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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功能論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作者: 齊力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結構功能論,常與「功能論」一詞混用,是當代最有影響的社會學與社會人類學理論觀點之一。結構功能論一般把社會看作一個均衡、秩序、整合的系統,整個社會系統及其各個子系統的運作基本上是協調的,每個子系統都對系統整體的生存、均衡與整合起著積極作用。   結構功能論的基本觀點源於19世紀的英、法兩國。英、法兩國的古典社會學者孔德(A. Comte)、斯賓塞(H. Spencer)和涂爾幹(E. Durkheim),及20世紀兩位人類學者馬林諾斯基(B.F. Malinowski)和雷可立夫布朗(A.R. Radcliffe-Brown),都對結構功能論的形成居功厥偉。孔德首先從生物學獲得啟發,提倡在社會學中使用「結構」、「功能」等概念。孔德與斯賓塞都認為社會中的個人、團體和制度對整個社會的作用類似於生物器官對有機體的作用。斯賓塞的社會學觀點更接近有機體類比論。   稍後涂爾幹指出,社會學的說明應包括現象的原因與功能。涂爾幹也有有機體類比論的傾向,社會被視為一有機整體,各部分均為維護整體之存續、發展而運作。他並指出,即使是犯罪現象也有社會功能。涂爾幹並區分功能性的與歷史性的分析,前者用行動的後果來解釋現象的持續存在;歷史性的分析則著重行動的貫時性發展。涂爾幹強調兩種分析模式相互依賴。涂爾幹的功能論觀點是對演化論、傳播論和歷史主義所提出的不同思路。   受涂爾幹影響的人類學者主張理解文化特質的「功能」是研究社會的必備工作。他們強調探索文化模式對人類集體的社會與文化生活的貢獻,並主張探索這些文化模式的發生與持續原因。馬林諾斯基認為,社會制度之起源乃是人們為了滿足生理需求,每一種風俗、概念、物質、思想、信仰都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社會整體不可或缺的部分。他提出四種需求系統: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文化的,這四種需求的概念在美國社會學者帕森斯(T. Parsons)的理論中續有開展。   馬林諾斯基的功能論觀點認為社會慣行(practice)可由其滿足生理需求的能力來說明,但是,雷可立夫布朗則強調要說明某些慣行為什麼穩定。某些慣行模式之所以能穩定持續是有賴於與其他慣行較少衝突,甚且能彼此支援。所以,功能分析就是要找出慣行如何能彼此相適以維持穩定性;慣行的「功能」就是能維護總體社會結構穩定的特性。從而,雷可立夫布朗的結構功能論強調「整合」(integration)是每一社會生存的必備條件,社會裏的結構與組織都是為此而存在、運作的。經濟結構、宗教儀式和親屬組織都是為社會整合而存在。   雷可立夫布朗也重視社會結構概念,社會結構是以可觀察的社會關係為基礎的理論性建構,可作為社會生活的分析模型。他除了強調釐清社會結構間的抽象關係外,也強調「總體(total)社會結構」,即某一社會分析單位的社會關係總體。社會慣行的功能就是對此總體社會結構而言。   帕森斯的結構功能論主要關切的是大規模的社會結構與制度、相互關係,以及其對行動者的約束與限制影響,傾向於採取宏觀的途徑來研究社會現象,專注於社會系統整體,以及社會結構和社會制度對它的影響。   帕森斯功能論的核心是行動系統。行動系統涉及四個子系統:文化、社會、人格以及行為有機體等。這些系統構成一行動系統整體。文化系統在最上層,基本分析單位是意義或符號系統;第二層社會系統的基本單位是角色互動;行為有機體屬於最底層。各子系統緊密相關,底層提供能量,上層提供訊息與控制。   在帕森斯的概念系統中,結構不是具有實體性的具體社會組織,而是制約著特定類型角色互動的抽象規範模式。   行動系統的基本制度化結構是由系統必須滿足的功能需求決定的。帕森斯提出的功能系統包括四種功能子系統,即適應(A, adaptation)目標達成(G, goal-attainment)、整合(I, integration)、模式維持(L, latency)。適應:指系統須同環境發生一定關係,必須擁有從外部環境獲取資源的手段。目標達成:系統須決定目標次序和調動系統能量以實現目標。整合:系統須協調各部分,使各部分維持一定的和諧關係。模式維持:系統須使各部分具有動力和動機照一定的規範和秩序參與系統內部的動態過程,以維護原模式的存在。   帕森斯強調,一個系統的運行狀態是否穩定,不僅取決於它是否具有滿足一般功能需求的子系統,而且還取決於這些系統之間是否存在著跨越邊界的對流式交換關係。對於一個社會系統來說,維持其內部各個子系統之間邊界關係的最低限度的平衡是至關重要的。若能維持它們之間的平衡,就可以達到社會運行的良性狀態,就能發揮社會系統的正功能,若失去了這種平衡,社會就會出現衝突,出現病態,使社會運行成失調狀態,這是社會系統所具有的反功能。   社會學者墨頓(R.K. Merton)嘗試修改功能論,他批評過去功能論的三種謬誤觀點:(1)功能同一性;社會系統的任何局部都對整個社會具有功能;(2)功能普遍性:社會的任一種活動或儀式都完成了某些對社會有益的功能;(3)功能不可替代性:把某些制度看成是不可替代的。墨頓認為,有許多事物並不具有全社會的功能,而僅對社會的某部分有功能;某些活動或儀式對社會的某些部分具有功能,而對社會的其他部分則可能不具備任何功能,甚至可能具有反功能;可以有一系列相互替代的社會制度來滿足同樣的功能性前提。   默頓的結構功能論主義提出顯性功能和隱性功能這兩個概念。顯性功能是指人們可預料到的和容易為大多數人所認識的功能;而隱性功能則是指那些不明顯、不為人們所預料的和不易為多數人所認識的那些功能。   結構功能論歷經變遷,也受到各種批評,包括:缺乏對社會變遷的合理解釋;易陷入結構決定論;只對既存的社會制度做合理化的解釋;忽視現實的社會問題及對社會現象的反省;忽略社會運作中,團體間以及人之間的衝突的影響力。此外,也有人提到有套套邏輯(tautology)與目的論的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結構功能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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