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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州立教育制度的發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velopment of State System of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美國政治制度的「聯邦制」精神,美國教育的法定權力原先即隸屬於州;其法源基礎來自於美國憲法的〔第十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該修正案中說明「在憲法中未明定授權予合眾國政府,或未明定否認歸與各州的權力,即保留給各州或人民」。其中雖未明定教育的權力歸屬,但依據該案精神,州有組織自身公立教育制度的權力。雖然最早定居於美國的移民是將教育的法定權力交予各州政府,但至十八世紀中葉止,美國主要是以學區(school district)制度為主,州立教育制度並未發展完全。
  當時學區制度之所以興盛,主要有兩項原因:一是當時居民散居各處,交通並不方便;二是由於當時人民篤信民主,「區」成為地方自治政府的最小政府,且為數甚多,故可以提供許多美國人在民主政府中議事形式的基本訓練,而地方學區學校正是人民自由的「保障」(palladium)。因此,到十八世紀中葉時,新英格蘭(New England)地區的教育活動業已形成一種學區制,舉凡校董的推舉、稅捐的徵收及教師的選擇等,均由該學區自行負責。到獨立戰爭結束後,學區制度更見興盛。一七八九年,麻州(Massachusetts)議會首先將地方學區制度明文確定其法定地位,當時麻州政府雖不滿意於此種將地區教育權力分散的傾向,但卻也強化了學區制度達四分之一世紀之久。十九世紀初,州政府賦與各學區自行徵收學校稅之權;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中葉,州政府更認可各學區具有法人身分及權力;此後學區學校與城市學校一樣,享有城市學校所有的獨立地位。一八二七年時,麻州議會更授權各地區自行遴選校董,校董有選擇教科書及授與教師證書之權。麻州之後,佛蒙特州(Vermont)、新罕普夏州(New Hampshire)及康州(Connecticut)等處,對學區制也紛紛予以法律認可。到一八六四年前,學區制可說風靡全美。
  學區制在環境隨時間變遷後,其內在缺點也就愈清晰可見;其中最大的缺點,即是學區數量太多。著名的康州教育家巴納德(H. Barnard, 1811~1900)即曾提出,地方學區制容易產生嚴重的教育機會不均等的問題,即使在同一城市內亦然;常會因各地地理幅員、稅收、當地居民對於教育的興趣及教育水準而產生極大差異。因此各學區學校設備、師資、學期時限及學校視察員的資格上,也會產生出入。其有卓越人才領導學區教育的,也往往囿於學區太小,在學校經費的運用上無法實現其遠大抱負。由於此項缺點,自十九世紀二○年代起,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即有開始向中央集權傾向,加上大量移民遷入美國、高出生率等使得美國人口越見稠密,使得地方學區制已很難再適用,州重掌教育大權,見於十九世紀末期。
  從法律上看,雖然州政府對教育的興趣要早於地方政府,但州政府卻很晚才設立行政機構以保障其利益。第一所州教育董事會到獨立革命後才出現。一七八四年,紐約(New York)已有一個以「紐約州大學」(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為頭銜的教育制度,而以州攝政董事會(State Board of Regents)治理;該大學並非教學大學,主要為處理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的行政機關。除了設立州教育機關外,紐約州也最先設立州教育行政官員,一八一二年設置普通學校州督學(state superintendent of common schools),此職位的設置主要由於當時必須有專人來處理全州之普通學校的基金事宜。不過第一位在位者郝黎(G. Hawley, 1785~1870)卻遭到議會反對,其職務也遭取消,原有教育的工作又交給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辦理。一八五四年,州視導職位又再度獨立。不過此舉也使得州政府對教育事務的管理,由專業的層次淪為事務性的層次。十九世紀二○年代與三○年代中,普及教育的重要性還未為大眾所體認,因此州政府對於教育的興趣也因而降低。此種情形直到四○年代時才有改善。當時麻州與康州的州議會分別於一八三七年及一八三八年設立了州教育董事會(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來推動教育工作,因而重振教育生機。藉著兩位在美國公共教育推動上最著名的教育家曼恩(H. Mann, 1796~1859)與巴納德的領導,使得州教育行政制度得以更加落實。他們兩人各自在州內四處旅行演講,向地方人士宣揚以州為教育行政單位的優點,讓人民了解到以州為主的教育行政可以使人民有較廣博的教育知識及更崇高的教育識見。他們又每年向州教育董事會提出報告,提升了州教育董事會的功能。曼恩及巴納德兩人的努力,後來也為美國其他各州的傑出教育領導人員所仿效,這些人士的成功,使得州政府合法的扮演了強化州教育事業的角色。如麻州後來即收回了原先授與地方學區的教育權,在曼恩任期屆滿後,更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城市放棄學區制,返回先前以城市單位為學校行政中心的措施。在南北戰爭之前,麻州更廢除了學區制度,雖然此舉並未贏得輿論支持而旋即中止,但到一八八二年前,幾乎所有城市都已自動廢除學區制度,一八八二年時,麻州終於再度立法取消學區制度。其他各州的行動雖然較為緩慢,不過交通因素的改良,使得學童終於可以到課程統一分類、分級的學校中就讀,地方教育行政權還是趨向集中。
  在州立教育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州政府也在處理全州學校經費上,學得如何在教育上成為中心領導地位。首先州政府僅是依比例分配給各地方經費,後來則更進一步規定經費的分配端視各地方能否提高教育水準,亦即規定各地方不僅要有較多的上課時間、較好的師資、更豐富的課程,還須籌措與州補助款相同的教育經費。此項制訂標準與視察各地方有否按標準行事的教育行政工作,因而變成一項需要高度專業化的工作。雖然習慣上各州的州督學的職務仍由選票來取決,不過一些較進步的州則仿康州與麻州的作法,由州教育董事會任命教育人員,或交由州長任命。到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之交時,州教育行政職務已愈益繁雜,遠非個人體力所能承擔,因此在一些大(如紐約)就增設助理或副手來分別執掌視導、法規及研究等工作,使得州教育祕書長(state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能免於瑣事纏身,而圓滿地在該職位發揮教育領導功能。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州立教育制度的發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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