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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奏曲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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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xié zòu qǔ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ié zòu qǔ
解釋:
  1. 由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以平等地位聯合演奏的器樂大曲。
    【例】鋼琴協奏曲、小提琴協奏曲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協奏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ié zòu qǔ
解釋:
泛指一件或數件獨奏樂器和樂團協同演奏,通常為三個樂章。為英語concerto的意譯。由獨奏樂器與管弦樂團以平等地位聯合演奏,既有競爭,亦有協奏的意思。如:「鋼琴協奏曲」、「小提琴協奏曲」。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協奏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ncerto
作者: 李小華
日期: 2004年11月
出處: 舞蹈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樂曲類名。從十六∼十八世紀初期,許多包括聲樂與器樂兩部份的樂曲都稱為協奏曲。「協奏」一詞來自義大利文concertare,意為聯合。早期協奏曲常由獨唱、合唱或樂器各組在一起演出,確有「聯合」之意。十七世紀的協奏曲又加入拉丁文的競奏之意,是指各部獨奏之間或獨奏與管弦樂團之競技。當時的協奏曲以宗教音樂為主,含有獨唱、合唱和器樂部份。與此類形式相似的世俗音樂,稱為歌調(Airs)或清唱劇(Cantatas)。十七世紀後期至今的協奏曲都是多樂章構成,包括單人獨奏、二人獨奏和管弦樂合奏。巴洛克時期的協奏曲又分:一、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二、全體奏協奏曲(Ripieno Concerto),三、獨奏協奏曲(Solo Concerto)三類。一、大協奏曲以二個小提琴家一個數字低音的樂器組成獨奏小組(Concertino);用獨奏小組與管弦樂大組(Concerto 或Tutti)對比,其形式受到三重奏鳴曲(Trio Sonata)和義大利交響曲(Sinfonie)的影響,由許多短的樂章連接而成。斯特拉德拉(A. Stradella, 1644-1737)是現知最早的大協奏曲作曲家,另一位早期重要的協奏曲作曲家是柯賴里(A. Corelli, 1653-1713),其協奏曲用到五個以上的樂章。從柯賴里開始,巴洛克協奏曲的風格都以整齊的音型、清楚的和聲導向和運動性的節奏為其特色,並與主調音樂結構為主。二、全體奏協奏曲,是為全團演奏而作的協奏曲,又分奏鳴曲和交響曲兩類。奏鳴曲協奏曲是依照教堂奏鳴曲式(Sonata da Chiesa),用慢-快-慢-快四樂章為結構,以複音音樂為主。義大利交響曲式的協奏曲分快-慢-快三樂章,以主調音樂為主。開始的樂章常用不同的調子來重複呈現部之主題,最後句子通常停在主音上。最後終結樂章是採用舞蹈式的二段曲體。交響曲協奏曲後來轉變為交響曲。三、獨奏協奏曲是前兩種協奏曲發展出來的,它對後來的協奏曲影響很大。巴洛克時期的獨奏協奏曲多以小提琴獨奏與管弦樂對比,托瑞里(G. Torelli, 1658-1709)的協奏曲採用三樂章結構,及明顯的合奏與獨奏交替出現之理多奈洛曲式(Ritornello form)。該時期影響力最大的協奏曲作曲家是韋瓦第(A. Vivaldi, 1678-1741),他共寫作了425首協奏曲,其中有350首是獨奏協奏曲,他也採用三樂章結構,在合頭曲式部份應用非常自由,同時靈活地運用轉調,儘量施展獨奏部份的技巧,所以後來許多作曲家都愛用這種形式。除小提琴外,還有其他樂器的協奏曲,如巴赫(J. S. Bach, 1685-1750)的14首《大鍵琴協奏曲》和韓德爾(G. F. Handel, 1685-1759)的16首《管風琴協奏曲》、《雙簧管協奏曲》、《長笛協奏曲》等。巴赫著名的《布蘭登堡協奏曲》(Brandenburg Concerto No.5)亦屬於這時期的作品。古典時期是西方音樂的成熟期,當時有很多獨奏名家,所以古典協奏曲似乎全是以獨奏協奏曲為主。鋼琴的出現對古典協奏曲影響很大,巴赫的三個兒子,弗利德曼.巴赫(W. Friedemann Bach, 1710-1784)、艾曼鈕.巴赫(C. P. Emanuel Bach, 1714-1788)和克利斯田.巴赫(J. Christian Bach, 1735-1782)都是非常優秀的鋼琴協奏曲演奏家。古典協奏曲的形式是沿革獨奏協奏曲的形式,但場面及樂團的編制較大,分三樂章;第一樂章是以理多奈洛曲式展開呈示部、發展部和再現部的奏鳴曲式結構,因此它是理多奈洛曲式與奏鳴曲式的結合。