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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再教育策略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ormative-Reeducative Strategy
作者: 黃昆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規範-再教育策略」係指經由組織規範的改變以及組織成員的再教育活動,使得學校組織本身即具有變革能力的一種變革策略。這種變革策略是以提高學校組織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帶來學校組織自發性、本土性、持續性的變革為基礎。
  欽恩(Robert Chin)和班尼(Kenneth D. Benne)認為「規範-再教育策略」是建立在對組織和組織中「人」的了解,而不是把組織當作是一個與人無關的創造物,因此和「實徵-理性策略」以及「權力-強制策略」有很大的不同。它係植基於下述兩個假設之上:(1)組織規範構成成員行為的基礎;(2)變革係來自一種再教育的過程,在過程中,新規範用以取替被揚棄了的舊規範。
  歐文斯(Robert G. Owens)指出「實徵-理性策略」和「權力-強制策略」兩者都有二個相同的預設。第一,好的觀念是在學校組織(學校和學區)之外提出來的。第二,學校組織是外部變革團體(如聯邦教育部、國會、法院)的目標。上述兩個預設隱含著一個觀念,亦即學校組織一般強調穩定重於強調變革,而且一般都抗拒變革,因此必須使用權力、制裁以及理性說服等手段,以「促使」學校進行變革。由於對學校組織變革能力基本上的不信任,結果一方面造成了學校組織對外部的變革力量產生相當大的反彈,另方面也使得外部的變革團體對學校進步的潛力感到失望和沮喪。
  有鑑於教育改革的失敗,美國教育總署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七年間,委託美國政府的智囊團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進行一系列的研究。研究項目包括對十八個州、二九三個教育革新項目的調查,結果發現各學區之間在採用和執行革新上成功程度的差異有很多解釋,但既不是革新本身的性質,也不是聯邦援助金額,能夠有較多的解釋力,而是地方學區與學校組織的特徵和管理,具有更多的解釋力。這些成功地執行革新計畫的學區顯示下列特徵:
  1.往往拒絕毫無彈性的革新方案,因為這些革新方案不可能符合當地條件。
  2.非常專心去發展自己的本土教材,而不是完全地採用別處已經發展完成的教材。
  3.從事連續的計畫和再計畫,而不是只在一項方案的開頭做個「只有一次」(one-shot)的計畫。
  4.應計畫之需求和參與者所界定的需求,進行連續性的在職人員訓練,而不是只在開頭做一次性的訓練,或者根據外來專家所界定的訓練需求進行訓練。
  5.在當地便能對計畫方案,提供連貫性的技術支援,而不是依賴外來的專家進行一或兩天的訪問。
  6.革新項目得到學區和學校主要行政人員(例如學區教育局長和校長)的強烈支持。
  歐文斯指出上述蘭德公司的研究以及美國在一九七○年代所進行有關教育改革的研究,一再發現「規範-再教育策略」的重要性。它和其他兩種有計畫、有管理的教育變革策略,是互補的,而不是競爭的。但是,幫助學校發展內部自我更新能力的急迫性,在其他兩種策略之大規模應用並沒有達到理想境界,而引起社會各界普遍的挫折和關心之前,並未獲得廣泛的了解和尊重。到了一九八○年代的十年間,關心教育且會認其思考的人才認識到,如果美國學校教育的改革要向前發展,就必須嚴肅地提出發展學校「組織的自我更新」這一長期被忽視的領域。
  歐文斯並且指出「組織的自我更新」(organizational self-renewal)強調必須把學校文化的規範性價值觀念,從傳統的、權威層級的(科層體制的、機械的、古典的)規範轉型到創造性的、問題解決的(適應性的、有機的、現代的)規範。至於造成組織自我更新的技術和過程,則強調各個學校的教職員必須發展出能夠自我有系統地研究、診斷和解決各自組織問題的技能。組織發展(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OD)這個術語,可廣泛地應用於增加學校自我更新能力的技術上。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規範-再教育策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