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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團體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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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yā lì tuán t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yā lì tuán tǐ
解釋:
  1. 可以產生壓力,影響政治運作的團體。
    【例】今天立法院審查證交法修正案,壓力團體一早就到大門口部署請願。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壓力團體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yā lì tuán tǐ
解釋:
對具立法權或行政權的政治機關與人員,進行宣傳、遊說、抗議等施壓行動,促其採行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滿足訴求或利益的團體。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壓力團體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ressure Group
作者: 譚光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教育社會學中,壓力團體,指現代民主國家之人民,為爭取及保障其權利,自願成立之組織。其功能係向具有決策權的政治機關或具有行政權力之行政人員,進行宣傳、說服或施行壓力,以促其採行立法或行政措施,滿足該團體之要求或利益。
  壓力團體亦稱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在狹義的定義方面,壓力團體是指利益團體;在廣義的定義方面,壓力團體則是指社會上各種對公共政策之決定具有影響力的團體。以「壓力」為名時,乃是針對團體的「活動方式」而言,以「利益」為名時,是指團體所持之「目的」而言。但亦有學者認為,所有的壓力團體都是利益團體,但利益團體並非都是壓力團體。因為壓力團體的主要特色是以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向政治權力者施行壓力,而許多利益團體則並不採取或甚少採取這種政治行動,例如宗親會、校友會、扶輪社、獅子會等社會性、公益性、友誼性團體。
  壓力團體崛起於政治舞臺,係於十八、九世紀之交,始於歐美政壇,但大規模的「壓力政治」或「利益政治」活動,則在十九世紀之末始於美國。自二十世紀以來,民主國家的壓力團體紛紛出現,團體多而人數眾,財力雄厚,活動積極。政府在施政時對這些壓力團體不能不作妥當回應,否則政令之推行必多阻礙。但在非民主國家,其利益團體的功能十分有限,因為在這類國家中,人民團體所施之壓力甚小,其主要功能僅在向政府委婉表達成員意見,影響主要官員之看法,以便爭取成員之利益。因此也有學者認為,非民主國家中的利益團體不屬於壓力團體。
  在民主先進國家,利益團體的種類極多,大多數團體所關心的乃是成員的經濟利益,也有少數團體致力於促進會員的非經濟性利益或社會公益,如民權的促進、環境保護、禁止核試、教育政策等。具體而言,利益團體可分為幾種型態:
  1.組織的利益團體:即利益團體,如政黨、各種職業團體、商會、協會等人民團體。
  2.機構的利益團體:即政府機關,因為政府也需要向國會遊說活動,以爭取法案的支持或較多的預算。
  3.非組織的利益團體:指非正規的人群集合,包括政黨、政府機關、立法議會、利益團體之部分成員所形成的經常性非正規集會,如派系等。
  4.不軌的利益團體(anomic interest groups):包括組織嚴密的抗議團體、自發性群眾運動中形成的集團,如遊行隊伍、暴動時之自發性暴民群。
  由於上述後三者的類型和行為方式與傳統的利益團體不同,因此亦有人稱之為「準利益團體」(quasi interest groups)。
  壓力團體謀求利益,僅靠本身的力量還不夠,必須運用各種活動方式,向政府及立法機關施加壓力,以獲得政府或政治權力者的支持與協助。壓力團體使用的方法,大致包括以下數種:
  1.遊說:以文字或言詞向立法者與行政人員表達團體的意願與利益要求,以影響立法與行政作為。在現代民主國家,遊說為利益團體最重要且最直接的活動方式。許多利益團體且雇用熟悉立法與議事規則、府會人際關係良好、手腕靈活、學識廣博而經驗豐富的才智人士,作為專業遊說者,代表利益團體穿梭政界,爭取支持。
