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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形式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orms of Knowledge
作者: 但昭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哲學中凡一個知識體系自有其概念、概念與概念間自有其關係、自有其判斷概念及命題真偽的標準、自有其追求知識的方法及技巧,就具有一種知識形式(a form of knowledge)。如數學、自然科學、人文科學、歷史、宗教、文學及藝術、哲學社會科學各自有其知識形式。
  在教育哲學領域中,英國學者赫斯特(Paul Hirst)對「知識形式」有較清楚的說明。赫斯特以為教育的主要核心為博雅教育(liberal education),而博雅教育的主要內容即是一種知識形式。可以稱為知識形式是其中有精緻、細密、複雜、且自成一系的知識。知識形式的構成條件有四:
  1.自有其獨特的概念。如在自然科學知識中,重心(gravity)、加速(acceleration)、氫(hydrogen)、光合作用(photosynthesis)就是其獨有的概念。數(number)、整數(integral)、矩陣(matrix)是數學中特有的概念。上帝(God)、原罪(sin)和神定觀(predestination)是宗教知識中特有的概念。應然(ought)、善(good)及對與錯(right and wrong)是道德知識中特有的概念。
  2.在每一知識形式中,其特有的很多概念間有一種邏輯的關聯,多個概念的連結形成對人類某種經驗的獨特解釋。換言之,每一獨特知識形式都有其獨特的邏輯結構。如機械論(mechanics)和歷史學中均有其獨特的概念,概念與概念間均有其特有的關係,而機械論中獨特概念間的邏輯關係與歷史學中獨特概念間的邏輯關係就大不相同。
  3.每一知識形式中都有其特有的判斷概念及陳述句真偽的標準,不僅自然科學如此,道德知識及藝術知識也是如此。
  4.在每一知識形式中,均有其形成該一領域中知識的獨特方法及技巧。追求科學知識的方法及技巧就與追求藝術知識的方法及技巧不同。
  在課程教材方面,學校的課程內容取自人類的文化遺產中。人類的文化遺產甚是豐富,學校想把所有的知識教給學生並不可能。因此在選擇課程內容時,必須確立規準以免取其糟粕而棄其精華。知識形式的提出便是想要建立課程內容選擇的規準,以免盲目選擇的危險。
  依照赫斯特(P. Hirst)的說法,人類的文化經過長期的演進,已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知識形式。各個知識形式有其獨特的內在邏輯結構。既然學校教育是要讓所有年輕的下一代接近他們的文化遺產,課程設計上便不能對各種不同的知識形式有所遺漏才對。
  應用於課程教材方面,赫斯特指出知識的形式共有七種:(1)實證的知識;(2)心智的或個人的知識;(3)數學的知識;(4)美學的知識;(5)宗教的知識;(6)道德的知識;(7)哲學的知識。
  此外,赫斯特也表示,學校的科目並不一定要與知識的形式完全符合。他把有些科目稱為「領域」(fields),因為其中包含不同的知識形式。如地理便包含了自然的實證知識及以目的、價值為基礎的歷史知識。
  芬尼克斯(P.H. Phenix)也主張人類的知識是由不同形式的理解方式所組成,因此學科的設立應考慮「意義的邏輯分類」,把邏輯結構相似的科目結合在一起,才不會龐雜紛亂。
  芬尼克斯把知識的形式先區分為量的與質的兩大類。兩類又各區分為三小類,如此可得九種知識的邏輯結構。從這九種知識的邏輯結構中,可以歸納出六個主要的「意義範圍」(realms of meaning),每一個意義範圍又包含不同的學科。其間的關係詳如下表所列。
  就方法論而言,柏林(Isaiah Berlin)與馬基(Bryan Magee)認為知識有三種形式:實證的、形式的和哲學的。這三種知識一直是由於人類追問三種不同的問題而產生的。實證的知識是關於世界上有何物的問題,是一般的觀察或科學探討的主題。形式的知識是數學家或邏輯學家所問的問題;此種知識讓接受某些定義、有關如何獲得命題的轉換規則、以及能由前提推出結論的必要規則,是那些似乎完全與事實問題無涉的形式學科。哲學的知識則是在尋找道德與社會原則的合理理由。
  在教育中談論知識形式較多的是赫斯特;赫斯特試圖藉著知識的形式提供博雅教育一個合理的基礎,以引導決定哪些課程應包含在博雅教育中。他認為在博雅教育中,教育的內容要奠基於知識本身的內在性質上,所以首先必須了解知識的不同形式。對赫斯特而言,知識的形式就代表一個理性的心靈用以組織經驗的方法,於是他由觀察心靈與知識開始討論。「有一個理性的心靈」,意謂著經驗會在某種概念架構下組織起來,即假如要了解經驗,就必須以某種特別的方式去了解特定的經驗,而此了解的方式則是由不同的概念架構所提供的。我們獲得知識即是覺知到一種有組織、有結構的經驗,因為知識是透過這樣特定的結構方式來呈現其意義。據此,赫斯特認為,知識的形式是使經驗的整體能為人認知的關鍵,也是知識之所以具有特殊形象的因素。這些形式是有限的,每個形式都可以由獨特的概念、邏輯、方法論而加以確認。人類知識的形式至少有數學、物理、人文科學、歷史、文學、哲學等幾種,或許共有七至八種。他雖然也承認這些領域之間有關係,但仍將之視為明確畫分的學科知識。他以為一個受博雅教育的人應該修習各個知識形式中的一些內容。
  至於這些知識形式究竟是內在於知識本身的客觀性質,或是如楊格(Michail Young)所提出的「不過是一種特殊時期的社會與歷史的建構而已」、「不過是人類的發明」,就某方面而言是相當專斷的批評,尚是爭論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知識形式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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