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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科規範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ächerkanon
作者: 楊深坑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科是指某一個時代對於某種知識的範圍、結構與體系的基本觀點。從教育的觀點來看,把一個範圍內的知識作體系化的處理是為了便於把知識傳給下一代。知識的結構化和體系化須依一些規則來進行,這些規則即稱為學科規範。
  學科的畫分可以遠溯古希臘所施行的圓通教育(enkykliospaideia),其教學科目分為文法、修辭、辯證、天文、幾何、算術和音樂。這種學科畫分除了考慮知識結構和教學外,也帶有社會選擇功能的意義,因其施行對象僅限於社會中某個圈子(kyklos)的人,也就是自由民。羅馬帝國繼承希臘圓通教育的學科,稱為自由七藝(septem artes liberales)簡稱七藝,仍為自由民才能接受的心靈陶冶科目。
  自由七藝到中世紀以後畫分為二:三學(trivium)和四藝(quadrivium)。三學包括文法、修辭和辯證,又稱言語藝術(artes serminocales)邏輯學科,後來稱為人文學科(humaniora)。四藝是指幾何、算術、天文和音樂,又稱實在藝術(artes reales)或自然學科(physica)。三學和四藝之分,表達了學術與教育發展史上的一個評價原則:三學旨在心靈陶冶與學術的形式教育;四藝則在於探索外在的自然與數、形、音及天體的法則,旨在知識實質內涵的教學。
  如波迪爾(Pierre Bourdieu, 1930~)所述,將某些知識依循規則組合而成學科並非全然訴諸反省性的有意識之決定,而經常是一個時代文化對各類知識強調重點之反映,有意透過教育過程把所強調的知識作系統組合,以利傳遞。涂爾幹(E. Durkheim, 1858~1917)即以為,八世紀到十一世紀可稱為文法文化的時代,教育以文法的形式陶冶為特色,拉丁文法是寺院學校(Klosterschule)、教堂學校(Domschule)和教會學校(Stiftsschule)的主科,四藝的學習僅為點綴而已。十二至十四世紀經院哲學主導文化發展,辯證和修辭凌駕文法之上。文藝復興以後,希望從古典文獻中重新發現人的價值,三學之外,希臘語言文學成為人文主義課程重要的一環。啟蒙運動以後,學科規範強調實用,自然研究和實用科目遂成為學校課程重點。十九世紀以降,人文主義和唯實主義之爭,反映了在學校通識和職業課程地位之升降。唯實主義強調自然研究,人文主義重視歷史與哲學的文化陶冶。
  學校教學科目結構的教育理論基礎不只反映了學科的歷史發展,更提供重新組合科目結構的合理概念架構。新人文主義者強調人文陶冶之餘,融合新科學發現,畫分形式陶冶和實質教學的科目,成為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分化的基礎。源自赫爾巴特(F. Herbart, 1776~1841)思想傳統的系統教育學,則從一個抽象的教育理念演繹出學校教學科目,或以先驗的教育理想來統整現有的教學科目。斯普朗格(Ed. Spranger, 1880~1963)的文化哲學與價值類型論也成為從文化領域中選取合宜教學材料的依據。一九七二年德國中等教育後半段的改革,將高級中學畫分為語文藝術、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種類型。這種改革理論的主要依據是精神科學教育學(Geisteswissenschatliche Pädagogik),重要代表人物為弗利特納(W. Flitner),其「圓融的基礎陶冶」(Kyklische Grundbildung)的教育觀中說,完熟人格的培養非僅止於直接與當代科學體系接觸而已,更應接受古典文化的陶冶。德國中學後半段現代科技與古典語文並重,即受此種學說影響。美國一九六○年代以來發展出來的學科結構課程理論,其基礎概念架構一方面遠承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學術分類概念,即依人類理性功能作用方向之不同所得結果將學術畫分為理論、實踐與技術或藝術三類。另一方面也受孔德(A. Comte, 1798~1857)實徵主義哲學下科學分類之影響,依學科結構之課程論,學生除了應獲得不同學科之間結構關係的知識外,對每一個學科在整體教學科目中之地位也應有充分了解。
  綜合前述,可以發現學科與學科規範的概念涵蓋教育、哲學及社會學的基本問題。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在一七九三年刊布〔學院之爭〕(Streit der Fakultäten)即包括對這些問題之探討。據康德之見,神、法、醫、哲四個學院之爭地位的高低具有政治意義,因為學院地位的高低取決於各學院研究領域對人民的影響,政府也經常重視那些影響人民較為深遠的學院。康德時代視神、法、醫三個學院較高,而哲學院的地位較低。康德認為這種學術階序的排列相當弔詭,因為不必考慮政府利害關係,只著眼於學術的哲學院地位反而較低。康德學院之爭的要旨就在於探討如何透過學術、啟蒙與國家的力量來進行教育,以追求人類不斷的進步。學科的畫分以及畫分所根據的規範並不是由一些抽象的分類原則演繹而來,而是反映了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一個社會對各種知識類型重視的情形。從教育的觀點看,根據學科規範所做的學科分類對教育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學校教育重點常由教學科目反映出來。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科規範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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