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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學制〕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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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春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壬戌學制〕指民國十一年(1922)實施學制改革所制訂的新學制,亦稱「六三三制」。我國自頒布〔壬子癸丑學制〕後,各省不僅未能確實遵行,反而要求改革的呼聲此起彼落。關於此學制之缺失,最早正式議論者以民國四年(1915)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聯合會之報告書為代表;此後在第六次(民國九年)大會上已成為會議重點。至於〔教育宗旨〕之議改,民國七年教育部教育調查會第一次會議時即曾正式提案,經次年的第五次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決,呈請教育部廢止〔教育宗旨〕,宣布教育本義。到了民國十年,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聯合會時,各省區提案關於學制問題者高達十餘件,會中以廣東省教育會提案為藍圖,議決了〔學制系統草案〕:小學六歲入學,修業六年,採一級制,但前四年為義務教育,俟普及後再予延長。中等教育年限最長為六年,為求適應各地情形,設校分科非常複雜,共有十種學程,包含普通、師範、職業、補習教育四大類,而以職業科為主,學制則採「三三制」,但可酌量變通成「四二制」或「二四制」。高等教育方面,大學畢業期限定為四至六年,不設預科,畢業放大學者得入研究院,不定修業年限;另有高等專門學校,年限為三至四年,得設預科,入學資格與大學同。師範教育方面,師範學校完全科六年畢業,小學畢業報考,前三年普通科,後三年師範科,但亦可專辦師範科,由初級中學畢業升入;高等師範學校修業四年,入學資格與大學同,畢業後得入大學研究院。課程方面,中等教育以上均行選科制。此次會議決議將本案函寄各省區教育會、高等教育機關、全國報館及各教育雜誌社,以廣徵意見,於民國十一年二月底以前覆交彙整。 〔學制系統草案〕披露後,引起各方廣泛注意及討論,並已有學校開始試辦,教育部鑒於學制改革已刻不容緩,乃於十一年七月一日公布〔學制會議章程〕,進行相關籌辦事宜。此會議於九月二十日正式開會,會中通過了新學制系統,後經十月十一日開會的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討論修正,交教育部定案,放十一月一日由大總統明令公布。此正式公布的學制,與教育會聯合會之草案相較,主要有以下不同:在小學方面仍分初、高二級,前四年初級為義務教育,得單設;中等教育方面,則強調初級中學應施行普通科,但得兼設職業科;高級中學則分科,但可視地方情形兼設數科;高等師範學校改稱師範大學校,程度應與大學校相等;大學校和研究院方面則無甚更動。〔學制系統草案〕在相當程度上主導了新學制的形成。 民國十一年頒行之學制,由於歲屬壬戌,故稱〔壬戌學制〕,另亦稱「新學制」。此學制與舊制相較,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從兒童身心發育階段著眼以畫分學級,重視個性的發展與生活教育;並且賦予地方變通伸縮的空間,由各省依「新學制」擬定章程辦法報部批准施行;同時「新學制」也注意到特殊教育的問題,主張對於天才教育和身心有缺陷者之教育,予以特別辦理。不過衡諸實施情形,選課制因無嚴格規定,故失之鬆散;而中學以普通科為重,原應注重的職業科及師範科反遭到忽視,日見萎縮,產生了嚴重的後遺症。 〔壬戌學制〕因富有彈性,故各省區施行之情形不盡相同,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後先後數次局部修改,主要集中在初等、中等教育階段,其規定:小學依各地之需分設完全小學、簡易小學及短期小學;完全小學照舊仍分二級,六年畢業;簡易小學為推行義務教育之變通,又分全日制、半日制及分班補習制,前二種均四年畢業,後一種至少需修滿二千八百小時;短期小學為救濟年長失學兒童而設,修業一年,每日二小時以識字為目的。中等教育則取消數科混合,將普通中學、職業學校和師範學校分別設立,同時課程上取消選科制,並為因應時局,初中加授童子軍,高中加授軍事訓練,此外又規定中學會考制度。以上改革,對於〔壬戌學制〕系統的理想性格做了較合乎實務的調整,但基本架構並未更動。民國五十七年(1968)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改初中為國民中學,並取消初級職業學校,一方面配合社會的發展與需要,一方面也更適切地體現〔壬戌學制〕的精神在臺灣地區予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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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壬戌學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