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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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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wáng ān shí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wáng ān shí
解釋:
人名。(西元1021~1086)字介甫,號半山老人,宋臨川人。博覽強記,工書畫,尤善詩,而文詞簡練。神宗時為相,改革政治,銳行新法,因反對者眾多,沒有成功。封荊國公,卒諡文。著有《周官新義》、《臨川集》、《唐百家詩選》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王安石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程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江西臨川人;生於宋真宗天禧五年。他的父親王益,做過韶州知州、江寧府通判。安石從小聰明過人,讀書過目不忘。二十一歲時考中進士,派任揚州府判官。任滿後不屑請求試任「館職」,便到汴京擔任比較清閒的大理評事。
  仁宗慶曆七年(1047),安石二十七歲,調任浙江鄞縣的知縣。在任上興辦學校,推廣教育,組織保甲,防除盜賊,修築提防,疏濬河道,改善農田;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將稻穀貸給農民,秋收後加息收回,使農民免受高利貸的剝削,縣倉裡的稻穀也可推陳出新。此一新政,推行順利,縣民稱便。後來安石推行的新法,大都以他在鄞縣的施政經驗為基礎。任滿返汴京為殿中丞,次年調任舒州通判。後來受到宰相文彥博的賞識,推薦他試任館職,安石因祖母年高,以及種種家累,不能久住京師,而沒有就任。嘉祐元年(1056),年三十六,通判任滿,祖母也已逝世,乃去汴京擔任群牧判官,後又派任常州知府,再調任提點江東刑獄。嘉祐五年,因富弼的推薦,入朝任三司度支判官。基於他在中央及地方的工作經驗,深知庶民疾苦,乃上萬言書於仁宗,主張教育人才,改善風俗,變更法度,未被接受。
  治平四年(1067)正月,英宗崩,神宗立,起用安石為江寧府知府。九月除翰林學士兼侍講。熙寧元年(1068)四月,年四十八,神宗召見安石討論政事興革。熙寧二年二月,派他做參知政事,地位等於副丞相,主持變法工作。
  安石既執政,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與知樞密院陳升之同任之,並推行首苗、免役、市易、保甲等法。當時受到很多人反對。儘管如此,神宗還是對他非常信任。
  熙寧三年十二月,安石繼任宰相,均輸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等新法一一頒布施行。熙寧七年三月,因久未下雨,很多地方都鬧旱災,神宗乃下詔要臣民指陳朝廷闕失;安石之學生鄭俠在汴京做安上門的監督,乃上流民圖指陳安石新法書人,百姓流離失所。安石乃堅請辭職,神宗不得已,遂改派為江寧府知府,並囑其推薦繼任人選。安石乃推薦韓絳和呂惠卿接任。熙寧八年二月,神宗又再度用安石為宰相。
  安石再做宰相後,身體便不很好。熙寧九年六月,他的兒子王雱病死,安石十分悲傷,且以用人不當致新法扞格難行,乃堅請辭職,請求神宗派他一個閒差使。後來,就以「集禧觀使」的名義,居住在江寧。
  元豐元年(1078),神宗封安石為舒國公,三年改封荊國公。元豐八年三月,神宗崩,哲宗接位,拜安石為司空。
  元祐元年四月,安石卒,享年六十六歲。追贈太傅。紹聖初,諡曰文,配享神宗廟庭。崇寧三年(1104),配享文宣王廟。
  在教育方面,安石本不贊成以科舉取士,而主張興建學校,教育人才。但學校教育人才不能在短期內有所成就,故建議先廢除以詩賦取士的辦法,而改用經義策論。熙寧四年(1071)二月,頒布施行新貢舉制度:停止明經科,將名額併入進士科;進士不考詩賦,專考經義策論。考進士的人,在〔詩經〕、〔尚書〕、〔易經〕、〔周禮〕、〔禮記〕五門中,各選一經為大經;在〔論語〕、〔孟子〕中各選一門為兼經。每次考試考四場:第一場考大經,第二場考兼經,共解釋經義十道;第三場考論一篇,第四場考策三道。禮部考試時加二道解釋。經義的標準,由中書省頒布。
  當時反對變法的人很多,安石想從儒家經典中找變法的根據,用來說服眾人。但經典必須有統一的解釋,否則便起不了說服的作用。於是在熙寧六年三月,朝廷設經義局,由安石主持。八年六月,安石撰〔周官新義〕,〔詩義〕、〔書義〕則由其子王雱及門人所著,經神宗頒布,稱為〔三經新義〕。當時雖然沒有禁止其他的解釋,但因安石在朝為相,神宗又信任他,結果主考官不敢有違,凡未依〔三經新義〕作答者皆不取錄,考生乃專讀〔三經新義〕,其他書一概不講。後來安石悔之,他說:「我本意欲將學究變秀才,不意卻使秀才成學究。」
  在興學校方面,安石於熙寧元年,特增加太學生入學名額。四年,將錫慶院、朝集院撥作太學講堂,增直講十人,教授五經。並分太學生為三等,新入學者稱外舍生,另設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一百人。依成績按級升舍,上舍生受業期滿,考試及格,由政府派任官職,此即「太學三舍法」。並令各路、川、府均設學。另設武學、律學、醫學,增聘教授,造就實用人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王安石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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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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