  2.宣傳:為擴大利益團體的影響,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與同情,利益團體亦需要雇用專業傳播人員會同公共關係專家,斥資製作廣告,長期透過大眾傳播媒介,運用文章、言詞、圖畫、影像等手段來進行宣傳,藉以影響、說服、操縱、利用他人,以達成其目的。
  3.助選:壓力團體與政黨不同,它並不推舉自己的公職候選人,但是對於同情該團體之訴求的政黨候選人,則往往發動所屬成員加以支持,例如捐助經費、義務宣傳、投票。其目的是期望該候選人當選後,支持壓力團體的訴求,給予利益與協助,或作為該利益團體之代言人。
  4.草擬法案:如果壓力團體在議會缺乏代言人,或壓力團體的訴求涉及相當專業的知識與技術時,壓力團體乃必須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與經驗,草擬有關法案,再進行遊說與宣傳,以取得議員支持。
  5.請願:現代民主國家憲法率皆保障人民有請願權,因此壓力團體亦可使用請願權,向政府與議會施行壓力。由於請願是正式的法律程序,因此議會與政府必須加以處理。
  6.遊行:如果遊說、宣傳、請願等方式皆無法達成目的,或是為了強化壓力團體的訴求聲勢,利益團體亦可採取集會遊行的方式,舉行集會演說,發表宣言,會後遊行,並且提出口號,張貼標語,散發傳單,以展示其決心與力量,催促議會與政府正視壓力團體的要求與主張。
  7.發動罷工:工會組織為爭取成員權益,常以集體談判方式與雇主討論工作條件與工資待遇,而罷工經常是最後所運用的手段,用以迫使政府或企業接受壓力團體的要求與目的。
  在教育行政方面,王俊權把國內外學者專家的看法綜合起來,將「壓力團體」定義為「基於法律保障的權利,參與政府行政運作過程,透過各種活動方式,藉以表達其意見,而試圖影響政府決策之正式或非正式的團體或組織。」換言之,壓力團體乃指社會上各種試圖對政府政策產生影響力的團體而言,包括為爭取某一特定利益而組成的利益團體。
  楊國樞認為壓力團體或利益團體乃是多元開放社會的必然產物,因為在多元開放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必然會發生利益多元化的現象,而社會大眾分殊的利益實有賴於分殊的團體來代表、爭取和協調。同樣,呂亞力也認為現代社會的成員們常會發現個人的利益或意見必須為集團利益的一部分,或者透過集團的途徑表達,才能影響公共政策;否則可能只是荒野的呼聲,不會引起政府決策者的重視。
  我國壓力團體對教育當局決策的影響並非始自今日,例如民國六十年初期的〔私立學校法〕審議時,即有私立學校團體對教育部及立法院進行大規模的遊說工作。近年來,更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在普遍要求民主化和自由化的潮流下,社會上各團體對教育當局決策的意見和壓力,似有日漸增長的趨勢,壓力團體已成為影響教育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吳清基曾調查了三百九十八位各級教育行政人員,在八種教育行政決定合理性的影響因素中,以「受組織外在壓力之限制」列為第三優先。鄭美俐也曾調查全省七百八十二位國民小學校長,在五種影響決定行為的因素中,以「來自外界的壓力」為最大。同樣的,林哲雄在調查六百四十四位全省國民中學校長後,也得到相同研究結果。
  王俊權復就政策的權力、利益、資訊、知識和對象等觀點,將我國教育壓力團體分為五種類型:(1)立法審議機關;(2)利益整合團體(包括政黨);(3)資訊傳播媒體;(4)學術參照團體;(5)政策標的團體。至於在美國,主要的教育壓力團體則計有學生團體、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少數民族組織、工商職業團體、納稅人組織、聯邦法院、基金會等。
  教育壓力團體影響教育政策所採行的策略,大致可分為立法監督、大眾傳播、關說陳情和集體抗議等四種。立法監督是指立法機關基於職權,進行對教育政策制訂和執行的監督,以迫使教育行政機關向其負責。大眾傳播旨在形成教育方面的輿論,以凝聚成具有價值判斷的意識型態或公眾意見。關說陳情係指壓力團體代表,直接對教育行政人員或立法人員,進行勸服或誘導,使依從壓力團體的意見行事。集體抗議旨在運用示威、罷工、抵制、暴力等訴求手段,來表達其意願與需求。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壓力團體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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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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