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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心理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xistential Psychology
作者: 賈馥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存在心理學之「存在」,源於拉丁字根「出現」(exsistere),意為「顯著」或「傑出」;德文用於指個別的人,字為「此有」(Dasein,參見辭目「此有」),指人超越自然而出現於天地間。由是形成「存在」與「本質」(essence)之別:哲學中「本質」指單獨的「實存」,可以提取出來以形成物體;科學中則指物性,如重量、密度、顏色等,在人則指神經形式、反射、驅力等。存在心理學在精神病學中,先從人的主體求得了解,做為醫療病徵的依據,因而強調個人的存在,視一個人的出現猶如突出於眾人之中,而且個人永遠是一個變化的歷程,故而存在(being)不是「固定性」的名詞,而含有「動」的意義。
  一個人努力求自我實現的說法,中西皆然,自古已有。現代存在心理學從哲學的心理學延伸到醫療心理學,最明顯的始於齊克果(S.A. Kierkegaard, 1813~1855)。齊氏基於其個人心理狀況及後來的宗教影響,企圖從個人的情況了解生命的意義。一個人掙扎於尋求自由與束縛之間,猶如全人類處在義務和決定的矛盾中,意志面對衝擊,而自我既非自行創生,又非出於自願,同時更不是機械,究為何物,卻很難確定,最後以為從信仰神而得到信心,由自我通過社會文化以達到個性的完成和分化,如是一個人便不應只是一個客觀對象,而是自我主體。
  自我存在的說法在哲學中獨樹一幟,成為「存在主義」,且在心理治療中別開生面,當推德人雅斯培(K. Jaspers, 1883~1969),著有〔普通心理病學〕(General Psychopathology, 1963英譯)及〔哲學〕(Philosophy,英譯三冊,1960)。在存在觀點方面,雅斯培提出三種存在的形式,即「此存」(being there)、「自存」(being-oneself)、與「本存」(being-in-itself)。此存是從觀察而得的客觀實在;自存是一個人的存在或知覺到自己、自己的矛盾、欲望和期望;本存是超越自我和知道另有存在的能力。雅斯培認為人類存在所面對的問題是死亡、矛盾、痛苦和焦慮。一個人不必獨自解決這些問題,可以和其他存在的人互相溝通,溝通使存在成為可能,溝通思想也是必須,因為沒有一派哲學能夠涵蓋全部真理。
  存在的說法用在心理治療中,是由於發現應用心理分析學的方法,可以治療患者,卻無法解釋何以必然如此,然後想到患者本人也曾經是「常人」,具有人類相同的常模和結構,需要人與人間的互相尊重、真正的友誼和其本身的自由,故而患者的心理病徵,如心理分析學派所說的「固執」、「反抗」或「壓抑」等,乃是因渴望自由而生出焦慮,從而做出的歪曲表現。
  存在心理學的主要觀點之一,是認為人之存在,是主體與客體共存,在主客辯證之間,成為自由與創造的來源;每個意識活動都是意識到某些事物,含有主客兩方面。意識是活動,人在經驗時,客觀世界的客體與經驗的主體不能分開。
  觀點之二是存在心理學與心理治療同以現象學的科學觀察為主要方法,在觀察或描述時,特別反省觀察者的情境,以求洞察人類,而不存偏見。
  觀點之三是「存於世界中」(being in-the world),對人而言,世界是許多事件有意義的結合,人即在這個世界中體驗自己,自己就是一個世界,世界也就是自己;二者缺一不可。引伸一步,人與世界、人與人之間,都存在著這種關係。
  觀點之四是引用海德格(M. Heidegger, 1889~1976)之〔存有與時間〕(Being and Time, 1962)的觀點,不僅重視過去,並以過去做現在和將來的啟示,從而生出希望與繼續生活下去的力量。
  觀點之五是強調「選擇」、「責任」與「自由」。認為自由不是虛幻、而是真實的,是由「此存」衍生出來的自我建構力量。例如在自我觀照中,以自己為客體而觀察時,我有身體,受控制,並受時空限制,幾乎完全受外在的決定;但是就在我知道這些事實時,我乃是主體,自己能夠且必須選擇對付這一切的方式。一個人選擇自己存在的方式和自己的世界,乃是自存於世界中的責任,而且責無旁貸。如沙特(J.P. Sartre, 1905~1980)在其〔存有與虛無〕(Being and Nothingness, 1956)一書中所說:「存在先於本質」(existence precedes essence),即指人有充分的自由來改變自己,故而存在心理學以開闊的胸襟為基礎。
  依存在的觀點分析自由的存在於世界中,應該有透徹的了解,而不只是解釋。即如存在心理學的第一個主要觀點所說的主客共存,了解是主體和客體共存而生的;解釋往往離開了真實的客體,而加入了大量的主觀。就此而言,存在心理學所重視的自我,並非封閉在自我觀念中的「個人主義」,而是主張個人有充分自由觀察世界,並選擇自我存在的方式;而一個人的「存在」,也正是自己的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不是一個人「單獨」存在,而是與世界、與別人共存之中的「自我存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存在心理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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