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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制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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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xué zhì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zhì
解釋:
  1. 政府對各級學校的組織系統、課程標準及修業年限等所規定的制度。有時專指各級學校的修業年限。如我國的國小採六年學制,國中則為三年學制。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學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zhì
解釋:
政府對各級學校的組織系統、課程標準及修業年限等所頒布的規定。如國小採六年學制、國中採三年學制。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學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System
作者: 李然堯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制為學校制度之簡稱,乃一國依其歷史背景、文化傳統,以及法令規定,所設置之各級各類學校,構成一個上下銜接與左右溝通的完整體系。
  我國學校起源甚早,虞夏商三代即有庠、序、學、校等教育機構之設立;至東周則更有私人講學之興起。歷代學校名稱及分類,時有不同,有由國家辦理者,亦有由民間自行辦理者;有專為貴族子弟而設者,亦有提供平民就讀者。大致而言,均尚未建立起各級各類學校間之銜接與溝通之完整體系,與近代所謂學制不同。
  我國近代因受歐、美、日本各國影響,於清同治年間開辦所謂新式學校;惟早期係屬零星設置,尚未建立完整之學制。及至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欽定學堂章程],亦即所謂[壬寅學制],乃為我國近代學制創建之始。但此學制未及施行,次年又頒布[奏定學堂章程],此即[癸卯學制]。此二學制乃 「節取歐、美、日本諸邦之成法」,「博考外國各項學堂課程門目,參酌變通,擇其宜者用之」,皆以外國學校系統為藍本。民國成立以後,教育部隨即修正前清學制於元年(1912)九月間頒布實施,是為[壬子學制],與舊制相較,其變動幅度不大。
  [壬子學制]實施後,民國四年(1915)之全國教育聯合會即提議修改學制;歷經多年研討,終於在民國十一年定案公布實施,是為[壬戌學制],亦即通稱之「新學制」。此一學制首次改採美國中小學之「六三三制」,並於中等教育階段由雙軌制轉變為單軌制,把職業學校、師範學校合併於中學內。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高級中學可分為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且規定中等學校得用選科制。惟實際上舊有之職業學校或師範學校仍有單獨存在者。民國十七年(1928),國民政府成立,大學院通過[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案],是為[戊辰學制],與[壬戌學制]並無多大變更,惟恢復職業學校可單獨設校。民國二十一年,國民政府公布[小學法]、[中學法]、[師範學校法]及[職業學校法],中等教育階段又恢復一本多枝制。嗣後,此一新學制,屢有小幅修正,如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加強辦理補習教育、特殊教育等,逐漸形成現行之學制。
  現行學制簡介如下:
  1. 學前教育:依民國七十年制定公布之[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另依據內政部頒布之[托兒所設置辦法],托兒所亦可收容學齡前兒童,施以適當之教保,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惟不屬學校系統之範疇。
  2. 國民教育:指全體國民都應接受之基本教育。新學制初頒時,義務教育定為四年,民國三十三年(1944)公布[國民學校法],明訂國民教育為六足歲至十二是歲之學齡兒童一律應受之基本教育;三十六年公布之[憲法]亦本此規定,未作變更。惟自民國五十七年開始,臺灣地區之國民教育延長為九年。現行之[國民教育法]係六十八年修正公布,其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另第三條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3. 中等教育:中等教育一般係指銜接初等教育之後,為準備升入高等教育機構就讀或準備進入社會就業而受之教育。我國興辦新式教育以來,於中等教育階段大抵皆採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分別設置之並存型態;現行學制亦是如此。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前;中等教育包括初級及高級二階段,分別設有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五十七年以後,初級中學改為國民中學,納入國民教育範疇;初級職業學校則予停辦。目前之中等教育僅包括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均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高級中學修業三年,以「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高級職業學校則修業二至四年,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 ,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惟目前職業學校所設各科之修業年限均為三年。另有試辦之延教班,則有一年段及三年段兩種修業年限(參見「延教班」)。
  4. 高等教育:我國自興辦新式教育以來,高等教育銜接中等教育,亦分為普通教育與技職教育二元並行。目前普通教育方面係以大學銜接高中,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技職教育方面則包括專科學校及技術學院兩部分。專科學校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依招生對象不同又分為:(1)二年制:招收高職畢業生;(2)三年制:招收高中畢業生;(3)五年制:招收國中畢業生。惟自八十三學年度(1994~1995)起已廢除三年制專科學校。技術學院部分則係比照[大學法]辦理,迄未另訂法規;依招生來源不同分為:(1)二年制: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2)四年制:招收高職畢業生,大學及技術學院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均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於學士課程之上,大學及技術學院都可設研究所,開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課程,以供繼續深造。
  除前述正規學制之外,對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施以補習教育,對身心特殊之兒童施以特殊教育,均是在此一學制下,賦予較大的彈性辦理。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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