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過自新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ǎi guò zì xīn |
解釋: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改過自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ǎi guò zì xīn |
解釋:
改正過失,重新作人。《漢書.卷三三.刑法志》:「刑者不可復蜀,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唐.白居易〈議肉刑可廢不可用〉:「其欲廢之者,則曰:『刻膚革,斷肢體,人主忍而用之。則愷悌惻隱之心乖矣。』此緹縈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者也。」也作「改過從新」。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改過自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釋義: 改正過失,重新作人。◎語出《史記.卷一○.孝文本紀》。 |
|
典故說明:
西漢時,有一個名醫叫淳于意,他被人誣告,要把他押解到長安審判。淳于意的女兒緹縈一路跟著父親的囚車來到長安。到了長安,緹縈上書給文帝,內容敘述她父親是個廉明正直的人,如今被判有罪,將被處刑。人死不能復生,若被處了「肉刑」,斬掉的肢體肌膚,就再也接不回去了。將來想要改過,卻永遠帶著傷口而無法重新作人。緹縈希望能代父贖罪,讓父親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漢文帝被緹縈的孝心深深感動,就赦免了淳于意的罪。典源又見《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傳》。內容則是敘述漢文帝時,對吳王濞的種種惡行不忍處罰,但吳王濞並未因此改正過失,重新作人,所以鼂錯建議景帝應該削減吳王的勢力,以免造成更大的禍亂。其中也用到「改過自新」一語。後來「改過自新」用來指改正過失,重新作人。
|
|
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改正過失,重新作人。 使用類別 用在「改過悔悟」的表述上。 例句
|
|
辨識: 近義成語 改邪歸正、放下屠刀、洗心革面、棄暗投明、痛改前非、改過遷善 形音辨誤 |
|
典源: ◎1《史記.卷一○.孝文本紀》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繫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1)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2),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注解〕 (1) 妾:古代女子對自己的謙稱。 (2) 屬:音ㄓㄨˇ,連接。 ◎2《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列傳》鼂錯為太子家令,得幸太子,數從容言吳過可削。數上書說孝文帝,文帝寬,不忍罰,以此吳日益橫。及孝景帝即位,錯為御史大夫,說上曰:「昔高帝初定天下,昆弟少,諸子弱,大封同姓,故王孽子悼惠王王齊七十餘城,庶弟元王王楚四十餘城,兄子濞王吳五十餘城:封三庶孽,分天下半。今吳王前有太子之郤,詐稱病不朝,於古法當誅,文帝弗忍,因賜几杖。德至厚,當改過自新。乃益驕溢,即山鑄錢,煮海水為鹽,誘天下亡人,謀作亂。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禍小;不削,反遲,禍大。」三年冬,楚王朝,鼂錯因言楚王戊往年為薄太后服,私姦服舍,請誅之。詔赦,罰削東海郡。因削吳之豫章郡、會稽郡。及前二年趙王有罪,削其河閒郡。膠西王卬以賣爵有姦,削其六縣。 |
|
書證:
01.《史記.卷一○.孝文本紀》:「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源)
02.《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列傳》:「今吳王前有太子之郤,詐稱病不朝,於古法當誅,文帝弗忍,因賜几杖。德至厚,當改過自新。」(源)
03.南朝陳.虞寄〈諫陳寶應書〉:「且聖朝棄瑕忘過,寬厚得人,改過自新,咸加敘擢。」
04.《金瓶梅》第六九回:「使小兒改過自新,專習功名,以承先業,寔出大人再造之恩。」
05.《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五:「馬氏道:『官人既能改過自新,便是家門有幸。』」
06.《歧路燈》第一四回:「譚大兄在日,毫無失德,世兄終為全器。此時不過童心未退,能知聆教,將來改過自新,只在一念。」
07.《鏡花緣》第二四回:「這是其人雖在名教中,偶然失於檢點,作了違法之事,並無大罪,事後國主命豎此匾,以為改過自新之意。」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改過自新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