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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的分析論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nalytic Theory of Science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科學的分析論為德國哲學家及社會學家哈伯瑪斯(J. Habermas, 1929~ )所畫分的兩種社會科學研究類型之一;另一類型為辯證學(dialectics)。哈伯瑪斯認為科學的分析論本於嚴格的經驗性科學理論(strictly empirical scientific theory),將社會視為一種系統(system),並主張社會現象可以作為經驗律則(empirical regularities)所具有的功能性關係(functional connection)來掌握。在此種分析的社會科學模式(social-scientific models)下,社會系統及其形成要素間的關係可以用數學函數的演繹關係(deductive connections)表示。簡言之,科學的分析論強調系統之功能論概念(functionalist concept)的運用,此點與強調全體性(totality)及其環節(moments)間關係僅能以辯證方式來理解的「辯證學」有顯著的不同。
  哈伯瑪斯對於科學的分析論及辯證學的區分,實際上是延續德國學界十九世紀以降關於社會科學方法論的論爭而來。特別是一九三○年代時,霍克海默(M. Horkheimer, 1895~1973)曾對傳統理論(traditional theory)與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予以區分,並對維也納學圈(Vienna Circle)提倡的邏輯實徵論(logical positivism)予以抨擊。霍克海默認為在傳統的科學理論中,關於問題的社會源起、科學運用的真實情境及其目的,都被視為科學本身之外的問題,而批判理論則將作為研究對象的人群視為是整體生活方式的生產者。在當代由哈伯瑪斯及波帕(K. Popper, 1902~1994)等人所做的德國社會學實徵論戰(positivist dispute)中,則形成所謂的分析的科學論及辯證學之爭。唯與傳統邏輯實徵論不同的是,在邏輯實徵論之後,科學的分析論已朝向兩個不同但又重疊的方向發展:一是關心科學語言(scientific languages)重建(reconstruction)的問題;二是關心研究過程(research process)中邏輯-方法論(logical-methodology)重建的問題。雖然形式邏輯(formal logical)的問題並非科學的分析論中所固有的,但是這兩個發展方向有時都非常強調形式邏輯的重要。其中前者以卡納普(R. Carnap, 1891~1970)的看法為代表,後來也影響了語言哲學(language philosophy),尤其是所謂日常語言哲學(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的發展;後者則以波帕等人為代表,他們反對邏輯實徵論主張的「證實論」(verificationism),而提出「否證論」(falsificationism)的見解。波帕後來甚至還將其科學方法的理論應用至社會及政治的領域中。
  哈伯瑪斯進一步從四方面來論述科學的分析論及辯證學之間的差異:(1)科學的分析論遵循「統一科學」(unified science)的信念,認為所有的應用領域之科學理論都是「同質的」(isomorphic),亦即透過對假設性陳述(hypothetical statements)的演繹關係而建構,並以經驗的方法來計算這些陳述是否成立。辯證學則懷疑社會科學是否與精確的自然科學一樣作到完全的中立,因為統一的方法論可能會造成對於研究對象(object)之結構的忽略。(2)科學的分析論主張所有可予以討論的(discussable)陳述都應接受檢證,但他們僅接受某一類特定類型的經驗。強調只有對於物理行為(physical behavior)進行控制性的觀察,也就是在一種由不同且可互換主體(subjects interchangeable)間均可進行複製的條件下進行獨立的觀察,才能產生不同主體間均認為有效(intersubjectively valid)的知覺判斷(judgments of perception)。而辯證的社會理論則反對前述看法,他們認為並非所有理論的定理都能轉譯為具有假設-演繹(hypothetical-deductive)關係的形式語言(formal language),單透過經驗的觀察與發現,理論的問題也無法完全解決。辯證學者相信,分析的工具(analytical tools)與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s)間如同齒輪般的相互作用;所謂的經驗也絕不僅限於科學分析論者所講的意義。(3)科學的分析論主張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來測試似法則(law-like)的假設,而不論其研究對象是否為歷史材料或自然現象。在他們看來,即使歷史科學(historical sciences)也可與自然科學一樣用相同的標準來衡量。不過由於認識興趣(cognitive interest)的不同,歷史科學的目標並不在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s)的引申(derivation)與確認(corroboration),而是在於個別事件(individual events)的說明。科學的分析論相信,歷史家由經驗中確立了不同的心理學或社會學規則以便從某一特定事件中推論出假設性原因;而且歷史學家所用的因果說明(casual explanation)的邏輯形式(logical form)在所有的研究中都是相同的。綜括而言,分析的科學理論對於歷史科學的看法是,並沒有所謂的專屬歷史的法則(historical laws)存在,在歷史科學中所用的法則其實與其他自然科學中的法則一樣具相同的地位。至於辯證學則強調個別現象對於「全體性」的依存性,反對科學分析論關於歷史科學的看法,認為歷史科學的目標應該超越分析個別中立之歷史事件間的關係,而朝向一種決定歷史發展方向的客觀脈絡(objective context)發展。(4)分析的科學論中,運用「似法則」假設之經驗證明所得的知識,僅能作出有限度的預測,而這種預測僅是在當某些目標既定時,對於目的-理性(purposive-rational)的選擇作出技術性的建議(technical recommendations)。哈伯瑪斯因此認為,使用嚴格經驗分析方法對個別事件進行因果解釋的歷史科學僅能有回溯的(retrospective)的價值。至於辯證的社會理論則必須顯示在實際問題(practical questions)與技術性工作成就(accomplishment of technical tasks)之間的差距,如何與整體的生活脈絡(life-context)關聯在一起,因而需要進一步的解放(emancipation)。最後,哈伯瑪斯歸納了分析的科學理論的歷史發展,認為其與自柏拉圖(Plato, 427~347 B.C.)至黑格爾(G.W.Fr. Hegel, 1770~1831)之哲學傳統中主張沈思(contemplation)的理論態度(theoretical attitude)有關,分析的科學理論亦遵循相同的態度:忽視研究過程中的生活脈絡(life-context),而僅考慮經驗性科學陳述的有效性(validity)。與古希臘人所強調之脫離實際的理論沈思相較,科學的分析論與實際生活內容的割離亦不遑多讓,尤其是它還特別強調「價值中立」(value-freedom)的重要性。哈伯瑪斯因此認為,透過一種內在的批判(immanent critique)顯示,當代科學的發展其實與社會勞動過程(social labour process)間有密切關聯,且此種關聯亦滲入理論本身的深層結構中,甚至還決定了整個經驗過程的有效性,忽視社會過程的分析的科學理論,因而仍有其危機存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科學的分析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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