許多古典協奏曲的作曲家同時也是天才的獨奏家,如莫札特(W. A. Mozart, 1756-1791)、海頓(F. J. Haydn, 1732-1809)和貝多芬(L. Van Beethoven, 1770- 1827)。浪漫時期的協奏曲,沿著古典形式發展,由於樂器性能的演進,使得獨奏技巧更複雜多彩。名演奏家包括蕭邦(F. Chopin, 1810-1849)、李斯特(F. Liszt, 1811- 1886),帕噶尼尼(N. Paganini, 1782-1840)、洛德(P. Rode, 1774-1830)、史博(L. Spohr, 1784-1859)和龍貝格(B. Romberg, 1767-1841)等。作曲家包括孟德爾頌(F. Mendelssohn, 1809-1847)、舒曼(R. Schumann, 1810-1856)、布拉姆斯(J. Brahms, 1833- 1897)、蕭邦、李斯特、聖桑(C. Saint-Saëns, 1835-1921)、柴科夫斯基(P. Tchaikowsky, 1840-1893)和拉赫瑪尼諾夫(S. V. Rakhmaninov, 1873-1943)等。二十世紀的協奏曲形式很多,有些作曲家如西貝流士(J. Sibelius, 1865-1957)、艾爾噶(E. Elgar, 1857-1934)、蕭斯塔可維契(D. Shostakovich, 1906-1975)等,沿著古典協奏曲的路線發展。系列音樂家荀貝格(A. Schönberg, 1874-1951)、貝格(A. Berg, 1885- 1935)、魏本(A. Webern, 1883-1945)等朝系列音樂協奏曲發展。新古典主義作曲家如斯特拉溫斯基(I. Stravinsky, 1882-1971)採用新巴洛克風格的協奏曲形式。有些作曲家如庫普蘭(A. Copland, 1900-1990)、拉威爾(M. Ravel, 1875-1937)和蓋希文(G. Gershwin, 1898-1937)等引入爵士風格於協奏曲中。巴爾托克(B. Bart□k, 1881-1945)發展《管弦樂協奏曲》(Concerto for Orchestra),讓管弦樂團每一部,從獨奏、合奏到全奏都能完全伸展,朝這方向發展的作曲家,除巴爾托克外,還有辛德密特(P. Hindemith, 1895-1963)、柯大宜(Z. Kodaly, 1882-1967)、狄佩特(M. Tippett, 1905-)、卡特(E. Carter, 1908-)等。
參照:
Don Michael Randel Ed.《The 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1986.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協奏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基本資料
英文: Concerto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協奏曲一辭,最早用於由單一樂器(或風琴)伴奏的聲樂作品,發展到了十八世紀晚期,就成為一種為管弦樂與獨奏樂器創作的音樂作品。協奏曲這類作品中最顯著的特點就在於獨奏樂段(需要獨奏者個人的展技)與管弦樂總奏(tutti)間所生的對比。
  作為一種樂曲的形式,協奏曲與奏鳴曲之間有許多共同處,不過兩者之間仍有許多的不同處。例如協奏曲幾乎總是三個樂章的形式(快-慢-快),比較許多奏鳴曲與交響曲,所省略的通常是小步舞曲(minuet)與詼諧曲(scherzo)的樂章。在協奏曲中,第一樂章通常是經過修改的奏鳴曲形式,它的呈示部會出現兩次:一般第一次出現時都較為簡略,而且僅有管弦樂;第二次則以最完整的形式出現,並且包括了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這兩次出現的管弦樂部分所使用的都是相同的主題材料。協奏曲中也有發展部與再現部,而這些大體上與奏鳴曲形式都類似,不過在再現部的結束部分有一段獨奏樂器的「裝飾奏」(cadenza)。裝飾奏常以第一樂章中最為繁複,其他樂章中則較為簡略。協奏曲的終樂章通常是輪旋曲形式。
  在協奏曲的歷史發展方面,除前述協奏曲最早指的是有伴奏的聲樂曲外,到了十七世紀晚期與十八世紀早期時,協奏曲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包括管弦樂與一小群獨奏樂器群的樂曲稱為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這時協奏曲的意義已由聲樂曲轉變為由演出樂器交替演奏而形成對比的器樂曲。在這段時間內,協奏曲確立了三或四樂章的形式,也採取了更完整的和聲風格,並且強調旋律的部分。在巴洛克之下,無論是主要的或次要的作曲家,都進行協奏曲的創作。到了二十世紀,有些新古典樂派的作曲家,追隨著「大協奏曲」的風格,而從事「管弦樂協奏」(Concerto for Orchestra)的創作,這類的曲子都包含巴洛克音樂的因子在內,例如對於一群獨奏樂器的使用。
  一般說來,協奏曲中所使用的獨奏樂器以鋼琴與小提琴最為普遍,而尤以前者為多。除了鋼琴與小提琴之外,還有為其他弦樂器或管樂器所作的協奏曲,不過在質量上均不能與前二者相比。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協奏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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