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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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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al Theory, Theory of Education |
作者: | 俞懿嫻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理論與教育實踐相對,原是指有關教育的思辨(speculative)與規範(normative)原理,一般以哲學、心理學、社會學最有貢獻於這類理論的建立。如哲學提供信念以指導教育實際活動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提供反省澄清教育思想適當與否。心理學提供兒童身心發展歷程,以指導教材教法的編製選擇。社會學提供與教育活動有關的各種社會因素,以幫助實際活動的展開。哈地(C.D. Hardie)在〔教育理論的真偽〕(Truth and Fallacy in Educational Theory, 1942)一書中提及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裴斯泰洛齊(J.H. Pestalozzi, 1746~1827)與福祿貝爾(F. Froebel, 1782~1852)等主張的「自然教育說」、赫爾巴特(J.F. Herbart, 1776~1841)以心理學為基礎的教育理論,以及杜威(John Dewey, 1859~1952)以哲學為教育的通論(Philosophy is the general theory of education)等等,均採取類似觀點。 然而當代教育理論學者,對上述觀點,多持保留態度。首先英國分析學派哲學家奧康納(D.J. O'Connor)在〔教育哲學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957)一書中主張教育理論近乎社會科學,至少有兩重含義:一是指與實踐相對的一套規則系統或信條,可以用來指導或控制實際行動者。如此教育理論即與心理學或社會學有關,研究知覺、學習、概念形成、動機等等使成為有助於教師工作的課題。二是指單一或一套已經證實的假說(hypotheses),可以據以判斷各種教育學說真偽價值者。至於傳統由形而上信念衍生而出的教育學說,因無法證明其真偽(形而上的語句無關乎事實,因此無法證明真偽),所以無法確認其價值。 赫斯特(Foul Hirst)則在〔教育理論〕(Educational Theory, 1966)一文批評奧康納以自然科學理論為典範;將教育理論擬比自然科學理論,無法顯示教育理論乃針對實際活動(practical activity)與價值活動而作的特性。赫斯特區分知識的種類有三:一是知識形式(forms of knowledge),即知識均有其特殊的研究領域與範圍,專門的概念,檢證真假的規準與方法,以及內在的邏輯與結構,如數學、自然科學等均屬之;二是知識領域(fields of knowledge):將不同知識形式,根據某個題材、現象、概念、特意組合起來,即形成知識的領域。例如「歐洲人的心靈」這個課題即涵蓋歷史、科學、哲學、藝術等不同知識的形式;三是實踐理論(practical theories):根據某些實際活動的需要,將不同知識的形式組合起來,即構成實踐理論。實踐理論重在指導實際活動應當如何進行,教育理論、政治理論、工程、醫藥等均屬之。這類理論自身沒有獨特的邏輯性格,其證實則有賴於更基本知識形式的原理。赫斯特因而總結教育理論的四大特徵為:(1)是說明某類實際活動當如何行事的原理;(2)自身不是獨立自主的(autonomous)知識形式或自主的學科,其中不含獨特的邏輯特徵與概念結構,以及獨特的測試方法;(3)不是純粹的理論知識領域,而以實踐活動為核心;(4)教育原理可直接由不同的知識形式,如科學、哲學、歷史等加以證實,除此而外,別無理論。 科學哲學家納吉(Ernest Nagel)在〔科學哲學與教育理論〕(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al Theory, 1969)一文中,則站在科學哲學的立場,對教育理論一概念提出新解。納吉認為,單就「理論」一辭來說,可有四義:(1)某種普遍的命題系統,其所使用的言辭雖不在描寫直接立即可見的對象,但是藉著相應的定義與原理的輔助,可以解釋某些可觀察事項之間的規律性,乃至可相當精確地預測某類事項未來的發生,如牛頓的萬有引力說即屬之;(2)某種指出變數之間依賴關係的個別法則或通則,通常是統計的結果 ,如波義耳定律(Boyle's low);(3)某學科領域中某些因素或變數以各種理由構成決定某種現象的原因,如凱因斯的經濟理論,以國民所得、消費指數、投資額等解釋經濟現象間的關係;(4)對一套相關概念所作的系統分析,例如知識論(theory of knowledge)。至於一般所謂教育理論至少有三種成分:一是有關人性論的普遍命題,或統計性的通則;二是有關解釋教育歷程的一些社會的與制度的通則,如有關各種不同教育機構的描述,或可稱之為描寫社會學或人類學(descriptive sociology or anthropology);三是高度普遍性的教育理想。納吉認為根據教育理論的三種成分可知,該理論絕非第一種理論,部分則屬於其餘之類型理論。納吉同時特別強調,傳統以教育理想(educational ideals)足以指導教育實際活動的說法,混淆事實與價值範疇,導致邏輯謬誤。以科學哲學的立場,不能接受此類教育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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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理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