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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的可教性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林永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對於「道德是可教的嗎?」這個問題,中西觀點略有差異。中國人從不懷疑道德的可教性或可傳授性,認為道德不但可以教導,而且理所當然應該實施道德教育,中國很早就注重「德」的培養,如〔尚書.皋陶謨〕提出「寬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亂而敬、擾而毅、直而溫、簡而廉、剛而塞、彊而義。」等九德;〔尚書.洪範〕列舉「正直、剛克、柔克」三德;〔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以六德(知、仁、聖、義、忠、和)與六行(孝、友、睦、婣、任、恤)教化萬民;〔周禮.地官司徒下〕則指出師氏以三德(至德、敏德、孝德)與三行(孝行、友行、順行)教導王世子及公卿大夫的子弟們。孔子也教人「志於道、據於德」乃是據德以行道之意。而君子的人格典型即是行道有德(得)的代表。〔禮記〕中〔內則〕、〔少儀〕等篇皆有道德教育的說明,至〔禮記.樂記〕載:「禮樂皆得,謂之有德。德者,得也。」「德也者,得於身者也。」有獲得、得到的意思,此種「德」具有體驗、修得的意味,並涵有內在於心與篤履實踐的用意。
  西方人卻不直接肯定「道德之可教性」,而是先從分析辯論著手,釐清觀念後再肯定其可教性。如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在〔普羅泰格拉斯〕(Protagoras)與〔梅諾〕(Meno)兩篇對話中,分別記載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以「德是可教的嗎?」的議題與此二哲辯論,結果肯定德的可教性。
  「道德是可教的嗎?」為德育中的基本問題。因為倘若德是可教的,則德育方為可能,反之則否。探討道德的可教性,可從道德或教育兩個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
  1.道德的角度:大多數對道德可教性的討論,均從分析道德的內涵出發,依其討論重點的不同,可分為四類。(1)總稱的或分殊的概念:柏拉圖在其對話錄〔普羅泰格拉斯〕與〔梅諾〕篇中的記載是歷史上有關「道德的可教性」最早的討論。普羅泰格拉斯主張,德的內涵不是知識,其可教性甚疑。而蘇格拉底認為「德即知」,德既是知識,當然有其細分的概念、原則或內容。又德是一個總稱的概念,可次分為正義、節制、勇敢、智慧等低層次的德行概念,因為可以分析,所以便可以拿來教給別人。(2)認知或非認知的概念:道德哲學中不同的主張,大致可分為認知主義與非認知主義。前者主張道德可以作一種客觀的認知,因而能予以分析與研究,所以是可教的,如快樂主義、功利主義等。後者主張道德沒有客觀價值,不具有認知意義,僅是一些情緒、態度或規範性的宣稱,所以是不可教的,如情緒論、規約主義等。(3)知識或實踐的層面:柏拉圖認為德即是知,而知即能行,行即意謂著知,知行是合一的。普羅泰格拉斯認為道德的內涵不是知識。萊爾(Gilbert Ryle)則主張、知識的傳授與學習是德育的一部分,但總不能說一個人死記了一些道德概念和原則,就算是習得道德,養成良好品行,因為道德還涉及到道德意願、行善的感情與態度等。簡言之,德育在「使知善」的層次較沒有爭議,在「使行善」的層次則較引人質疑。(4)事實-技能-規範三類認知:謝弗勒(Israel Scheffler, 1923~)依邏輯的角度,將認知區分為三類,事實的認知(knowing that)、技能的認知(knowing how to)、規範的認知(knowing to)。對應於道德的領域,分別指的是:了解道德事實或道德理由、具有道德實踐能力、具有規範性行為傾向或道德氣質。謝弗勒認為道德的這三個層面不應混淆。認知了道德理由,不蘊涵著也具有其實踐能力或有相關的行為傾向。反之亦然。就謝弗勒而言,事實、技能都是可教的,而規範性的行為傾向,可經由認知相關的道德理由及其實踐能力來培養,因而亦是可教的。
  2.教育的角度:從教育角度來談「道德的可教性」,主要的問題是:「可教」是什麼意思?怎樣才算是「教」了?這可以下面兩類討論為代表:(1)無律、他律、自律三階段:皮亞傑(J. Piaget)認為兒童的道德認知是依此三階段循序發展的。在無律的階段,兒童的道德意識尚未發展。在他律的階段,兒童可以逐漸意識到家庭、學校、社會的道德與風俗習慣,而認為這些都是超越個人的、不可侵犯的。由於全部服膺外在規範,能成就外塑的、被動的道德,所以他律的道德是可能的。到了自律階段,兒童的道德意識才逐漸萌芽,能對道德規範自為立法、自為執行、自為反省,因而能成就自發的、主動的道德。由於隨著邏輯理性運思的發展,兒童能逐漸具有邏輯思考的能力,也不願做無理或悖理的盲從權威,所以自律的道德亦是可能的。就皮亞傑而言,自律道德的價值要高於他律道德。(2)事實、技能、規範的德育:謝弗勒區分事實的教學(teaching that)、技能的教學(teaching how to)、規範的教學(teaching to)。對應於德育的領域,分別指的是道德事實與道德理由的教(或學)、道德實踐能力的教(或學)、規範性行為傾向或習慣的教(或學)。謝弗勒認為,這三個德育的內涵在邏輯上並不互相蘊含,不可混淆。他說,只知道道德理由或具備實踐能力,若未能養成規範性行為習慣,實在稱不上德育;若有實踐能力,亦能身體力行,假使不知道其道德理由,雖不是反德育,但德育仍不算成功;唯有正確地認知道德理由並具備實踐能力,且能養成行為習慣,如此才具有道德的可欲性。就謝弗勒而言,事實、技能、規範性行為傾向都是可教的,所以道德是可教的。德育的這三個層面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的可教性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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