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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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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kè tǐ |
解釋:
1.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相對於主體而言。 2.在《民法》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如:物或權利;《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具體攻擊的對象,如:被害之人或被竊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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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客體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Object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客體指獨立於心靈之外而存在的事物;在哲學中,通常包括下列意義:(1)呈現於感官之前的物,具有可見、可碰觸到等可感的性質;(2)呈現於意識(consciousness)之中,使意識有所知覺的物;(3)可在言語中論及並命名的物,特別是具有實質存在的名詞(Noun)。客體與人類意識之基本關係有二:(1)客體是外在世界中的事物(Thing),為物質性的客體(Material Object),獨立存在於人的感官與意識之外,且可為人所注意;(2)客體是一種心智性內容(Mental Content),可以進入人的意識中。 Object有時也譯作對象、物體,此詞源自拉丁文objectum,字中的ob為英文over againts,而jacere為英文to throw,合起來有「迎面丟來之物」的意義。從字源看,object應強調事物對人的相對關係,在哲學中應強調此種相對意義,而不宜僅作為「事物」的同義字。又客體的意義曾有過重大的轉變;現今「客體」所代表的意義,原來是現在稱為「主體」(subject)的意義。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邏輯學中,實體(Substance)與主體(Subject)同義,意為作為個體(individuals)而存在的事物,不是事物的性質,而是命題(propositions)與充分知識(adequate knowledge)的對象與材料(subject matter)。subject的此種意義,在現今習用的教材(subject matter)仍然保留。 中世紀經院哲學(Scholastic Philosophy)的學者,受了阿拉伯人思想的影響,使用了「Object」一詞來指具有「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的事物,此後Object才進入了學者所使用的詞彙中。在經院哲學家的用法中,客體(object或objectum)指一切有意指示(intentional reference)的對象,所指的可能是認知性的(cognitive)、意志的(volitional)或情感的(emotive);簡言之,客體即是思想或其他心智思量的對象。因此神話中的怪物可能在思想中客觀地存在,但絕不是一個實體(subject),柏拉圖(Plato, 427~347 B.C.)所講的共相(universals)也僅能客觀地存在。自中世紀以下,許多哲學家都遵循此種「客體即為心靈對象」的理路,如司考特斯(Duns Scotus, 1266~1308)即認為所謂的objective就是「思考的對象」(object of thought),客體被視為在心靈之內,而存在於世上的事物時,則視之為「實體的」(subjective)。笛卡爾(R. Descartes, 1596~1650)與柏克萊(G. Berkeley, 1685~1753)等人則繼續此用法,將事物的客觀存在(objective existence)視為是被知覺到的事物(thing as perceived)。 在近代哲學中,主、客體的意義顛倒了過來,始於洛克(J. Locke, 1632~1704)及其追隨者將心理思考方式引入,由於學者愈發重視自我(self)作為思考、感覺及認識中心的功能,因此所謂的「主體」逐漸變成與自我或心靈同義,而形容詞「主觀的」(subjective)也逐漸表示心智性存在(mental existences)的意義。不過主客體意義轉變的真正完成,出於康德(I. Kant, 1724~1804)之手。在康德的用法中,所謂「主觀的」是指「在一個主體之內的事物」(that which is within a subject),至於「客觀的」事物則指外在於任何主體的事物。然而在康德之後,邁農(A. Meinong, 1853~1920)與胡塞爾(E. Husserl, 1859~1938)亦曾嘗試過回歸「客體」的原始意義,將客體視為判斷的對象(Subject of Judgment)。懷德海(A.N. Whitehead, 1861~1947)則將客體視為「事件」(event)的要素與抽象化,客體係透過智識的認知而進入經驗中,同時對於感覺客體(Sense Objects)、知覺客體(Perceptual Objects)、物理客體(Physical Objects)及科學客體(Scientific Objects)作出了區分。 從十七世紀經驗論盛行以來,許多教育學者體認到「知識起於感覺」的道理,作為感覺對象的「客體」也與教育有了密切的關聯,一些偉大的教育家紛紛主張所謂的「實物教學」(Object Teaching),如康門紐斯(J.A. Comenius, 1592~1670)、盧梭(J.J. Rousseau, 1712~1778)、裴斯泰洛齊(J.H. Pestalozzi, 1746~1827)等,均主張教育活動應自感官的訓練開始,來發展兒童的全部本性。基本上,實物教學所指的不僅是透過實物呈現方式教學,也是一整套基本教育計畫;其要旨如下:(1)藉著對於實物的實際觀察來教學;(2)學習內容由容易漸入困難;(3)儘可能在每個小時內提供一些整體的知識;(4)運用對話的教學方式;(5)實物教學如無法真正提供實物,也應以離實物較接近的標本、模型、圖片等。實物教學的興起,改變了傳統重視「主體」能力發展的「形式訓練」(Formal Discipline)的教育觀念,提供適當的「客體」或實物以發展學生的感官經驗反成為教育的主流,因而使得西方教育的發展異於東方,在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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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客體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