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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法學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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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nnotation of Law of Montesquieu |
作者: | 樓繼中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是法國啟蒙運動時期的法學家和哲學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名著〔法意〕(The Spirit of the Laws, 1748)出版後轟動一時,被伏爾泰(F.M.A. de Voltaire,1694~1778)稱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也推崇它是一部美妙的作品;並且為後來的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戰爭提供了思想基礎。 孟氏生於法國波爾多(Bordeaux)近郊的貴族世家,童年在巴黎附近的教會學校習醫,後來回到波爾多專心研究法律;一七○八年取得律師資格,次年遷居巴黎。一七一六年繼承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的爵位與波爾多議會的議長(或稱為法院院長)一職;一七二一年發表了內容為批評法國社會風俗和政治的書信體小說〔波斯人信函〕(The Persian Letters),大受歡迎,因此聲名大噪。一七二八年入選法國科學院院士,不久開始遍遊歐陸各國,考察各地政治經濟與風土人情,在英國居留兩年,深受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哲學的影響;一七三一年返回老家,專心從事研究著述。 一七三四年孟德斯鳩發表了〔羅馬興衰起源論〕(Considerations on the Causes of the Grandeur of the Romans and of their Decadence)一書,為他思想成熟後的首部作品;書中初步闡述了他的社會、政治理論,認為歷史現象並非「神意」。他運用因果論的科學立場來探索歷史更替的原因,評論羅馬帝國的盛衰。一七四八年發表了集二十年探索研究之功的重要作品〔法意〕,根據不同政體的形式尋求相應之法律與體制變化;另一方面則根據自然環境與制度來尋求政體的差異,系統性的全面論述他的社會學、哲學、政治學、法律經濟與其歷史觀點。一七五五年因病逝世於巴黎。 孟德斯鳩的思想大致可以分成三個方面: 1.法的精神:認為「法」(law)包含法律、規律、法則等意義,是一切存在事物的基礎,是從事物性質中所產生的必然關係。尚未進入社會狀態以前,人類是處於「自然狀態」之下,所遵行的法則是「自然法」(Laws of Nature)。自然法淵源於我們生命的自然本能,依循四條律則:和平、尋找食物的意圖、相互間常存的自然的愛慕以及過社會生活的願望。由於人的社會性本能使人從自然狀態過渡至社會狀態;但是進入社會後即有強弱競爭,產生不平等與爭戰。為了謀求共同的安全與發展,因此產生政府,並且依循人類的理性制定法律,即「人為法」,人人必須遵守,以保障人天生的平等自由權利。法律制度則和國家的自然環境、氣候、土壤、面積、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風俗習慣、人口和財富等等密切相關;綜合所有這些關係就構成法的精神。 2.三權分立:根據孟德斯鳩的考察,依照權力分配的情況,歷史上有三種政體:君主政體、共和政體與專制政體。君主政體是君主擁有最高的權力,但根據既定法律行使權力,其原則是榮譽;共和政體包括民主(全體人民掌權)與貴族政體(少數人掌權),原則是道德;專制政體由單獨的個人如暴君,依其個人好惡統治國家,原則是恐怖。政體原則維繫政體,若原則改變,政體亦會發生改變。每一個政體均有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權分別獨立成立不同的國家機構,彼此制衡,相互制約。他認為惟有將權力分開行使,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 3.反對封建制度與教會神學:他生活在法王路易十四與路易十五交替時期,亦即法國君主專制瀕臨崩潰的時代。在〔波斯人信函〕中,他對當時專制制度有尖銳批評,並且提出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生活幸福和自由平等;如果政府沒有做到這點,反而對人民加以蹂躪,則人民服從政府的基礎立即喪失,人民要恢復本來的自由狀態。另外在〔法意〕中指出,在沒有法律的國家中,宗教是專制的保衛者,是在「恐怖中加上恐怖」。所以他主張宗教寬容,允許不同教派共存,要求宗教退出國家政治。 除了上述三點之外,孟德斯鳩也提出許多關於刑法、民法、訴訟法及國際法等方面的觀點及學說;對於近代世界各國法律制定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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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孟德斯鳩的法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