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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麥學校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System in Denmark
作者: 許智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丹麥是一個「小而美麗」的王國,本土面積四萬三千平方公里,人口五百萬。十四世紀維京人(Vikings)揚帆操縱海權時,是斯坎特納維亞聯邦的盟主,現在仍扼守波羅的海與北海的交匯點,成為北歐的大門。
  自一五三六年天主公教會創辦第一所學校開始,直到一八一四年〔國民義務教育法〕公布時止,丹麥學校教育原屬教會事業。兩次世界大戰後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結果,不僅引發了民眾對政治民主與社會平等的要求,也推動了積極改革教育的運動。從一九七六年的新國校法至一九八八年的新高中法以至一九九二年的新大學法,陸續公布了數十種教育法規,使丹麥學制一新,分述如次:
1.國民學校(Folkeskole):七至十六歲的兒童有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故小學與初中,一至九年級連續一貫,且為不擬升學的學生設置了第十年級。現行國校法明定教育目標在給予兒童學習知識、技能、方法及發展自己個性的機會,故其課程必須培養兒童的學習興趣、想像能力、獨立判斷及自作決定的習慣,俾能進而參與社會活動,關心公眾事務,擔負公民責任。第一、二年級之必修科目為丹麥語文、數學、宗教、音樂、勞作及體育衛生。第三年級起增加史、地及生物。五年後開始學英文,七年級起修德文並增習理化,八年級起則有一門「當代研究」(Contemporary Studies)的科目,探討各種地方、國家及世界的問題,俾能掌握全球的脈動,成為適應中創造的現代人。自一九八○年開始,各國校又普設幼稚班(B Φ nerhaveklasser),招收五至七歲的兒童,向下延伸至學前教育階段。
2.高級中學(Gymnasium):國校九或十年級修業期滿,參加畢業考試及格且成績優秀者,得申請進入以升學為目的之三年制高級中學,分文理兩科,修業期滿,經國家舉辦的高中畢業會考(Studentenexamen)及格,便可取得進入大學的資格。3.高教資格檢定考試(Höhere Forberedelses Examen,簡稱H.F.):為順應教育機會均等的趨勢,鼓勵更多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而創設,使未能及時入高級中學者,亦可在通過H.F.考試而進入大學或專門學校。為了準備H.F.考試,且准高中、職校,甚至國校及民眾學校設置為期兩年的補習課程,即俗稱的H.F.班級。上課時間可在白天亦可在晚間,可全時進修也可分期選修,將全部課程分在三或四年,極富彈性,頗受先行就業獲得若干工作經驗後再行升學的青年歡迎。一九六七年創辦時只有五百名學生,一九八九年已有全時制學生一萬一千餘人,部分選修學生四萬八千餘人,將逐漸發展一種新型的「現代中學」。4.學徒訓練及職業基礎教育(Erhvervsjaglige Grunduddan Nelser,簡稱EFG):本世紀五十年代以來,職教所受衝擊最大,改革亦多。依一九五六年公布的〔學徒訓練法〕,青少年受滿九年國教,具相關職業性向者,得與具職訓人資格之雇主簽訂職訓契約,開始為期三至四年的學徒訓練。除技訓及實習外,必須依訓練職種,接受七百至一千小時的理論課程。期滿經結業考試及格後,授予專業工人證書(Svendebrev)或商業佐理員證書(Handelsmed-jaelperbrev)或受訓及格證明書。一九七八年的〔職業教育與訓練法〕,創設了一種名為「EFG」的職教基礎課程(英譯:Basic Vocational Education),招收修畢九年國教者,修業三年。第一年為廣範圍的基礎教育,分為八組:(1)商業、祕書及公共行政,(2)建築,(3)食品工業及有關商業(如廚司、侍者及屠夫等),(4)鋼鐵工業,(5)美術工業,(6)手工藝,(7)農林漁及畜牧業,(8)運輸業。其課程百分之四十屬普通教育,俾學生能充分了解當前的經濟與社會生活而順利地進入職業世界。第二年開始為行業訓練,學生可各依志願選定八十五個訓練職種中的一種,與雇主簽訂職訓契約後從實際工作中訓練。
5.高級職業學校:成功地修畢九年國教及第一年職教基礎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到下列高職就讀,修業二至四年,理論與實際並重,茲分述如下:(1)商業學校:在校上課四十六週,其餘時間為實習,兩年後可參加中級商務人員考試(Höhrt Handelsexamen,簡稱HHX),及格者除取得就業資格外,並可升學大學相關科系。(2)工業學校:全時制,至少在校上課八十週,理論與實習並重,三年後可參加中級工程人員考試(Höhrt Tekuiskexamen,簡稱HTX),及格者除取得就業資格外,並可升學大學有關科系。(3)社會工作及護理學校:採取三明治制的教學,課程三分之一為理論,三分之二為實習,成功地修業一年半後可擔任社會工作者或護士的助理。繼續攻讀一年以上,且經考試及格者,正式取得社會工作者或護理人員資格。(4)農業學校:受葛倫特維希(N.H.S. Grundtvig, 1783~1872)民眾學校運動的影響,丹麥農校均隸屬於農會,除農技課程外,持別注重文化陶冶及宗教修養,且採取住校制以加強生活教育。進入農校後要先接受三個月的基本教育,然後在不同的農場(兩個以上)實習三年,再返校上九個月的農場經理課程,沒有畢業考試,修業期滿就可獲頒經農會授權的農民證書(Farmers Certificate)。6.大學及專門學院:一九九二年的新大學法規定修業滿三年,經考試及格者可獲頒學士(Bachelor)學位;其成績優異經研究所入學考試及格者,可攻讀碩士(Master)學位,修業兩年;其成績特優者可續攻博士(Ph.D.)學位,修業三年。除綜合大學外,並有工技、牙醫、經濟、商業、音樂、戲劇及師範等專門學院。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丹麥學校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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