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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成規期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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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nventional Level |
作者: | 沈六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成規期是道德認知發展(moral cognitive development)的第二期,為美國哈佛大學郭爾保(Lawrence Köhlberg, 1927~1987)於一九五八年在其博士學位論文〔十歲至十六歲青少年道德思考與選擇模式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Modes of Moral Thinking and Choice in the Years Ten to Sixteen)中所提出。此成規期的人需要從成規前期(preconventional level)的具體自我中心觀點進入在認知上認識一個團體、團體常規和團體規則的價值;也需要從根據行動的物質結果來評價行動,進入根據以行為者本身的意圖與能力善盡團體期望,來評價行為。 郭爾保述說此層次,以個人自己的能力和條件而言,把維護個人的家庭、團體或國家的期望,當作是有價值的,而忽略了立即的和顯明的結果;不僅順從個人的期望和社會的命令,同時把個人或團體視為包含在個人的期望和社會的命令之內。 從自我與社會規則的關係,或從自我與別人的期望的關係分析,成規期的人遵守成規,把自我和規則,以及自我與別人的期望,尤其是權威人士的期望,視同一體,所以行為與社會期望的行為一致。 從社會觀點而言,成規期的人使用下列的道德推理:第一,關心社會的贊成;第二,關心對個人、群體和權威的忠誠;第三,關心別人與社會的幸福。成規期的人,使自己的需求服從於群體或具有共同關係的團體的觀點與需求。 成規期關心整個社會的善良,其基本道德推理,來自於視自己為社會的一分子;此種觀點超過一種具體的、個別的自我觀點。所以此期視社會的法律是由人人所制訂,也為人人而制訂,郭爾保認為大多數美國成人的道德認知在此層次。 道德成規期的人,其道德判斷的特徵,就是包含團體價值與團體從屬感。在正常的發展中,其表現社會化的程度,就是確知一個團體或社會的規則,可能是團體或社會中的人,努力求和諧生活的結果,而且知道和諧地生活就是一種令人愉快的經驗。在此層次,個人需求自重感;團體從屬感是個人自重概念的一項重要的增強力,而這種自重感的滿足,是從附屬於團體與對團體的忠誠而來。 道德成規期的認知決定因素,是所謂的「角色取替」(role-taking)能力,或更普通的是「擬情」(empathy)能力;就是把自己放在別人的心靈與位置的能力,從別人的觀點來看事情。因而能夠覺察出自我主義不能令人滿意,以及團體合作的需要,知道團體的存在,和在團體中的角色,了解個人在團體中,有個別的權利與義務。團體的存在就像家庭的存在一樣,此種觀念似乎決定了一個人正確的人際關係。團體的存在不單純基於欲望和情感的關係,更基於某種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所以,團體的角色被看作是善與惡的決定者。 郭爾保將此期的人,又分為兩個階段(stages):一為人際關係和諧或乖男巧女導向階段(interpersonal concordance or ""good boy-nice girl"" orientation)(即道德認知發展的第三階段);另一為法律和秩序導向階段(The ""law and order"" orientation)(即道德認知發展的第四階段)。 其中第三階段是人際關係和諧或乖男巧女的導向階段;其道德認知發展,認為善良的行為就是取悅或幫助他人,表現他人讚許的行為,服從大多數人,順從固定形式的善行標準。此階段的人時常以動機來判斷行為,判斷的重要標準是「行為的本意是善良的」;由於表現循規蹈矩,而贏得讚美。 此階段行為動機,在尋求維持與贏得其所最接近的團體的期望與讚許,以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聯結,來界定道德。其認為「正當」(right)的行為,有善良的動機,關心他人,同時設身處地為人著想。其服從規則或道德行為的動機,乃在避免他人的非難或不喜歡。 第四階段是法律與秩序導向階段;其道德認知有朝向權威、固定的規則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導向,認為正當的行為就是履行個人的義務、尊重權威與為了社會本身的利益,而維持既定的社會秩序。 道德認知發展在第四階段的人,從最有利於社會的觀點來考慮「正當」,為了團體和社會,而檢討行動的結果,重視克盡責任,尊重權威,為社會本身的自由維持社會的秩序,把規則當作「正當」行為的決定者,實現權威和社會的要求。 此階段的人為了社會內在的價值而服從規則,以固定的規則作為道德決定的根據;這些固定的規則是使社會秩序永存所必須的。因為社會秩序的存在,需要法律和規則,因此他們服從法律和規則。所以第四階段的人認為「正當」就是維護社會的規則,以及貢獻於群體或社會的幸福。 郭爾保稱道德認知發展的第四階段的人朝向於社會,把固定的規則、法律和權威當作一種制度,而且認為任何越出規則的行為,都足以導致社會的混亂。達到第四階段的人,能夠同情於違反法律的人,但更重視社會秩序的維持,因為社會秩序的維持需要嚴格地固守規則和獨特的權威。此正就是〔韓非子.六反篇〕所云:「明王知之,故不養恩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故母厚愛處,子多敗,推愛也;父薄愛教答,子多善,用嚴也。……故法之為道,前苦而利長;仁之為道,前樂而後窮。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憐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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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成規期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