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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法施行細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俊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法施行細則]係實施[大學法]的有關行政規定,其沿革與現況如下。
  民國元年(1912)十月教育部公布[大學令],明定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閎才、應國家需要為宗旨,翌年一月公布[大學規程]。民國六年九月修正[大學令]。十三年二月教育部公布[國立大學校條例],[大學令]及[大學規程]同時廢止。迨至民國十八年(1929)四月,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明定大學及專門教育必須注重實用科學,充實學科內容,養成專門知識技能,切實陶融為國家社會服務之健全品格。同年七月公布[大學組織法],規定大學應遵照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八月十四日並公布[大學規程],全文分列[總綱]、[學系及課程]、[經費及設備]、[試驗及成績]、[專修科]、[附則]等六章,共計三十條。該規程規定未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學生,不得轉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科最後一年級不招收轉學生;大學醫學院或獨立學院醫科不分系,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學生,除醫學院外,自第二年起,應認定某學系為主系,並選定他系為輔系。大學及獨立學院,得採學分制,學生每學年應修學分須有限制,不得提前畢業。其後,[大學法]分別於三十七年一月、六十一年八月、七十一年七月多次修正,[大學規程]亦隨之多次修正。
  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係依據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五日修訂公布之[大學法]第三十一條訂定,於同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八十三教字第三二○七五號函核定,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83)參字第四六八五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計三十條,原八十年十一月一日臺(80)參字第五七七四○號修訂之[大學規程]同時廢止。
  [大學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明訂大學之評鑑,由教育部組織評審委員會辦理之,以評鑑各大學發展方向及重點(第二條);規範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運作方式,並補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之遴選程序。各校遴選委員會應廣徵人才、參酌各方意見,本獨立自主精神,自行合議遴薦最適當之校長人選。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教育部應分別聘請具有崇高學術地位之人士及教育部代表,共五至九人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擇聘、直接選聘之。私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第四條),其中私立大學校長之遴聘,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係屬董事會重要職權之一,該細則僅原則規定校長遴選程序。大學校長之連任方式,授權各校於組織規程訂定;並規定[大學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現仍在職校長,其任期應至聘期屆滿為止(第五條):規定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第七條)。明訂祕書室、圖書館、體育室、軍訓室、人事室、會計室各單位之主管及所置人員職稱,及主管之聘任程序(第九條);原則規定各單位職員職稱,並授權各校於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中視需要選用或增置之(第十、十一條)。規定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所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主管得由教職員兼任之(第十二條)。規定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原細則之前稱訓導長)、總務長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並授權各校對其他學術行政單位及主管之任期於組織規程規定(第十三條)。明訂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第十四條)。明訂公立大學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教育部定之(第十五條)。明訂大學得依本身需要及條件設置講座,以提升大學教學與研究水準(第十六條)。原則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第十九條)。明訂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應修學分科目、類別,並授權各大學的增設校定必修科目,同時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程序。各大學得配合本身發展特色,另行規劃增設校定必修科目。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學組成課程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程序(第二十三條),該委員會負責研議審訂校定必修科目、各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並須經教務會議通過。明訂大學招收大學畢業學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及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期限。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入學者,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入學者,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第二十七、二十八條)。明訂選修輔系、雙主修之修習科目學分,及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輔系至少應修畢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雙主修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第二十四、二十五條)。明定學生學籍有關之重要事項共同處理規則,由教育部邀請各校研訂,並由各大學列入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第二十九條)。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法施行細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