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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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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gōng dà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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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gōng d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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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公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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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gōng dào |
解釋:
1.正道。《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如是,則庶事理,公道立,姦邪塞,私權廢矣。」 2.大路。《韓非子.內儲說上》:「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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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gōng dao |
解釋:
公平。《紅樓夢》第三六回:「須得環兄弟屋裡也添上一個,纔公道均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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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quity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道或譯作「衡平」,指彈性的或平衡性的平等,也就是「差別地對待差別」。公道是平等(equality)的另一種涵義,因為人們之間常有各種重要因素的差異,如智慧、學業成就或工作能力大小不一,是以在考慮「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問題時,也應將這些道德上可以認可的差別因素考慮在內,依照其差別的比例大小,給予差別的對待與處理。不過這些作為差別待遇的因素,必須是道德上相關的因素,而非一些不重要不相干的因素,如膚色、信仰、性別等,此等因素切不可成為歧視或差別待遇的藉口。 「公道」一詞希臘文為epieikeia。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討論正義的問題時,除了「分配性的正義」外,又加上公道的因素,也就是「修正性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亞氏認為正義的問題其實應服膺「中庸」(mean)原則,但所謂的正義絕不能僅止於單純的法律執行,其中也必須經過「慎思」(deliberation)的過程。當某些特殊案例發生而導致爭端時,問題的解決不能完全依靠事先的立法,而必須考慮到「公道」。在其〔宜高邁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中,亞里斯多德主張公道雖然是正義(just),但卻「不是法律上的正義,而是對於法律正義的『修正』」。法律在實際施行時,與現實難免有差距,所以執法者在實行法律時不能死板地完全照章行事,而必須將自己當成立法者,想像立法者的原意或當立法者在場時他又會如何做的情況。亞里斯多德相信,若僅一味地死守法律,齊頭平等地對待差別者,反為不正義(injust)的表現,唯有「差別地對待差別」之「公道」作法,方能修正法律過苛或不近人情之處。簡言之,亞里斯多德之意,「公道」的原則其實與「基於本性」而行的未成文普遍法(unwritten universal law)有密切關係,可說是一種「自然的正義」(natural justice)。十九世紀德國教育學者赫爾巴特(J. Fr. Herbart, 1776~1841)亦將「公道」視為其五項倫理原理之一。赫爾巴特的五項倫理原理主要著眼於不同意志(wills)間的五種可能關係,其中「公道」的觀念係源起於不同意志間發生衝突(conflicts)所產生的「失衡」(imbalance),「公道」即指以獎懲的適當方式來對此種失衡加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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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形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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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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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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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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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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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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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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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詞: | 【公當】、【公正】 |
對應華語: | 公道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公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kong-t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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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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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 | 公平、公正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公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