指導學生從事研究為目的,後者修業年限亦為一年以上,對於具有高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實施簡易程度之特別技能教育。
  日本所謂高等教育機關包括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大學院以及專門學校〈專修學校及各種學校〉在內;其就學率約達同一年齡層百分之四十。大學得依專攻領域設置文學、法學、經濟學、商學、理學、醫學、齒學〈牙醫〉、工學、農學及與教育、藥學、家政、美術、音樂、體育有關之學部,修業四年;唯以教授研究特別專門事項為目的之學部得予延長,醫學、齒學或獸醫學等學系均須六年以上。日本設有大學院〈研究所〉課程之大學約占半數,大學院得設研究科一至若干科,並置修士課程,修業年限二年以上及博士課程修業年限三年以上,經學位考試及格授予學位。就量而言,除大學院外,日本就讀高等教育機關之人數約為三百萬人,僅次於美、蘇、印度等國,惟在設校地點、科系設置上,地區差距頗大,因而產生就學機會之不均等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日本學校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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